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美籍歌手費翔到長春演出的批覆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廳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此復。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同意美籍歌手費翔到長春演出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06年12月14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你廳吉文審[2006]30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吉林省鑫雅文化藝術有限公司邀請美籍華人歌手費翔,於2006年12月17日到吉林省長春市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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