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進口音像製品內容審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於1998-10-12,生效於1998-10-12。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1998-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1998-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文化部關於進口音像製品內容審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1998年10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75號)的有關規定,文化部負責音像製品的進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75號)的有關規定,文化部負責音像製品的進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從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進口音像製品從事下列活動的,均應報文化部音像製品內容審核機構進行內容審查:
(一)進口音像製品用於出版的;
(二)進口音像製成品用於銷售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口的。
(一)進口音像製品用於出版的;
(二)進口音像製成品用於銷售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口的。
二、音像製品的種類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戲劇、藝術片等);
(二)紀錄片;
(三)美術片(含卡通片等);
(四)專題片;
(五)音樂節目(含音樂MTV節目)。
(一)故事片(含舞台、戲劇、藝術片等);
(二)紀錄片;
(三)美術片(含卡通片等);
(四)專題片;
(五)音樂節目(含音樂MTV節目)。
三、送審材料和節目樣帶(片)報送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音像市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