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5年4月19日,《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通過時間:2015年4月19日 
  • 適用地區:河南省新鄉市
  • 發布機構:新鄉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自覺接受市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監督、市政協的民主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認真聽取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四、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束悼她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五、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七、市長因公出市或整付嬸者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落實市政府決定的事項和市長交辦的事項。
九、市政府各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審計部門在市長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協作,維護政令統一,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市雅提戀罪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全面履行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能,提高服務質量和行政效率。
十一、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二、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本市協紙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三、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健全本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及時處理突發事件,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十四、大力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嚴格執行新《環保法》各項規定,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要加快調整經濟結構和布局,促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轉變,下決心解決好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大氣、水、土壤等污染問題,改翻辣潤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

第四章

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機制,確保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十六、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及民生大事、具有重大意義的規範性檔案等重要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七、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章灑深入調查研究,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公開徵求意見、民意調查、座談會、協商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到的相關部門,應充分徵求意見並協調;涉及到的下級或者基層,應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的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要經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可控性論證;存在公共財政、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廉政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風險的事項,應當進行決策風險評估。
十八、以市政府為主體對外簽訂的協定,或以市直部門(市政府派出的園區管委會)凶肯捆設名義簽訂,但需要市政府承擔義務和責任的協定,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省、市相關規定。主辦單位要切實做好資信調查,加強協定條款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廣泛徵求意見,並提交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把關,確保合作公平公正和國有資產安全。重要的協定,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經集體研究決定簽訂的協定,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十九、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不得提交集體討論。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並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制定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民眾意願,備而不繁,簡明易行,切實解決存在問題。制度措施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不得法外設定權力。對國家、省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要加強學習研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措施、規範性檔案、決定和命令。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與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二十五、市政府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查處干預執法行為,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市政府各部門要積極創新執法理念,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素養,切實把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要求貫穿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均應及時公布。二十八、法律法規及上級要求公開的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提升政務公開工作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和查處,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者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上級規定、決定、命令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建議。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的事件、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要積極應對、迅速查處、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長、副市長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及時妥善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問題。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公務接待等活動,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要弘揚艱苦奮鬥優良傳統,厲行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三十八、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嚴格落實“兩個責任”,黨組(黨委)要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檢組(紀委)要承擔好監督責任;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好“一崗雙責”,確保中央、省、市廉潔自律規定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列席人員根據會議研究事項的需要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工作情況。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或主持。會議列席人員根據會議研究事項的需要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部門或下級政府向市政府報告或者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有關副市長召集或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者專項工作。與會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主持人的要求確定。市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在議題存在意見分歧且涉及部門多的情況下,先由常務副市長進行協調,再經市政府秘書長辦公會議進行初步研究後,報市長確定;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者副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均編印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其中由市長主持召開的,由秘書長審核,報市長簽發;由副市長主持召開的,經主管副秘書長初審、秘書長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審簽,涉及其他副市長的工作,要進行會簽。
四十四、需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的市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由該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市政府會議確定意見代擬匯報材料,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簽後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提交。
四十五、副市長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加會議,須書面請假,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由秘書長向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匯報,獲準後安排其他負責人代為參加。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遵守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控時限,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負責人出席,不邀請市長、副市長到會講話,確需邀請的會議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方便快捷的形式召開。副市長單獨召集的會議,如需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要提前向市長報告。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縣(市、區)、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與格式細則》和《新鄉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與格式細則》。
四十八、除市長、副市長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各縣(市、區)、各部門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長、副市長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事項,要做好有關前期工作,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須先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九、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加收文簽,提出擬辦意見,送呈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簽署辦理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和副市長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轉請其他副市長核批;重大事項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不加收文簽的原則上不予辦理。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發或者簽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長按分工簽發。市政府有明確要求,屬於綜合性全局性的事項,或者副市長認為有必要的事項,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重大事項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涉及市政府工作並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後,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在簽發前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出具意見。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或者應由部門自行或聯合制定印發的公文,不得請求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不得請求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辦公室轉各縣(市、區)、各部門辦理的公文,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縣(市、區)、各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未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縣(市、區)、各部門應儘快辦理。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規範操作流程,規範信息平台運用,嚴格公文使用、接收範圍。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若干意見,改進工作作風,厲行勤儉節約。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須事先報市政府按程式核准。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政府良好形象,維護市場公平、健康發展。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八、市長、副市長要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努力踐行民眾路線,多到基層和民眾中了解實際情況,解決存在問題。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堅決杜絕警車開道、迎來送往、鋪張浪費等行為。
五十九、市長、副市長原則上不為部門和縣(市、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長、副市長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登記並通報其他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要向市長、分管副市長報告,同時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六十一、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2011年出台的新政〔2011〕18號檔案中的《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機制,確保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十六、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改革開放、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及民生大事、具有重大意義的規範性檔案等重要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七、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公開徵求意見、民意調查、座談會、協商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到的相關部門,應充分徵求意見並協調;涉及到的下級或者基層,應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的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要經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可控性論證;存在公共財政、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廉政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風險的事項,應當進行決策風險評估。
十八、以市政府為主體對外簽訂的協定,或以市直部門(市政府派出的園區管委會)名義簽訂,但需要市政府承擔義務和責任的協定,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省、市相關規定。主辦單位要切實做好資信調查,加強協定條款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廣泛徵求意見,並提交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把關,確保合作公平公正和國有資產安全。重要的協定,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經集體研究決定簽訂的協定,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十九、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不得提交集體討論。
二十、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策部署,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並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不斷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制定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民眾意願,備而不繁,簡明易行,切實解決存在問題。制度措施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和命令,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不得法外設定權力。對國家、省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要加強學習研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行政措施、規範性檔案、決定和命令。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與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二十五、市政府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查處干預執法行為,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市政府各部門要積極創新執法理念,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素養,切實把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要求貫穿到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事項外,均應及時公布。二十八、法律法規及上級要求公開的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服務套用、確保全全,提升政務公開工作水平,為公眾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和查處,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者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上級規定、決定、命令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建議。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的事件、民眾反映的重大問題,要積極應對、迅速查處、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長、副市長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及時妥善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問題。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單位或個人,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公務接待等活動,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要弘揚艱苦奮鬥優良傳統,厲行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三十八、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嚴格落實“兩個責任”,黨組(黨委)要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紀檢組(紀委)要承擔好監督責任;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履行好“一崗雙責”,確保中央、省、市廉潔自律規定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局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列席人員根據會議研究事項的需要確定。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工作情況。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或主持。會議列席人員根據會議研究事項的需要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部門或下級政府向市政府報告或者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重要規範性檔案;
(五)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有關副市長召集或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者專項工作。與會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主持人的要求確定。市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在議題存在意見分歧且涉及部門多的情況下,先由常務副市長進行協調,再經市政府秘書長辦公會議進行初步研究後,報市長確定;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者副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均編印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其中由市長主持召開的,由秘書長審核,報市長簽發;由副市長主持召開的,經主管副秘書長初審、秘書長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審簽,涉及其他副市長的工作,要進行會簽。
四十四、需提請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的市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由該議題主匯報單位根據市政府會議確定意見代擬匯報材料,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簽後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提交。
四十五、副市長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加會議,須書面請假,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由秘書長向市長或者常務副市長匯報,獲準後安排其他負責人代為參加。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遵守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控時限,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負責人出席,不邀請市長、副市長到會講話,確需邀請的會議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方便快捷的形式召開。副市長單獨召集的會議,如需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要提前向市長報告。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七、各縣(市、區)、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與格式細則》和《新鄉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與格式細則》。
四十八、除市長、副市長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各縣(市、區)、各部門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長、副市長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向市政府請示事項,要做好有關前期工作,如涉及其他部門職責,須先行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九、各縣(市、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加收文簽,提出擬辦意見,送呈市政府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簽署辦理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式和副市長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轉請其他副市長核批;重大事項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不加收文簽的原則上不予辦理。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的命令、決定,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發或者簽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長按分工簽發。市政府有明確要求,屬於綜合性全局性的事項,或者副市長認為有必要的事項,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重大事項要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涉及市政府工作並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後,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在簽發前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並出具意見。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或者應由部門自行或聯合制定印發的公文,不得請求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不得請求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辦公室轉各縣(市、區)、各部門辦理的公文,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縣(市、區)、各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未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縣(市、區)、各部門應儘快辦理。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規範操作流程,規範信息平台運用,嚴格公文使用、接收範圍。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若干意見,改進工作作風,厲行勤儉節約。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須事先報市政府按程式核准。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政府良好形象,維護市場公平、健康發展。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八、市長、副市長要加強調查研究工作,努力踐行民眾路線,多到基層和民眾中了解實際情況,解決存在問題。到基層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堅決杜絕警車開道、迎來送往、鋪張浪費等行為。
五十九、市長、副市長原則上不為部門和縣(市、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長、副市長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登記並通報其他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要向市長、分管副市長報告,同時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六十一、市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2011年出台的新政〔2011〕18號檔案中的《新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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