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辦法是由新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辦法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1-11-18
- 主要內容:退役士兵職業教育
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軍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1〕5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由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軍隊有關部門參與組織實施。
第三條符合接收條件的城鎮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農村退役士兵、復員士官和選擇自主就業的轉業士官(以下簡稱退役士兵),均可在退出現役1年內申請參加政府組織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四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由市民政部門牽頭組織,各縣(市)、區具體實施。
第五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原則為:(一)城鄉一體,免費培訓。城鄉退役士兵一律實行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自退役之日起1年內可以選擇一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進行學習或培訓。
(二)自願報名,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自願報名參加教育培訓,自主選擇專業項目。當地有關部門在充分考慮退役士兵意願的基礎上,從有利於培訓和就業出發,統籌安排培訓學校和機構。
(三)屬地管理,就近培訓。城鄉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實行屬地管理。由市民政部門牽頭組織,由相關部門、承訓學校和機構具體實施。
(四)著眼需求,強化就業。城鄉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以市場需求為目標,以提高退役士兵職業素質和就業技能為重點,培養就業市場緊缺的技能人才。
第六條退役士兵在參加免費職業教育培訓後,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培訓方式
(二)高等學歷教育。退役士兵報考高等職業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含高級技工學校、技工學院)的,須參加全省統一考試,享受國家及省確定的當年退役士兵報考優惠政策。從全日制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徵集的士兵退役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復學的協調工作,其中選擇回原學校復學的,剩餘學制時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由安置地政府承擔。
(三)短期職業技能培訓。退役士兵可免試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3—6個月。經考核鑑定合格的,由承訓學校和機構發給培訓證書和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退役士兵培訓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確需到外地培訓的須經民政部門批准。自行聯繫到外地進行教育培訓的,教育培訓所需費用自付。
第三章報名錄取
第八條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申請審查工作,接受退役士兵報名申請,並對其參加免費培訓資格進行審查。
第九條教育培訓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提供退役士兵有關情況制定招生計畫,發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招生信息和要求,到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報名,在規定的期限內選擇參加培訓的專業,填報參加培訓申請表。
第十條民政部門依據報名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培訓原則和教育培訓機構的招生計畫安排入學。參加中等以上學歷教育的報名數量超過學校或專業招生數量的,由學校通過考試方式擇優錄取,根據實際錄用情況核發入學通知書。民政部門妥善安排未被錄取的其他退役士兵參加其他學校或機構的培訓學習。
第十一條參加學歷教育的錄取工作與全省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同步進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納入免費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範圍:
(一)被開除軍籍、除名或被處以刑罰的;
(二)入伍、退伍手續弄虛作假的;
(三)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退役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不按時到當地安置部門報到,又不申請自謀職業的;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各教育培訓機構應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實際就讀情況的統計匯總工作,並將匯總情況在當年開學一個月後,報同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工作機構和責任分工
第十四條成立由民政部門牽頭,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軍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協調小組,統籌安排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一)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人數預測、動員報名、資格審查、檔案接轉等事宜;建立和管理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庫和信息網站,拓寬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的溝通渠道,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諮詢和就業服務;監督檢查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認真做好政策諮詢和解答。
(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推薦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院校,指導所屬院校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對參訓退役士兵進行職業資格技能鑑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
(三)財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的安排和監督,確保教育培訓資金和工作經費及時到位。加強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和績效考評,確保專款專用。(四)軍隊有關部門負責士兵入伍時和退役前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協助教育培訓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的管理工作。
(五)定點培訓機構根據退役士兵的申請培訓類別,精心編制培訓方案、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以國家職業標準為依據,合理安排培訓內容,設定培訓課程,按照規定的時間、課時授課,確保培訓質量。對職業技能培訓合格人員按規定頒發《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和相應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結合培訓專業,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就業。
第十五條新聞單位應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宣傳發動和教育引導。採取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有關政策。
第五章教學管理
第十六條退役士兵入學後,按校規、校紀管理,違反校規、校紀的,按規定處理。參加學習和培訓的退役士兵可單獨編班,也可按學習專業與其他學生混合編班,共同學習和生活。
第十七條各教育培訓機構應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退役士兵的考勤,嚴格日常管理,增強退役士兵的自律意識和紀律觀念,保證到課率。在每個學期結束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將本學期的學習情況(含退役士兵名單、出勤情況、綜合評價等)報同級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各教育培訓機構應加強與用人單位的聯繫,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訓機制,根據用人單位需求設定課程和專業,加大退役士兵在企業實訓、實習力度,採取訂單培訓、定崗培訓、定向培訓等方式,積極培訓各類技能人才。
第十九條各教育培訓機構應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間的學籍檔案。在退役士兵培訓結束後,併入到退役士兵的個人檔案之中。
第六章就業服務
第二十條承訓學校和機構應按照“培訓就業一體化”的原則,以就業為導向,強化就業指導,採取工學結合,校企合作和訂單教育等形式強化就業技能培訓,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第二十一條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為退役士兵就業創造條件。依託各類人力資源市場和人才市場,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信息。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平台。
第二十二條各級民政部門應配合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大力宣傳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積極引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使退役士兵轉變就業觀念,拓寬就業渠道。
第七章經費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所需資金採取多渠道籌集的辦法,充分利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現有的職業技能培訓力量和資金多渠道解決退役士兵培訓問題。
第二十四條參加職業教育培訓並具有職業教育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可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享受國家獎助學金和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以及生活補助的有關政策。
第二十五條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職業技能培訓範圍,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再就業資金中解決。
第二十六條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享受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各項政策規定以外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擔,納入財政預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財政部門應統籌安排必要的教育培訓專項工作經費,用於開展培訓宣傳、動員、組織協調、就業服務、調研考察、表彰獎勵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條教育培訓經費主要用於教育培訓所需培訓費、學雜費、住宿費、職業技能鑑定費和生活補助費等。學雜費、住宿費、職業技能鑑定費標準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培訓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標準可參照承訓學校和機構所在地最低生活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教育培訓資金撥付。財政部門會同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根據實際培訓人數、物價部門核定的教育培訓收費標準和教育培訓成效及實際就業情況核定補助資金,分段直接撥付給承訓學校和機構。生活補助費可根據補助標準和培訓時間直接或通過承訓學校和機構發給退役士兵本人。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範圍。民政、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教育培訓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對教育培訓機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對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本人申請,由政府給予教育資助。資助數額按國家、省當年的標準執行。
退役一年以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應交學費的實際數額由政府給予教育資助。生活費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國家現行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條實行培訓目標管理。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畢業證書及職業資格證書“雙證”獲取率應達到80%以上。取得“雙證”後當年實現就業應達到90%以上。
第三十二條根據工作目標和具體任務,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訓目標考核體系。對符合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實行掛牌制度。
(一)民政及相關部門組成考核組,每年對各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檢查考核,對師資力量、教學場地、學習設施、培訓內容、教學管理、專業設定、就業情況等進行驗收和評估。對完不成教育培訓任務,達不到“雙證”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基地資格;對績效好的,根據其辦學條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計畫。
(二)對違規使用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個人,依法嚴肅查處。
(三)承訓機構應加強對退役士兵的思想品德、學習態度、培訓成績等方面的考核。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嚴肅批評教育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