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產業復興法,美國新政時期的重要立法之一。該法案1933年5月15日提交國會,國會於同年6月16日通過。它規定所有企業必須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企業界經政府同意可建立同業公會,訂立本行業的“公平競爭”守則,對違反守則者予以處罰;規定企業應制定合理的工資標準,縮短工時,禁止僱傭童工;規定雇員有權組織起來進行集體談判,以抵制企業主的過分剝削。這項法律頒布後,促使不同行業制定了750種關於本行業的“公平競爭”規則,對美國擺脫經濟危機起到了很大作用。同時,它對於調整勞資關係、改善工人的經濟條件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產業復興法
- 實施時間:193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