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在1999.04.22由國家藥品監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藥品監督局
《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在1999.04.22由國家藥品監督局頒布。
《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在1999.04.22由國家藥品監督局頒布。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鼓勵研究創製新藥,保護科研與生產單位研究、開發、生產新藥的積極性,避免重複研究和生產,維護藥品技術市場的秩序和新藥技術轉...
受讓的藥品生產企業由於特殊原因不能生產的,新藥證書持有者可以持該受讓方放棄生產該藥品的契約或者有關證明檔案,將新藥技術再轉讓一次。原受讓方已就該新藥取得藥品批准文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規定註銷其藥品批准文號。接受...
第十一條 藥品技術轉讓註冊申請,應當在新藥監測期(保護期、過渡期)內提出。監測期的期限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屬檔案六的規定,以批准發給《新藥證書》之日起算。第十二條 《新藥證書》持有者轉讓生產技術時,應當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契約...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新藥實行保護制度。擁有新藥證書的單位在保護期內可申請新藥證書副本進行技術轉讓。新藥保護及技術轉讓的規定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條 新藥研究單位在取得新藥證書後,兩年內特殊理由既不生產亦不轉讓者,終止對該新藥的保護。...
三、關於實施《新藥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四、新藥審批辦法 五、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 六、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七、精神藥品管理辦法 八、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九、關於實施《進口藥品管理辦法》...
除本辦法第四十九條(一)、(二)規定的藥物外,新藥申請批准後每個品種只能由一個單位生產,同一品種的不同規格不得分由不同單位生產。 第五十二條 在新藥審批期間,新藥的技術要求由於相同品種在境外獲準上市而發生變化的,維持原...
1999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頒布了《新藥審批辦法》、《新生物製品審批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仿製藥品審批辦法》、《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等5個法規。這些法規很多都參考了國際上通用的做法,標誌著我國的藥品管理進行...
第十二條 戒毒新藥保護制度按《新藥保護和技術轉讓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進口戒毒藥品除有特殊規定外,由申請進口單位按《進口藥品管理辦法》將資料直接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同意後,在指定的戒毒機構進行臨床試驗。戒毒藥品的進口...
附2:關於核發進口藥品許可證的規定 戒毒藥品管理辦法 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規定(暫行)新藥審批辦法 附:關於新藥審批管理的若干補充規定 新藥審批辦法有關中藥部分的修訂和補充規定 關於新藥保護及技術轉讓的規定 關於加強藥品批准文號監督...
第十九條 已批准上市的生物製品,經過工藝重大改革,研究資料證明改革後的產品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明顯提高者,按新生物製品審批後,發給新的批准文號,原工藝產品的批准文號予以取消。其他單位採用新工藝時按新藥技術轉讓規定辦理。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