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評價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評價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9月13日
辦法全文
(2016年9月13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評價,是加強代表隊伍建設,增強代表的政治意識、法律意識、為民意識,促進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是加強代表履職工作管理,進一步發揮代表作用的需要。
第三條 代表履職評價的主要內容:
(一)出席會議情況
1、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會情況;
2、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情況;
3、參加其他需要市人大代表出席的會議情況。
4、審議發言、選舉、表決等情況。
(二)提議案、建議情況
1、領銜提議案、建議情況;
2、附議議案、建議情況;
3、閉會期間提建議情況;
4、所提議案、建議被確定為重點建議情況。
(三)參加代表活動情況
1、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和執法檢查等活動情況;
2、參加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研等活動情況;
3、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種學習和培訓情況;
4、與選民和原選舉單位聯繫情況;
5、參加代表小組活動情況;
6、擔任專項工作監督員、評議員情況。
(四)其他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情況;
2、廉潔自律,勤勉盡責,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情況;
3、熱心公益,投身慈善事業情況等。
第四條 代表履職評價,根據“新鄉市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系統”中的履職記錄進行。所有履職項目均要在“新鄉市人大代表履職管理系統”上進行填寫。
第五條 代表在人代會期間的履職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收集填寫;閉會期間的履職情況由代表個人、各代表小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根據代表日常活動情況記錄進行填寫,其中代表個人和代表小組填寫的履職信息需經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審核後提交。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在主任會議領導下,負責履職評價的組織工作。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具體負責開展代表履職評價工作。
第七條 以縣(市、區)為單位,每年12月份評出三分之一履職優秀的代表,經所在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研究同意後上報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各縣(市、區)上報的履職優秀的代表名單進行審定,並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印發所有代表。
第八條 代表履職情況作為表彰優秀代表和推選連任代表的重要依據,一屆內被評為優秀次數較多的代表,優先作為連任代表推薦人選。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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