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立法,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933年—1945年在任)就任總統的前兩任期間為克服經濟大蕭條,推行“新政”而實行的一系列立法措施的總稱。其中較為重要的立法有:頒布緊急銀行條例,提出金融改革法案,公布產業復興法案,制定農業經濟調整法和農業信貸法,提出公共營造法案,頒布社會救濟條例等。新政立法是使美國法律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步驟,它使美國的現代經濟法獲得了巨大的進步,並初步確立了其完整的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政立法
- 定義:美國總統羅斯福就任總統的前兩任期間為克服經濟大蕭條,推行“新政”而實行的一系列立法措施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