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繼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意見

《文化部關於繼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意見》是文化部1997年4月3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繼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意見
  • 發布日期:1997-04-03
  • 生效日期:1997-04-03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繼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意見
(1997年4月3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在新形勢下繼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特提出如下意見:
(1)我國的藝術表演團體是在黨的路線、方針指引下,由藝術工作者組成的,從事藝術創作和表演活動,以精神產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具有獨立事業法人資格的文化團體,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擔負著以優秀作品鼓舞人的歷史使命,對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民族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我國藝術表演團體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是在計畫經濟體制下逐步形成的,是當時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的需要,曾經發揮過應有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特別是黨的十四大確定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使我國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面臨著新的形勢和任務,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藝術表演團體原有的管理體制及其運行機構,愈來愈不適應經濟體制變革的形勢,不適應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藝術事業發展的要求,因此,必須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地對藝術表演團體體制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必然趨勢和迫切需要。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涉及到我國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許多領域,需要有一系列相應的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戰略高度出發,十分關心和重視藝術表演團體的體制改革,從黨的十四大到十四屆六中全會都提出了積極推進和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指出改革文化體制是文化事業繁榮和發展的根本出路。
(3)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各地積極推進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並取得了一定進展,由單一的國家統包統管的辦團模式,逐步向多種形式辦團的格局轉變。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之後,全國各級各類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步伐明顯加大,在布局結構、領導體制、用人制度、分配製度以及其它內部運行機制等一些關鍵問題上進行了積極探索和重點突破。但是,從總體上看,目前各地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發展進程還不平衡,還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尚需解決。因此,必須全面貫徹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抓住當前新的發展機遇,繼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不斷促進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4)今後一個時期,全國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總的指導思想和目標是: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領導下,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增強藝術表演團體活力,解放藝術生產力,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目的,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佳結合。緊緊圍繞藝術生產這箇中心,通過改革,逐步形成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相一致,與藝術自身發展規律相符合的新型的藝術表演團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形成國家保住重點、鼓勵社會辦團的發展格局,理順新形勢下國家與劇團、劇團與演職員之間的關係,從而有利於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文藝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於多出優秀作品,多出優秀人才,促進藝術生產的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於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5)在繼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各地要按照分類指導、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勇於探索,講求實效,以知難而進的奮鬥精神,科學求實的工作方法,努力實現預期的改革目標。
(6)藝術表演團體的布局結構必須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行相應的調整。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形勢下,進行藝術表演團體布局結構調整要從巨觀的、全局的、發展的角度出發,走出以內涵發展為主的道路,最終形成布局科學、結構合理、比例適當的發展格局。有利於為基層服務,為廣大人民民眾服務;有利於最佳化資源配置,突出藝術特點,保證優勢品種的發展;有利於吸收和融合多種藝術樣式,豐富舞台表演形式。布局結構調整是一項十分艱巨複雜的系統工程,也是藝術表演團體改革一直面臨的一個重點和難點,涉及矛盾因素多,政策性強,因此,不能以單純的行政手段來實現藝術表演團體布局結構的調整,而應該通過建立一種符合藝術自身發展規律的運行機制,進而利用機制的槓桿作用,同時輔以行政的、法規的、經濟的等多種辦法,最終實現布局結構調整的目標。
(7)近幾年來,我國各地對於藝術表演團體的布局結構調整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其中實行藝術表演團體的評估制度就是一個有效的辦法。實行評估制度就是反映藝術表演團體運行狀況的主要指標進行科學的量化的綜合考評,以最終達到區別情況,分類指導,保護重點,鼓勵競爭,不斷提高藝術表演團體綜合水平的評估目的。制訂評估標準,既要堅持質量原則,又要注意可比因素。開展評估工作,既要加強統一指導,又要實行分級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要在文化部的指導下制訂本地藝術表演團體的評估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8)進行藝術表演團體評估要充分考慮以下幾個基本因素:一是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所必須具備的科學合理的布局結構的需要,其中特別要注意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和具有歷史保留價值的藝術表演團體;二是被確認為重點的劇團是否通過改革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相一致,與藝術自身發展規律相符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三是鑒於目前藝術表演團體建設與發展過程中的不平衡現象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所以衡量藝術實力不能只看眼前,還應從歷史的沿革和未來的發展的結合上去衡量其綜合藝術水平和潛在的藝術素質;四是確定重點劇團應當充分考慮財政因素,要和國家目前實行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相銜接。各地應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確定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數量。在實施過程中,要積極穩妥,先行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推開。藝術表演團體評估一般應五年進行一次。通過評估確定的省級重點藝術表演團體須報文化部備案。
(9)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對確定的重點藝術表演團體要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提供相應的條件。在領導幹部的選撥任用方式上,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行政領導幹部一般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考核程式,實行委任制,也可按規定程式聘用。黨的負責人的選任按黨章及有關規定辦理。重點藝術表演團體領導班子要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上崗前要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明確其責任和義務,並接受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對重點藝術表演團體應予以重點扶持,提高財政撥款在經費來源中的比例,同時,通過政策引導,促使其努力拓寬演出市場,不斷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要努力建設與完善與藝術表演團體的藝術創作和演出相適應的演出排練場所及相關設施。
(10)在布局結構調整過程中,要特別重視對長年堅持為農村民眾服務、為少年兒童服務和為少數民族地區服務的藝術表演團體的建設,對這些藝術表演團體,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要適當增加演出補貼經費,以穩定基層專業藝術隊伍,扶持基層藝術表演團體。其中特別要加強縣級藝術表演團體的建設,把辦好縣級藝術表演團體作為評選“全國文化先進縣”的重要條件之一。
(11)藝術表演團體要根據藝術生產和業務工作的需要,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和藝術表演團體自身特點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定職責、定內設機構、定編制、定崗位和制定崗位規範的基礎上全面實行考評聘用制,加強規範化管理,保障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廣大文藝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12)聘用制是單位與職工通過簽訂聘用契約,以法律形式確定單位與個人的工作關係,明確雙方責任、義務、權利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藝術表演團體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貫徹“單位自主用人、職工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考評制度。藝術表演團體聘用藝術專業人員,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成立藝術專業人員應聘資格考評審員會,結合本地的實際,制訂考評辦法和考評大綱,按照藝術專業門類分別對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集中統一的考評,確定參考人員的應聘資格,再由各院團對取得應聘資格的人員進行崗位考核,實行資格考試和崗位考核相結合,雙向選擇,聘用上崗。也可以採取其它方式進行考評。已經全面實行聘用制的地方或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搞好這項工作。
(14)藝術表演團體根據藝術生產和崗位需要,並徵得上一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打破單位、部門、地域、身份界限,面向社會公開聘用演職員、聘用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聘用契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契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險福利待遇;聘用契約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工作紀律;違反聘用契約的責任等。聘用契約文本,由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各院團應依據聘用契約加強對受聘人員聘用期間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增資的依據。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藝術表演團體推行聘用制負有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有權監督、檢查所屬藝術表演團體聘用契約的內容及契約執行情況,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行為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者作出處理。
(15)要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本著在什麼崗位、從事什麼工作、享受什麼待遇的精神,根據國家規定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確定受聘人員的工資,並按所在崗位職務、工作責任大小和崗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確定活的工資部分的分配標準,合理拉開檔次。受聘人員應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
(16)要進一步疏通人員進出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在目前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各地應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的支持下,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進行人員分流。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對離退休人員實行經費單列。有條件的地方,可成立“文化藝術人才中心”和“離退休人員服務中心”。實行內部待業保障制度、轉業轉崗制度、辭職辭退制度和提前離退休制度等。要鼓勵分流人員自謀職業,並對待業人員進行再就業培訓,為他們再就業提供幫助。
(17)在全國實行考評聘用制中必然會出現人才流動,要對此進行規範管理,既要允許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動,又要有必要的調控手段。在現階段,原則上應當放開省區範圍內的人才流動,對跨省區的人才流動需經本地(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審批,具體審批辦法由各省文化廳(局)制訂。要制訂優惠政策,引導、鼓勵藝術人才向老、少、邊、窮地區流動,以促進這些地區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凡在聘用期間擅自離崗的,全國各藝術表演團體一律不準聘用。各地都應在實踐中積極探索,通過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加強管理,深化改革,使人才流動逐步規範化、科學化。人才流動可採取單位協商、調劑餘缺的方式,也可採取有償調轉等方式。人才流動應有利於人才資源的充分開發和合理配置,有利於充分調動文藝工作者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聰明才智,有利於人才的培養、管理和使用,有利於全國文藝事業的協調發展。
(18)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決議》指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要有物質保障。沒有必要的物質保障,精神文明建設的許多任務就難以落實。”藝術表演團體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也必須有相應的物質保障,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建立長期穩定的經費來源渠道也是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就是要按照十四屆六中全會《決議》所指出的“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建立規範有效的籌資機制,逐漸形成對精神文明建設多渠道投入的體制。”
(19)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要按照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的要求,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等一系列有關的方針政策,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文化經濟政策。建立長期穩定的經費來源渠道,一要加大政府對藝術表演團體的投入,二要拓寬社會籌資渠道,三要以演出為主,提高自身創收能力。
(20)按照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關於對代表國家水平的藝術表演團體和有代表性的地方、民族特色藝術表演團體重點扶持的精神,建立相應的經費投入機制。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經費投入要有大幅度的增長,其中特別要保證演職員的全額工資和建立重點劇(節)目創作演出專項資金;對於其它藝術表演團體的經費投入也要在保證現有數額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對老、少、邊、窮地區的藝術表演團體,在財政撥款的基數、藝術生產的投入和演出補貼等方面,地方財政要給予特殊的優惠政策。
(21)改變投入方式,努力提高經費使用效益。要本著改革的精神,堅持貢獻與利益一致的原則,逐步使靜態投入轉為動態投入,使生產前不可控的投入轉為生產過程中的可控的投入,可採取“演出補貼”、“以獎代撥”等多種方式,不斷增加財政撥款中的激勵因素,充分發揮政府投入的引導、調控和槓桿作用,在投入方向、投入方式、投入結構、投入環節上大幅度地提高財政扶持的投資效益。
(22)認真貫徹落實國發[1996]37號檔案中關於社會捐贈的優惠政策,廣泛爭取社會各方面力量對藝術表演團體的多形式、多渠道的財力支持。可通過與社會各方面合作、合資、合營等形式聯合辦團,同時,也可廣泛吸納社會社會資金,設立專項藝術活動基金。對於各種形式的社會捐贈資金要納入預算,嚴格管理,明確用途,發揮效益。
(23)要充分發揮藝術表演團體的主觀能動性,努力完善自身的造血功能,提高自我生存、自我發展的能力。一方面要在演出經營上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考慮,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以導向正確、藝術精湛、喜聞樂見、雅俗共賞的優秀作品,在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的同時,努力增加演出收入,這應該成為藝術表演團體的主要收入來源;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藝術表演團體的行業優勢和資源優勢,適度開展“以文補文,多業助文”的經營活動,努力轉變過去那種經營重複、管理粗放、自發封閉的分散式經營格局,通過文化主管部門的巨觀調控,在各經營實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整體力的優勢,逐步發展文化企業的集團聯營,從而逐步實現規模效益,為藝術表演團體的建設和發展提供更多的經費保障。在文化藝術的經營活動中,特別要重視開發、利用文化系統人才、創作等智慧財產權資源的優勢,通過依法開發資源,保護智慧財產權,取得經濟效益。
(24)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是繼續深化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使各項改革沿著正確方向積極推進的重要保證。藝術表演團體無論是實行哪種領導體制,都要建立起具有強大凝聚力的黨的領導班子,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領導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凡是關係到院團改革與建設的重大問題,黨組織要認真進行討論,做出決定或提出建議。要支持院團長(法人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對院團長提出的中層幹部人選,要進行考察,討論通過後,由院團長任命。藝術表演團體的各項改革措施必須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加強黨員隊伍的建設。要針對在改革中機構調整和人員建制變動的情況,及時補選、調整和改選基層黨組織。對擔任黨支部委員以上的人員,未經上級黨組織同意不得解聘。
(25)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決議指出:“建設物質文明關鍵在黨,建設精神文明關鍵也在黨。各級黨委必須始終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把兩個文明作為統一的奮鬥目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各級黨委、政府要關心和支持藝術表演團體的改革,將此作為本地精神文明建設的一件大事,列入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措施,積極協調計畫、財政、人事、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解決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26)在改革中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也是做好藝術表演團體體制改革工作的基本保證。黨員領導幹部以身作則的表率作用,是最直接最有說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改革的過程中,必須教育黨員領導幹部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上級黨組織要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改革前的培訓、改革中的監督和改革後的考核。要通過改革的實踐,教育廣大黨員和民眾樹立高度的主人翁責任感,正確處理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係,尤其要做好未聘人員的思想工作,要尊重他們,給他們以信心和力量。
(27)在改革中要堅持民眾路線,把廣大民眾團結在黨組織周圍,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提高他們參與改革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組織聯繫民眾、聯繫青年的橋樑和助手作用。要團結和發動各級各類藝術表演團體中的民主黨派人士、無黨派人士和黨外藝術家獻計獻策,關心改革,傾聽他們的意見,發揮他們的作用。
(28)要按照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關於“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藝術表演團體演職員的思想道德建設和藝德教育,提高他們的思想修養和藝術素質,建立藝術職業道德規範,在各項管理制度中融入職業道德準則,形成良好的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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