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馬來西亞歌手柯以敏到杭州演出批覆

浙江省文化廳:
你廳浙文外[2007]18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浙江省杭州演出有限公司邀請馬來西亞歌手柯以敏,於2007年2月3日到杭州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廳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此復。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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