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考核辦法
- 通過時間:2016年10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辦法全文
(2016年10月27日荊門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促進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代表主體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市人大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考核,是加強代表隊伍建設,提高代表的政治意識、法律意識、為民意識,促進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是探索代表履職考核新機制,加強代表履職工作管理,進一步發揮代表作用的需要。
第三條市人大代表的履職考核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進行。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代表履職考核工作。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履職情況,由各代表團登記匯總。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職情況,由各代表小組登記匯總。年底由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漳河新區、屈家嶺管理區人大聯絡組,荊門軍分區政治部,負責對本轄區市人大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及時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匯總後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條考核分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類,其中,90分以上為優秀,90分以下60分以上為稱職,6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五條代表履職考核的內容: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履職情況,合計30分。
(一)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積極參加各次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分組討論會議,計15分,缺席1次扣3分;
(二)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並發表意見,計5分,不少於1次;
(三)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計10分。領銜或聯名提出不少於1件。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履職情況,合計70分。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計5分;
(二)積極參加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學習培訓等活動,計10分,每年不少於1次;
(三)應邀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計5分;
(四)積極參加所在代表小組活動,計20分,每年不少於4次;
(五)按要求向原選舉單位述職並向代表小組書面報告履行職責情況,計10分;
(六)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為人民民眾服務,計10分,每季度不少於1次;
(七)應邀參加“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活動,計5分;
(八)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計5分。領銜或聯名提出不少於1件。
第六條代表履職考核結果將作為評選履職積極分子、推薦代表連任人選的重要依據。
(一)連續3年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優先推薦為履職積極分子,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進行表彰;
(二)評為履職積極分子的代表,在換屆時優先推薦為市人大代表連任人選;
(三)凡被評為不稱職的代表,由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一屆中2次被評定為不稱職的代表,由原選舉單位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第七條 代表當年履職情況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市人大代表的履職考核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進行。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代表履職考核工作。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履職情況,由各代表團登記匯總。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職情況,由各代表小組登記匯總。年底由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漳河新區、屈家嶺管理區人大聯絡組,荊門軍分區政治部,負責對本轄區市人大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及時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匯總後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條考核分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類,其中,90分以上為優秀,90分以下60分以上為稱職,6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五條代表履職考核的內容: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履職情況,合計30分。
(一)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積極參加各次全體會議、代表團會議、分組討論會議,計15分,缺席1次扣3分;
(二)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並發表意見,計5分,不少於1次;
(三)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計10分。領銜或聯名提出不少於1件。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履職情況,合計70分。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計5分;
(二)積極參加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學習培訓等活動,計10分,每年不少於1次;
(三)應邀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計5分;
(四)積極參加所在代表小組活動,計20分,每年不少於4次;
(五)按要求向原選舉單位述職並向代表小組書面報告履行職責情況,計10分;
(六)聯繫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為人民民眾服務,計10分,每季度不少於1次;
(七)應邀參加“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活動,計5分;
(八)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計5分。領銜或聯名提出不少於1件。
第六條代表履職考核結果將作為評選履職積極分子、推薦代表連任人選的重要依據。
(一)連續3年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優先推薦為履職積極分子,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進行表彰;
(二)評為履職積極分子的代表,在換屆時優先推薦為市人大代表連任人選;
(三)凡被評為不稱職的代表,由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一屆中2次被評定為不稱職的代表,由原選舉單位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第七條 代表當年履職情況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