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浙江工匠遴選管理辦法

新時代浙江工匠遴選管理辦法

2020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宣布要在省內遴選培育一支覆蓋廣泛、梯次銜接、技藝高超新時代浙江工匠骨幹隊伍的同時發布的遴選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遴選管理辦法,

遴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實施新時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時代浙江工匠是省委、省政府面向高技能人才設立的培養支持項目,從高到低分為浙江大工匠、浙江傑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4個層次的項目。
第三條 新時代浙江工匠遴選工作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高端引領、競爭擇優,德技雙馨、業內公認的基本原則。聚焦打造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的戰略定位,新時代浙江工匠人選重點從我省經濟發展主導產業、重點產業和具有較高技術技能水平的一線產業工人中遴選產生。
第四條 加強優秀技能人才遴選評價,關注新領域、新行業、新業態中的技能人才,重點培育一支覆蓋廣泛、梯次銜接、技藝高超的 “十百千萬”新時代浙江工匠骨幹隊伍。到2025年,重點培養支持30名左右浙江大工匠、300名左右浙江傑出工匠、3000名左右浙江工匠、10000名左右浙江青年工匠。
第五條 新時代浙江工匠遴選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指導,省人力社保廳牽頭負責,會同有關省級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浙江大工匠每2年遴選一次,浙江傑出工匠每年遴選一次,遴選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力社保廳組織實施。浙江工匠每年遴選一次,遴選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總工會組織實施。浙江青年工匠每年遴選一次,遴選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廳會同團省委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七條 新時代浙江工匠從我省各行各業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一線在崗人員中遴選。新時代浙江工匠人選應當自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原則上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在浙全職工作1年以上。
第八條 浙江大工匠人選應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絕技絕活,在國內外技術技能領域中處於領先水平,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獎,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錢江技能大獎榮譽;
(二)在生產實踐中創造性解決本行業、本工種關鍵的生產技術難題,或有重大發明成果、重大技術革新;
(三)在培養技能人才和傳授技藝方面有重大貢獻,或培養選手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獎。
第九條 浙江傑出工匠人選原則上應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精湛技能,在省內同行中擁有較高知名度,獲得全國技術能手稱號,或獲得浙江省首席技師榮譽;
(二)在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攻克技術難關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突出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全省有較大影響;
(三)在培養技能人才和傳授技藝方面有突出貢獻,或培養選手獲得全國技術能手稱號。
第十條 浙江工匠人選原則上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過硬技能,在行業企業中發揮骨幹作用,或在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省級技術能手稱號;
(二)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攻克技術難關中作出較大貢獻,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在培養技能人才和傳授技藝方面有較大貢獻,或培養選手在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省級技術能手稱號。
第十一條 浙江青年工匠人選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熟練技能,富有發展潛力,或在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地市級技術能手稱號;
(二)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攻克技術難關中作出貢獻,為企業和社會創造效益。
第十二條 新時代浙江工匠人選要向企業高技能人才傾斜。各層次入選人員中,企業技能人才原則上不少於80%。
第十三條 新時代浙江工匠人選要向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傾斜。浙江大工匠入選人員中,50周歲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則上不少於50%;浙江傑出工匠入選人員中,45周歲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則上不少於50%;浙江工匠入選人員中,40周歲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則上不少於50%;浙江青年工匠入選人員中,30周歲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則上不少於50%。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技能人才當年只能申報一個新時代浙江工匠項目。已入選新時代浙江工匠較高層次項目的技能人才,不得再申報低於該層次的項目。
第三章 遴選程式
第十五條 新時代浙江工匠遴選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部署。省人力社保廳做好牽頭工作,會同有關省級部門分別發布各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年度目標任務、標準條件、申報程式、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等。
(二)申報。符合條件的人員所在基層單位,為新時代浙江工匠人選的申報單位。各申報單位將審批同意的申報材料,按隸屬關係報送對應的推薦單位。新時代浙江工匠不得以個人名義進行申報。
(三)推薦。按屬地管理和行業歸口推薦的原則,各市人力社保局、省級主管單位和中央在浙單位,為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新時代浙江工匠人選的推薦單位。各推薦單位根據申報條件、推薦指導數,組織專家組,對申報人選進行評審並公示;確定人選後,按程式推薦到各項目實施單位。
(四)評審。省有關單位為項目實施單位,對各地各單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按照同行評審原則,組織業內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提出建議人選。
(五)公示。各實施單位根據評審結果對擬入選人員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
(六)公布。浙江大工匠、浙江傑出工匠由省委人才辦、省人力社保廳發文公布;浙江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廳、省總工會發文公布;浙江青年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廳、團省委發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新時代浙江工匠入選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引領,注重將入選人員納入各級黨委聯繫服務範圍,引導入選人員弘揚愛國奮鬥精神、嚴守職業道德規範、勇於創新創業創造。
第十七條 浙江大工匠、浙江傑出工匠由省政府頒發證書,納入各級黨政領導聯繫的人才範圍;浙江傑出工匠同步納入浙江省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即浙江省“萬人計畫”高技能領軍人才項目。浙江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廳、省總工會共同頒發證書;浙江青年工匠由省人力社保廳、團省委共同頒發證書。
第十八條 浙江大工匠優先推薦申報中華技能大獎、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技術能手、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三八”紅旗手、全國青年崗位能手。其他各層級工匠優先推薦申報相應層級的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崗位能手。
第十九條 各地要將新時代浙江工匠納入各地人才分類目錄,在落戶、子女教育、購房、醫療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省級有關單位要組織浙江大工匠、浙江傑出工匠參加國際大型工業展、國際發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動或觀摩世界技能大賽,開拓國際視野。
第二十一條 省級有關單位優先推薦新時代浙江工匠參加“金藍領”高技能人才培訓項目,前往國(境)外開展技能培訓和研修。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財政安排新時代浙江工匠支持經費。浙江大工匠由省財政給予50萬元支持;浙江傑出工匠由省財政給予30萬元支持;浙江工匠給予3萬元支持,其中省財政支持2萬元、所在地方財政支持1萬元;浙江青年工匠給予2萬元支持,其中省財政支持1萬元、所在地方財政支持1萬元。
按照就高、不重複享受原則,新時代浙江工匠在培養期內又入選較高層次項目的,前一個項目未撥付的支持經費不再撥付。
第二十三條 政府財政支持經費撥付給新時代浙江工匠入選人員所在單位,主要用於開展技術革新、技能研修、師傅帶徒、團隊建設、合作交流等。其中,浙江大工匠支持經費分三年按每年分別20萬元、20萬元、10萬元撥付,浙江傑出工匠支持經費分三年按每年10萬元撥付,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支持經費一次性撥付。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地各單位給予新時代浙江工匠配套經費,為人才成長和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條 浙江大工匠、浙江傑出工匠培養期為三年,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培養期為一年。培養期滿後,各用人單位要將新時代浙江工匠入選人員的培育履職情況報省級有關部門,省委人才辦會同省級各有關部門適時開展考核評估。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單位要加強對新時代浙江工匠入選人員的管理考核。各申報單位負責制定培養支持方案,進行日常管理;各推薦單位負責培養支持工作的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 新時代浙江工匠入選人員在培養期間省內調動單位的,經本人申請、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實施單位備案後,省財政支持經費可轉到新工作單位,由培養對象繼續使用;調出我省的,所在單位要及時提交報告,並按規定退回支持經費剩餘部分。
第二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入選資格,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入選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取消資格、收回證書、追回支持經費,並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浙江省“百千萬”高技能領軍人才遴選支持項目,統籌納入新時代浙江工匠培養支持項目,其中已入選傑出技能人才、拔尖技能人才、優秀技能人才的人員,分別視同“十百千萬”項目的浙江傑出工匠、浙江工匠、浙江青年工匠。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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