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選及資助管理辦法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3年12月27日印發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選及資助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1月7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選及資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加快建設一支具有國際視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隊伍,為深圳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能菁英是指在我市一線技術技能崗位,其中包括在本市生產服務一線技能技術崗位或職業教育專業教學崗位,具備國際視野和創造思維,具有持續創新能力,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並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遴選認定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條 技能菁英遴選堅持德才兼備、優中選優、公開透明的原則,突出敬業精神和發展潛質。
  第四條 技能菁英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面向各產業,重點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優勢傳統產業等領域,每兩年公開遴選一次,每次遴選認定不超過100人。技能菁英認定後在資助有效期內可申請資助項目,按規定納入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體系。
  已認定技能菁英或鵬城工匠的,不能參加遴選。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技能菁英遴選、資助的組織管理和指導監督。
  第六條 相關經費列入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預算。
第二章 遴選條件
  第七條 凡在本市生產服務一線技能技術崗位或職業教育專業教學崗位工作2年以上,年齡35周歲以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富有鑽研精神和創新創造思維,具有較高的技術技能水平和培養潛質,且近5年取得以下業績之一者可參加技能菁英遴選:
  (一)獲得世界技能大賽並獲得優勝獎(含)以上獎項的選手;
  (二)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予的“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
  (三)獲省政府或省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頒發的技能類榮譽稱號;
  (四)獲“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術能手”等稱號之一;
  (五)入選省級代表團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全國選拔賽;
  (六)獲省級以上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前五名或市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一類技能競賽前三名;
  (七)獲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
  (八)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活動中做出較大貢獻,並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技能菁英遴選:
  (一)有刑事犯罪記錄的;
  (二)被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且尚在影響期內的;
  (三)侵犯智慧財產權或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行為,對工作和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遴選程式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每兩年公開發布一次遴選通知。遴選程式包括受理、評審、考察、公示、認定等環節。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通過自主申報方式參加技能菁英遴選,應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選申請表》;
  (二)涉及表彰獎勵、發明專利、較大貢獻等情況的還需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或經通知補正仍不齊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23〕7號)組織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技能水平進行會議評審,確定不少於100名技能菁英候選對象。每名申請人隨機由5名以上評審專家,根據職業技能等級、職業技能榮譽或獎項、職業技能競賽業績、技術創新效益、專利、行業影響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分,最終按照總分高低進行排名。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情形的無需參加評審,直接列為技能菁英候選對象。扣除該情形人數後,為專家評審確定的技能菁英候選對象名額。專家評審確定的候選對象中,同一任職單位(獨立法人)的技能菁英候選對象不超過5人,從事職業教育專業教學崗位工作的候選對象不超過10人,按評審結果取其排名靠前者。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考察小組,對評審產生的技能菁英候選對象進行考察。考察方式為現場考察,通過考察了解候選對象在一線崗位工作的實際表現情況,從而核實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核實無誤的確定為擬認定人選。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申報截止之日起3個月內,在其官方網站將技能菁英擬認定人選名單和主要業績或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為技能菁英並頒發證書,資助有效期為4個年度(即從認定之日起至認定滿4年的當年年末)。
第四章 項目資助
  第十六條 技能菁英在資助有效期內可申請資助項目,申請資助時須有近3個月的在深養老保險依法繳交記錄,每人可申請資助經費總額不超過20萬元,資助分為境外研修項目、繼續教育項目、專業職稱項目和技術技能項目等四個情形,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認定技能菁英後,赴境外參加與所從事專業相關的技能技藝研修培訓、交流、競賽(不含參加由財政承擔費用的項目)的,可申請境外研修項目資助。資助項目不超過2個,合計金額不超過8萬元。
  境外研修項目實行事後資助,申請人須於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材料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將應資助金額撥入個人銀行賬戶;審核不通過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認定技能菁英後,參加境內高等教育(含認定前已在讀)並獲得學歷或學位證的,可申請繼續教育項目資助。該項目只能申請一次。
  繼續教育項目實行事後資助,申請人須於獲得學歷或學位證後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資助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材料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將應資助金額撥入個人銀行賬戶;審核不通過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認定技能菁英後,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可申請專業職稱項目資助。該項目同一層級專業技術資格只能申請一個專業。
  專業職稱項目實行事後資助,申請人須於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後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材料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將應資助金額撥入個人銀行賬戶;審核不通過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認定技能菁英後,取得技術技能新業績的,可申請技術技能項目資助。
  技術技能項目實行事後資助,申請人須於取得技術技能新業績後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材料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將應資助金額撥入個人銀行賬戶;審核不通過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一條 認定為技能菁英後,在資助期限內凡有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取消其技能菁英認定資格、終止後續可享受的相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項目資助資金的,根據有關規定追回騙取、套取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辦法實施前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的2018-2019年度和2020-2021年度技能菁英,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26年1月6日,赴境外研修或者在繼續教育、專業職稱和技術技能等方面取得新業績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相應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含按原政策已享受資助);其中,境外研修項目限於按原政策參加境外研修(包含個人和統一項目)未滿2個且合計金額未滿8萬元的技能菁英,且新申請項目和此前已享受項目不超過2個、資金不超過8萬元。

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2018年8月,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於實施“鵬城英才計畫”的意見》,對技能人才培養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確“每兩年遴選100名‘技能菁英’,組織赴境內外開展技藝技能研修培訓、交流,給予每人最高20萬元經費支持”。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高技能領軍人才培養政策,我局修訂印發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選及資助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18〕18號,以下簡稱《辦法》),該政策於2023年11月30號到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和《深圳市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加快建設一支具有國際視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隊伍,為深圳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結合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建設一支具有國際視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隊伍,為深圳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更好地促進就業、服務人才、支撐產業。
  三、概念定義
  技能菁英是指在我市一線技術技能崗位,具備國際視野和創造思維,具有持續創新發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四、適用對象
  凡在本市生產服務一線技能技術崗位或職業教育專業教學崗位工作2年以上,年齡35周歲以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富有鑽研精神和創新創造思維,具有較高的技術技能水平和培養潛質,且近5年取得以下業績之一者可參加技能菁英遴選:
  (一)獲得世界技能大賽並獲得優勝獎(含)以上獎項的選手;
  (二)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予的“全國技術能手”榮譽稱號;
  (三)獲省政府或省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頒發的技能類榮譽稱號;
  (四)獲“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術能手”等稱號之一;
  (五)入選省級代表團參加世界技能大賽全國選拔賽;
  (六)獲省級以上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前五名或市級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的一類技能競賽前三名;
  (七)獲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擁有1項以上發明專利;
  (八)在開展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技術推廣活動中做出較大貢獻,並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禁止性條件:有刑事犯罪記錄的;被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且尚在影響期內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或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行為,對工作和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遴選程式
  (一)申報方式。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每兩年公開發布一次遴選通知,符合條件的個人通過自主申報方式參加遴選。
  (二)受理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受理申報材料,對申報人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
  (三)評選流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人員的技能水平進行綜合評審,確定不少於100名技能菁英候選對象。專家由相關行業的高級技師、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行業專家學者、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市級以上技師工作室負責人、鵬城工匠等幾類人員構成,每名申報人隨機由5名以上評審進行打分,按照總分高低進行排名。
  屬於本辦法第七條(一)(二)情形的無需參加評審,直接列為技能菁英候選對象,扣除該情形人數後,為專家評審推薦技能菁英候選對象名額。專家評審產生的候選對象中,同一任職單位(獨立法人)的技能菁英候選對象不超過5人,從事職業教育專業教學崗位工作(工作單位為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候選對象不超過10人,按評審結果取其排名靠前者。
  (四)考察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對評審產生的技能菁英候選對象進行考察,結合一線崗位工作表現情況審核確定擬認定人選。
  (五)結果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申報截止之日起3個月內,在其官方網站將技能菁英擬認定人選名單和主要業績或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對公示人選有異議,應實名提供書面材料。經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取消其遴選資格。公示人選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文認定為技能菁英並頒發證書。
  (六)遴選監督。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設立技能菁英遴選監督小組,負責對遴選評審過程進行監督。監督小組成員邀請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人數不少於3名。
  六、項目資助
  (一)資助的條件、經費及用途。技能菁英在資助有效期內可申請資助項目,申請資助時須有近3個月的在深養老保險繳交記錄,每人可申請資助經費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二)資助類別。技能菁英按項目進行資助,資助分為境外研修項目、繼續教育項目、專業職稱項目和技術技能項目等四個類別,各類別資助標準及所需提供材料見《技能菁英資助情形一覽表》。
  境外研修項目資助是指技能菁英被認定後自行赴境外參加研修項目的可申請資助。資助項目不超過2個,合計金額不超過8萬元。境外研修項目實行事後資助,申請人須於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材料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繼續教育項目資助是指技能菁英被認定後參加境內高等教育並獲得學歷及學位證的可申請資助。該項目只能申請一次。繼續教育項目實行事後資助,申請人在項目完成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資助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材料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專業職稱項目資助是指技能菁英被認定後獲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可申請資助。該項目同一層級專業技術資格只能申請一個專業。專業職稱項目實行事後資助,申請人須於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材料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技術技能項目資助是指技能菁英被認定後取得新業績的可申請資助。技術技能項目實行事後資助,申請人須於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自材料收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七、新舊制度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的2018—2019年度和2020—2021年度的技能菁英,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月6日,赴境外研修或者在繼續教育、專業職稱和技術技能等方面取得新業績的,可按本辦法規定申請相應資助,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含按原政策已享受資助);其中,境外研修項目限於按原政策參加境外研修(包含個人和統一項目)未滿2個且合計金額未滿8萬元的技能菁英,且新申請項目和此前已享受項目不超過2個、資金不超過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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