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辦法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辦法》意在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辦法
  • 發布時間:2001年4月25日
  • 通過單位: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
  • 施行時間:2001年9月1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辦法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已經2001年4月25日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國家旅遊局令第14號現予發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長:何光暐,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契約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範圍
第五條 旅行社應當對旅行社依法承擔的下列責任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一)旅遊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
(二)旅遊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藥費賠償責任;
(三)旅遊者死亡處理和遺體遣返費用賠償責任;
(四)對旅遊者必要的施救費用,包括必要時近親屬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費用,隨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賠償責任;
(五)旅遊者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六)由於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
(七)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第六條 旅遊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應保證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
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種損失或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旅遊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應當服從導遊或領隊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護自身和隨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攜帶的行李、物品。
由於旅遊者個人過錯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由此導致需支出的各種費用,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旅遊者在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後,或在不參加雙方約定的活動而自行
活動的時間內,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
第九條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
第十條 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下列標準:
(一)國內旅遊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8萬元,入境旅遊、出境旅遊每人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16萬元;
(二)國內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200萬元,國際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責任賠償限額人民幣400萬元。
第十一條 旅行社組織高風險旅遊項目可另行與保險公司協商投保附加保險事宜。
第四章 投保和索賠
第十二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必須在境內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契約內容,與承保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四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採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對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旅行社應及時取得事故發生地公安、醫療、承保保險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單位的有效憑證,向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和理賠情況納入旅行社年檢範圍。
第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和理賠的相關資料,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在理賠案件發生後,應及時將理賠情況報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旅行社應當選擇保險業務信譽良好、服務網路面廣、無不良經營記錄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第二條規定,未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小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金額低於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基本標準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拒不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並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旅遊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有保險代理
人資格的旅行社或直接從保險公司自願購買旅遊者個人保險。
旅行社在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契約時,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旅遊局1997年5月13日發布的《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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