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新興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新興縣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新興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新興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按照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事業發展、產業發展和人才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
(二)管理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活動,管理新興縣旅遊協會、體育總會、體育單項協會、體育俱樂部和全民健身活動站點等文化、旅遊、體育社團組織。組織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領域的重大工程、重點設施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全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推進文化惠民工程建設,指導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指導和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節慶活動、民眾性體育活動。
(三)負責對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市場經營活動進行監管,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並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和行業標準化建設,依法規範市場。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協調指導藝術創作、藝術生產和重大文藝活動。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的繁榮發展。
(五)指導、管理全縣文物和博物館工作,負責文物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
(六)組織實施全縣文化和旅遊資源的普查和開發利用工作,促進文化、旅遊市場開發和體育產業發展,推進全域旅遊發展。
(七)指導推進廣播電視與科技融合、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負責對安全播出進行監管。
(八)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和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體育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九)促進全縣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新興旅遊形象打造和宣傳推廣。
(十)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審查縣廣播電視台及網路新媒體播出的節目內容以及重大節日慶典的文藝節目內容,協調縣廣播電視台做好具體製作、播放、發布等工作。
(十二)實施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綜合執法。統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市場、體育行政執法職責。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加強對涉及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安全事項的監管。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服務水平,提高辦事效率。完善文化、旅遊、體育公共服務體制,推進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數位化、社會化,扶持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負責對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縣新聞出版局負責對出版環節的動漫、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採購、資產管理、內部審計、人事政工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和綜合性工作報告起草工作。
(二)公共服務股。
擬訂全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公共服務、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推動文化旅遊體育公共服務,對全縣文化旅遊體育公共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指導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推進文化旅遊體育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協調和推動文化旅遊體育便民惠民工程、志願服務。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省、市、縣水準及地方特色的文藝社團。協調、組織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組織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對外交流推廣活動。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負責起草本縣文物、博物事業發展計畫及有關管理辦法,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組織開展可移動文物資源和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調查工作。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文物惠民以及免費開放等工作。指導縣博物館工作,推動、落實縣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指導、推進縣文博單位、民辦博物館的業務建設。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指導文物拍賣、文物進出境和鑑定管理工作。辦理重點文物考古發掘、保護、維修、資金、資質等項目的審核報批業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單位和古建築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實。
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能力建設和保護工作隊伍培訓。協調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場所、傳習所、工作站的建設工作。
(三)產業資源和行業管理股。
擬訂全縣文化產業、廣播電視、旅遊產業、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全縣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對外交流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文化旅遊體育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利用等工作。協調推進全域旅遊發展。促進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協調指導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等工作。指導旅遊景區(點)的質量等級評定、招商引資工作。
承擔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參與國家和省、市旅遊主管部門開展對國內外旅遊市場開發工作和交流事務,組織開展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宣傳推廣工作;承擔旅遊信息化工作;承擔旅遊發展規劃組織和實施工作;承擔旅遊資源的普查、指導開發和保護工作;引導旅遊業社會投資及旅遊製造業發展;承擔健康、休閒、生態、文化旅遊重點項目的跟蹤與服務工作。
負責全縣廣播電視行業管理。承擔廣播電視宣傳、製作和播出的監督管理,以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等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等技術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協調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動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
負責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行政審批服務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聽證、規範性檔案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審查等依法行政工作。推動行業標準化建設,負責對文化旅遊體育市場經營、服務質量進行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旅遊飯店的星級評定和覆核、旅行社備案初審,指導服務質量提升。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遊藝(遊戲)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演出場所、文藝表演團體、體育組織、旅行社等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審核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文化娛樂、營業演出、營業性藝術培訓、美術品市場、文化藝術經紀、體育彩票銷售、高危險性體育經營項目等活動。承擔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市場項目審批審核和市場管理。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等工作。指導、協調市場化運作的體育賽事。
(四)群體競技股。
擬訂全縣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進體育公共服務發展,指導、監督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和開放。指導、推進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指導開展健身氣功活動等民眾性體育活動。指導社會體育組織建設。推進全民健身計畫實施。
擬訂全縣青少年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制度以及體育項目設定與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培養青少年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組織、指導、協調全縣青少年競賽工作、青少年業餘訓練、備戰和參加市級以上比賽等。指導全縣由國家體育總局和省體育局命名的體育項目訓練基地、省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指導縣業餘中心體校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青少年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監督射擊競技運動。指導、承辦市級以上競技體育賽事。指導體育科研和反興奮劑工作。指導裁判員、運動員等級評定工作。
(五)執法股。
實施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綜合執法。統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市場、體育行政執法職責並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任務。開展行業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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