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案

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新時期科技發展的方針、政策精神,落實科技部《新農村建設科技促進行動》和《關於“十一五”農村科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總體部署,充分發揮科技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示範導向作用,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實施。科技部將適時啟動首批示範(試點)申報工作。附屬檔案: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科學技術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案
  • 核心:“富民、惠民”
  • 重點任務:加強科技成果轉化
  • 主要措施:加強組織領導
總體思路和目標,基本原則,重點任務和示範內容,組織管理,主要措施,

總體思路和目標

圍繞科技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以“富民、惠民”為核心,以發展現代農業、提高產業綜合生產能力為重點,統籌考慮農村生產發展、農民生活質量提高、農村生態和生活環境改善等,深化科技體制和機制創新,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從村、鄉鎮、縣(市、區)三個層次開展科技示範(試點),努力推動一批依靠科技創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示範。
“十一五”期間,重點引導建設300個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村(試點)、200個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鄉鎮(試點)、100個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縣(市、區)(試點);使示範(試點)區域科技進步貢獻率、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農民收入增長率等有較大幅度提高,現代農業技術體系建設加快,產業結構進一步最佳化,社區建設取得較大進步,農民素質和生活質量明顯提高,致力實現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

基本原則

(一)以地方為主實施。各省(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具體管理,落實相關政策和資金投入;推動本區域內的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工作。科技部創造條件,營造環境,進行引導和推動。
(二)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立足農民實際需求,尊重農民意願,提高農民協作程度,激發農民對科技的多樣化需求,不斷增強農民套用科技的主動性和能動性,讓農民享受科技帶來的富民、惠民成果。
(三)堅持技術綜合示範。發揮科技對發展生產、提高生活、改善生態等的全面引領和支撐作用,加強技術集成套用,提升創新服務能力,形成多種科技活動整體推動示範(試點)的格局。
(四)促進產學研結合。充分調動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涉農企業、科技中介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明確示範(試點)的技術依託單位,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為示範(試點)服務。最佳化農村科技創新環境,引導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的科技人才到示範(試點)一線創新創業。
(五)實行分類指導。綜合考慮不同地理區位、自然條件、經濟區域、文化背景等因素,從村、鄉鎮、縣域三個層次,針對不同類型的特點,進行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開展示範(試點)。

重點任務和示範內容

(一)重點任務。
圍繞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針對農村發展的迫切需要,重點推進以下任務。
1.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特色優勢產業。以強化產業基礎、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以科技為載體,以“一村一品”、“一鄉(鎮)一業”或“一縣一業”為重要內容,有針對性地引進、轉化或開發先進適用技術成果,促進專業化發展,培育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產業開發綜合效益。
2.強化技術集成套用,引導現代農村社區發展。圍繞農民急需解決的問題,有選擇地加強飲用水安全和污水處理、農村生態環境整治、廢棄物資源化和新能源利用、綠色建材和建築、農村醫療衛生、村鎮規劃和綜合功能提升等領域關鍵技術的集成套用,發展設施相對優良、環境相對優美、適應當地發展水平的農村社區。
3.建立農村科技服務平台,提升科技服務能力。堅持多元化方向,結合實際,引導專業技術經濟合作組織等農村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示範推廣科技特派員、農業專家大院等新型科技服務模式,與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建立制度化的技術支持渠道,建設諮詢服務專家隊伍,引導科技人員深入農村一線,形成農村科技服務的長效機制。
4.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農村信息化水平。健全農村科技信息服務體系,搭建科技信息共享服務平台,為廣大農民提供及時、有效、可靠的技術、政策和市場等信息服務,推進農村生產信息化,提高農民開拓市場的能力。加強農村社區信息化技術、社會事業管理信息化技術的套用,推進農民生活信息化。最佳化信息服務質量,豐富信息服務內容,提高基層科技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5.培育新型農民,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重點開展面向農民的適用技術培訓,支持有需求的地方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培養一批農村科技致富帶頭人、技術“二傳手”、科技創業人才、科技經紀人等農村實用科技人才,大力普及科學知識,倡導健康、文明、和諧的生活方式,提高農村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素質。
(二)示範內容。
示範村(試點)、示範鄉鎮(試點)、示範縣(市、區)(試點)分別重點實施以下內容。
1.科技示範村(試點)。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套用,推進“科技入戶”;加強農村生產和農民生活信息化技術的套用,推進“信息入戶”;加強科技諮詢指導和農民適用技術培訓,推進“服務入戶”。發展“一村一品”,促進特色產品或產業上水平、上規模。培養一批科技帶頭人,帶動農民增收致富。有條件的地方,集成相關技術,發展村級社區。
2.科技示範鄉鎮(試點)。加強技術引進和擴散,發展“一鄉(鎮)一業”,引導特色優勢產業規模擴大;有條件的地方,發展“一鄉(鎮)一基地”,開展綠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示範,推進農村生產專業化和標準化;發展“一鄉(鎮)一服務站”,培育農村科技中介服務組織、模式或平台,開展適合農民需要的科技與信息服務;依託現有資源,發展“一鄉(鎮)一課堂”,開展農民科技培訓。通過技術的集成支持,發展生活功能較好的鄉鎮中心社區。
3.科技示範縣(市、區)(試點)。發展現代農業,促進布局區域化、生產標準化、發展專業化、經營產業化和服務信息化;加強技術轉化和創新,培育一個以上主導產業,帶動產業結構的調整、布局的最佳化和規模的擴大,引導發展產業集群,壯大縣域經濟;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服務體系,構建科技信息共享服務平台,不斷增強科技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和服務水平,提高科技公共服務能力;加強農民轉移就業技術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發展產業基礎較好、綜合功能較完善的中心城鎮社區,加快城鎮化進程,統籌城鎮和鄉村的協調發展。四、遴選要求
申報示範村(試點)、示範鄉鎮(試點)、示範縣(市、區)(試點),應當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1.圍繞本地新農村建設的全面需求,提出了明確的科技發展目標、發展優先序、實施步驟和保障條件。
2.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代表性和發展基礎,發展經驗在其所代表的類型內具有推廣意義。
3.科技發展條件相對較好,科技工作特色明顯,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作用和貢獻較顯著。
4.農民科技意識較強,科學素質較高,參與積極性高,具有較強的能動性。
5.所在縣(市、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形成了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直接領導、科技主管部門具體協調和推動的工作機制。
6.制定了示範(試點)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了技術依託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有相當技術創新實力的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等,多學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依託單位優先),方案切實可行,管理和運行機制規範。
7.示範(試點)要首先列入本省(區、市)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範圍;示範縣(市、區)(試點)的選擇要與科技富民強縣專項工作試點縣(市、區)、科技進步考核先進縣(市、區)、星火技術密集區和星火產業帶等結合考慮。
8.所在省(區、市)必須制定本省(區、市)的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案(附1),並配備開展示範(試點)所必須的經費和相應的政策措施。
9.嚴格落實中央有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方針和政策,特別是中央有關土地和環保的要求。

組織管理

(一)申報、評審和認定。
1.科技部從巨觀層面做好示範(試點)工作的總體設計,發布年度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和管理的具體要求。
2.各省(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並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申報單位為縣(市、區)人民政府,並有明確的技術依託單位。申報單位需填寫示範(試點)實施方案(附2)、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和技術依託單位合作方案(附3)。
4.由各省(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依據科技部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對各申報單位提交的實施方案進行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審,並填寫審核意見。負責編制推薦報告(說明組織申報、評審情況等)和示範(試點)申報名單匯總表(附4),連同本省(區、市)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案(附1),示範村(試點)、示範鄉鎮(試點)和示範縣(市、區)(試點)實施方案(附2),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和技術依託單位合作方案(附3),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科技部。
5.科技部組織專家,對各地申報的材料進行論證,擇優認定“國家級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村(試點)”、“國家級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鄉鎮(試點)”或“國家級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縣(市、區)(試點)”。
(二)實施、評估和驗收。
1.科技部對示範(試點)進行巨觀指導、動態評估和監督,並統一部署驗收。
2.各省(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市)示範(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具體管理,落實配套支持經費,對示範(試點)進行年度評價,編制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確保示範(試點)目標的完成。
3.年度評價和動態評估的重點是任務落實、組織管理和經費投入等方面的情況。科技部每年公布評價或評估情況。評價或評估結果將作為確定相關涉農科技計畫對有關省(區、市)下一年度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據。
(三)實施周期和支持方式。
示範(試點)以五年計畫為周期,“十一五”啟動示範(試點);通過驗收後,認定為“國家級新農村科技示範村”、“國家級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鄉鎮”或“國家級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縣(市、區)”。
科技部將集成科技資源,視各地組織實施和投入情況,擇優支持一批新農村建設技術集成示範項目,項目實施期限原則為2-3年;項目完成後可根據需要繼續申報相關示範項目,所申報的項目內容原則上不能重複;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以技術依託單位和示範(試點)相關單位聯合為主。

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將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納入議事日程。各省(區、市)及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要根據科技部的組織管理要求,制定更為具體的管理措施;要加強組織協調,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要加強部門聯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
(二)保障引導投入。省(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要在黨委政府及負責示範(試點)工作的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的領導下設立專項資金,保障示範(試點)工作實施;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強資源的整合和集成,引導金融資金支持,帶動企業和社會力量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科技部將在集成資源基礎上,持續加大引導支持力度。
(三)重視經驗總結。及時總結示範(試點)工作的典型經驗和成功模式,並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推介和推廣,充分發揮其引導輻射作用。建立健全激勵制度,對在示範(試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營造科技促進新農村建設的良好氛圍。
附:1. 省(區、市)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實施方案(編寫提綱)
2. 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村(試點)、示範鄉鎮(試點)、示範縣(市、區)(試點)實施方案(編寫提綱)
3. 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和技術依託單位合作方案(編寫提綱)
4. 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申報名單匯總表
附1:
省(區、市)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
實施方案(編寫提綱)
實施方案應重點說明以下五個方面的情況,各地可結合實際增加相關內容,有關指標等內容可附表說明。
一、總體思路和目標
參照科技部示範(試點)實施方案的總體思路和目標編寫,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內容。
二、實施內容
參照科技部示範(試點)實施方案的重點任務和示範內容編寫,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內容和指標。
三、遴選要求
參照科技部示範(試點)實施方案的遴選要求編寫,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相關內容。
四、組織管理
參照科技部示範(試點)實施方案的組織管理要求編寫,要求細化、明確本省(區、市)開展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的申報程式、評價指標或規範、驗收和管理辦法。
五、配套政策、措施和投入
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提出明確的資金來源和投入辦法。(省、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蓋章)
二O 年 月 日
附2:
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村(試點)、示範鄉鎮(試點)、
示範縣(市、區)(試點)實施方案
(編寫提綱)
申報類型:
示範(試點)類型:
所在省(區、市)地(市)
縣(市、區) 鄉鎮 村
申報單位:
主要技術依託單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報 說 明
一、申報類型是指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村(試點)、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鄉鎮(試點)、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縣(市、區)(試點)三類。
二、示範(試點)類型的填寫要體現所在區域地理和經濟等方面的典型特徵。地理特徵主要指近郊、中遠郊、遠郊等距離城市的區位和平原、河谷、丘陵、山區等自然地理區域。經濟特徵主要指所在區域的主要產業類型。
三、申報單位為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申報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數據均應為當年或上一年度相關數據。
五、所有欄目原則上均應填寫,空格不夠可加頁,數值欄目一律取整數。
六、按照規範的用語表述。
一、申報縣(市、區)、鄉鎮或村基本情況
申報縣(市、區)、鄉鎮或村名稱
開展示範(試點)的主要技術依託單位
是否為本省(區、市)科技示範(試點)單位
是否為其他省部級以上示範或試點單位。請註明。
GDP(億元)
產業結構比例(%)
人口數(萬人) 總人口數 農民人均純收入(元/人)
農業人口
其他需要說明的基本情況,請參照科技部示範(試點)實施方案的相關要求填寫。不超過600字。可附頁。
二、概述(包括意義和必要性,工作基礎和優勢、總體目標和任務,預期效果等)
三、具體任務內容和指標(以科技部示範(試點)實施方案提出的重點任務和示範內容為主、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提出,注重說明科技如何發揮作用並提出明確的技術指標)
四、效益分析
五、組織實施及保障措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明確的資金來源和投入辦法)
六、進度安排(按項目的階段目標分年度描述)
七、經費預算
八、省(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公 章) 年 月 日
聯繫人 電話
附3:
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和技術依託單位
合作方案(編寫提綱)
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蓋章):
所在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蓋章):
(申報示範縣(市、區)(試點)不必填寫)
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蓋章):
主要技術依託單位(蓋章):
一、合作目標
主要說明開展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工作需要完成的總體任務和達到的總體目標。
二、合作內容
針對開展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工作的具體任務內容和指標,明確在哪些方面開展合作。
三、合作機制
明確合作的方式和機制。
四、經費配置
明確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所在村民委員會或政府、技術依託單位等所應承擔的任務,以及與任務相當的經費配置。特別需要說明對可能爭取到的上級科技引導經費的配置方式。
五、其他
說明在合作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方面的約定。
註:該合作方案應儘可能詳實、務實;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科技管理規定;合作方案的制定情況將作為認定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的重要依據。
附4:
省(區、市)新農村建設科技示範(試點)申報名單匯總表1
縣(市、區)、鄉鎮、村名稱 示範(試點)類型 主要技術依託單位 是否為本省科技示範(試點) 是否為其他省部級試點示範 備註2
縣(市、區)
鄉鎮
註:1. 此表由省(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填寫,加蓋公章;
2. 如是國家科技富民強縣專項工作試點縣(市、區)和科技進步考核先進縣(市、區),請在備註欄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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