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7月13日由82903單位發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代理工作暫行規定。
【發布文號】新科專字[87]101號
【發布日期】1987-07-13
【生效日期】1987-07-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國專利局國發咨字(85)第51號、63號檔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代理暫行規定》的精神。為發展我區專利代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我區專利代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9條和第20條的規定,接收專利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的委託。辦理申請專利和其他專利事務。
1.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2.自治區科委批准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
5.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定在自治區境內的專利代理機構。
1.凡在自治區境內成立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必須向自治區科委專利管理處遞交申請報告,經審查批准後,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2.各單位設立的只為本單位服務的專利代理機構須向自治區科委專利管理處登記,並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3.成立專利代理機構,必須有三名以上已經取得正式代理人證書的專利代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專職代理人。
4.面向社會服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必須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必要的經費來源。
2.負責人姓名,本機構內代理人員情況及代理人證書號;
3.批准單位和批准檔案副本,工作章程。備案材料均一式兩份。
1.為專利事務提供諮詢;
2.為專利事務承擔檢索任務;
3.代理專利申請,從請求到獲得批准過程中一系列申請檔案的撰寫和有關事務的處理;
4.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5.其他有關專利事務;
1.辦理專利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科委新科專字(85)138號檔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利代理服務收費的暫行辦法》執行。
2.對於在專利代理機構內服務的兼職代理人,代理機構應從代理項目代理費中提取20%作為兼職代理人的酬金,提取30%支付給兼職代理人所在單位。
3.對於在專利代理機構內服務的專職代理人,代理機構應從代理項目代理費中提取10%作為專職代理人的酬金。
4.在自治區境內凡面向社會服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提年代理費總額的15%交自治區科委專利管理處,作為自治區專利基金,用於發展專利事業。
十、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規定。專利代理人對在業務活動中所了解的發明創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如發現專利代理人剽竊發明人的發明創造,故意泄露委託人的發明內容,或者有其他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力,可先停止其代理工作,經自治區科委專利管理處調查核實後。上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取消其專利代理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