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市發[1997]22號
【發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1997-0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深入開展音像市場
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發[1997]22號1997年1月20日)
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音像市場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化部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音像製品,進一步加強音像市場管理的通知》精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果斷行動,收繳、銷毀了大量非法音像製品,取締了一批大型非法音像製品集散地,搗毀了一批“制黃”、“販黃”、走私、盜版的黑窩點,挖出了一批地下光碟生產線,有力地打擊了非法音像製品和違法經營活動,正版音像製品的市場占有量逐步擴大,音像市場的集中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果。但是,各地音像市場集中治理工作發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動遲緩,措施不力,收效不大,影響了全國音像市場集中治理的整體進度。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開展音像市場集中治理工作,決定把音像市場集中治理與1996年冬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結合起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音像市場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和《文化部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音像製品,進一步加強音像市場管理的通知》,堅持“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原則,全面落實音像市場集中治理的各項規定,進一步深入開展音像市場集中治理工作。要把集中治理和1996年冬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結合起來,在集中治理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重點開展深挖地下生產線、地下運輸線和地下銷售網的工作,從源頭上打擊非法音像製品和違法經營活動,擴大正版音像製品市場的占有量,為建立國營音像製品發行主渠道掃清障礙。
二、嚴厲打擊走私、盜版,特別是反動、淫穢的非法音像製品和違法經營活動,取締無證經營。集中治理期間已下架的非法音像製品必須徹底銷毀。
三、大力推進音像製品加貼統一防偽標識的工作。凡國家核准的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和音像製成品進口單位出版發行進入市場的音像製品,必須按照《文化部關於音像製品加貼統一防偽標識的通知》要求,加貼文化部統一印製發放的防偽標識,並將發行目錄和防偽標識號段報送文化部文化市場管理局。對於轉賣、偽造國家防偽標識或在非法音像製品上加貼防偽標識擾亂音像市場的,均要依照法律從嚴處罰。截止1997年6月30日,在市場上流通的未加貼統一防偽標識的音像製品一律作為非法音像製品予以收繳。
四、要積極做好音像製品出租經營單位的治理整頓工作。音像製品出租單位要按照文化部的規定從國家發行主渠道購買600個品種的正版音像製品,在集中治理期間不得少於300個品種,各級管理部門要堅決打擊向音像製品出租單位繼續兜售非法音像製品的不法分子和非法經營活動。
五、要抓緊做好錄像放映節目專供工作。嚴格按照文化部;國家著作權局《關於改進營業性錄像放映管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通知》的規定開展錄像放映活動,不得租帶、不得複製帶放映。凡在1997年2月28日後仍未執行文化部有關規定的地區,一律停止放映活動,限期整改。整改後經文化部批准才能重新開展放映活動。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取締其放映活動。錄像放映場所已經購買的未取得營業性播映權和文化部核發《錄像節目準映證》的正版錄像節目,可延續使用至1997年6月30日。到期後,一律不得放映。
六、要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對音像市場的監督作用,做好聘請音像市場監督員的工作。對民眾檢舉揭發“制黃”、“販黃”、走私、盜版、地下加工廠的違法活動,要認真組織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要依法保護並予以重獎。
七、健全管理機制,落實管理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國務院《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關於1996年冬季“掃黃”、“打非”集中行動方案》的要求,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由一個主管部門對地方音像市場實行歸口管理,切實承擔起音像市場的管理責任,避免因管理體制不順造成的管理漏洞。
八、音像市場集中治理的檢查驗收要同“掃黃、打非”結合起來進行。要高標準、嚴要求,不走過場,務求實效。我部在前一時期音像市場集中治理和“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將對各地音像市場集中治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可先對各地市音像市場進行檢查驗收。本轄區整體達標以後再向文化部申請驗收。驗收合格並在一個月後的複查中仍然達標的,文化部通過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要繼續進行治理整頓,直至驗收合格為止。對問題仍很嚴重的,文化部將通報批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要問題的決議》,充分認識堅持“掃黃、打非”,治理音像市場對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作用。要切實加強音像市場的管理,徹底改變音像市場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