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國經貿企改859號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國務院
- 檔案類型:政策法規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制定本辦法。
國有流通企業享受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印發的《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的政策措施。對流通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的營業或辦公用房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劃撥土地的收入,...
2002年11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等8部門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體思路和原則、改制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改制分流的範圍、改制...
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中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等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制定本辦法。
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改制分流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要嚴格按照《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1號,以下簡稱21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
調整最佳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培育發展一批對全省經濟輻射帶動力強的大型骨幹企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市場體系,著重解決好職工勞動關係轉換、富餘人員分流安置、國有資產處置和企業債務包袱處理等問題,促進省屬國有企業形成適應社會主義...
《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第十三款:“(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畫,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
十一、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過程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確定列入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範圍的企業,需向管理層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按照《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
(一)債轉股新公司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嚴格按照原國家經貿委等8部委《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業〔2002〕859號)及國資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
3.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 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對於產權明晰並逐步實現...
養老保險省直管參保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企業的,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應轉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按《轉發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
第十六條 鼓勵勞務派遣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勞務派遣型企業,符合河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等9部門《印發〈河北省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實施細則〉...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辦法》(財企[2003]233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養老保險省直管參保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企業的,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應轉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按《轉發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
(一)重組改制。對資產質量較好,生產經營正常的大集體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等法律法規和...
核心政策檔案有兩個,一是國辦發[2003]96號《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主要規範企業的公司制改造;二是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主要針對主...
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 人員的實施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規範國有...
2、積極吸納下崗失業職工特別是“4050”人員和接受安置軍轉幹部、轉業軍人達到企業從業人數60%以上,且與其簽訂2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中小企業;3、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中小企業,新企業利用原企業...
第一條 為了積極推進中央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進一步規範資產處置核銷的申報與審核,根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
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
(三)妥善安置職工,降低國有流通企業改革成本。國有流通企業享受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的政策措施;對流通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的營業或辦公...
對實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享受國務院八部門聯合下發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中的扶持政策。5.加快物流設施整合和社會化區域物流中心建設。採取必要的調控措施,推動...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2002.12.24)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2002.11.18)(五)涉外及港澳台就業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2005.6.14)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2.5.14)...
(三)對能夠重組改制的廠辦大集體,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通過合資、合作、出售等多種方式,...
(三)對能夠重組改制的廠辦大集體,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通過合資、合作、出售等多種方式,改制為...
(二十一)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改制創辦新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1 對於產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定》(粵發[2005]15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我省供銷合作社改革與發展意見》中有關土地資產處置的...
7、妥善安置職工,降低企業改革成本。國有大中型流通企業可繼續享受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委《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規定的政策措施。對國有流通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