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敦煌市旅遊客運車輛管理辦法的通知

敦煌市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旅遊客運秩序,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甘肅省旅遊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旅遊客運車輛實行公司化經營。凡個人購置的車輛必須納入旅遊汽車公司統一管理經營,並與公司簽訂勞務和車輛統一調配契約。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旅遊客運車輛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準入及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敦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敦煌市旅遊客運車輛管理辦法的通知
  • 第一條:維護正常的旅遊客運秩序
  • 第二條 :必須遵守
  • 第四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
  • 第五條:旅遊客運經營者合法經營
敦煌市旅遊客運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旅遊客運秩序,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甘肅省旅遊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市內旅遊客運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都必須遵守第二條 本辦法。
旅遊客運經營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客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
旅遊客運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客運業務的駕駛員、服務人員等。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旅遊客運車輛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業準入及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市公路運輸管理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市旅遊行政主管依據《旅遊汽車服務質量》行業標準對旅遊車輛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市物價、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旅遊客運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50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旅遊客運專用車輛;
(三)有經培訓合格且較穩定的客運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車輛停放場地;
(五)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五條 旅遊客運從業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與旅遊客運經營者簽訂勞動用工契約;
(二)駕駛人員取得準駕車型駕駛證及道路運輸客運從業人員資格證三年以上,並已連續三年從事大、中型客車或旅行車駕駛工作,且年齡不超過55歲,近3年內無違法或未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記錄;
(三)具備相應的旅遊客運車輛服務業務知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取得旅遊、交通運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和從業人員資格證;
(五)著裝整潔,文明用語,服務規範。
第六條 旅遊客運車輛應具備的條件:
(一)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
(二)車輛必須符合《旅遊汽車服務質量》行業標準所規定的旅遊汽車車況、旅遊汽車設備及服務設施、旅遊汽車車容、服務質量等要求;
(三)車輛通道內不得設定任何座椅(包括摺疊式座椅),車身頂部不得設定行李架;
(四)17座以上旅遊客運車輛運營中必須彰顯敦煌旅遊特色,其外觀顏色和圖案必須經旅遊、交通運管部門確定,且必須達到旅遊客運車輛“八統一”標準,即:“統一車輛調配、統一車輛標識、統一人員著裝、統一價格標準、統一持證上崗、統一監督電話、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費用結算”;
(五)車輛必須足額投保車輛保險、座位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七條 從事旅遊客運經營,必須按下列程式申報審批:
(一)旅遊客運經營者到交通運管部門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旅遊客運經營者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旅遊客運經營者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市工商和稅務機關申請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四)旅遊客運經營者持上述許可手續和相關保險繳款憑證,到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市旅遊、交通運管部門共同簽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每月按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運營報表;
(二)服從市交通運管、旅遊等部門的統籌調配,完成外事、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
(三)全年參加集中學習培訓不少於48小時;
(四)從事旅遊客運過程中必須佩戴旅遊客運服務證;
(五)旅遊客運從業人員要著裝整潔,文明用語,服務規範。
第九條 旅遊客運車輛實行公司化經營。凡個人購置的車輛必須納入旅遊汽車公司統一管理經營,並與公司簽訂勞務和車輛統一調配契約。
第十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必須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則,制定公司的車輛調配方案,並在公司內部進行公示。
第十一第 旅遊客運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旅遊客運經營者統一調配,旅遊汽車駕駛員持有旅遊客運經營者簽發的“車輛調派單”方可接團。“車輛調派單”行程線路必須與導遊“接團任務書”的線路、時間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旅行社租用旅遊客運車輛,應當與旅遊客運經營者簽訂《旅遊團隊租車協定》和《旅遊安全質量契約書》,明確責任和質量要求,並接受交通運管和旅遊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旅行社不得租用未經旅遊客運經營者統一調配的車輛和其它車輛接待旅遊團隊。
第十四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不得承運未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旅行社或個人組織的旅遊團隊,不得投入營運手續不全,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客車。
第十五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調派車輛時,必須按簽訂的協定,明確運費標準、結算方式及時間,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
第十六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要求停業,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並繳銷其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以及未使用的票據後,方可停業。
第十七條 旅遊、交通運管、物價、工商、公安等部門對旅遊汽車經營者實行考核制度。
(一)對考核優秀的旅遊客運經營者,在新增、更新車輛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和支持,鼓勵其做大做強;
(二)對考核不合格的旅遊客運經營者,不再辦理新增、更新車輛等手續,並進行三個月的停業整頓,整頓後仍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取消其旅遊客運資格;
(三)對管理混亂、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旅遊客運企業,允許其經營的車輛過戶加入管理規範的旅遊客運企業,限制其發展。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參加由旅遊、交通運管部門組織的年度業務培訓的旅遊客運經營者和旅遊客運從業人員,不予年審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十九條 旅遊客運車輛要嚴格按照車輛經營期限實行年度審驗,對審驗不合格或者超過經營期限的車輛,強制退出市場。
第二十條 禁止旅遊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出租旅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二)擅自將旅遊客運業務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
(三)雇用被取消資格的駕駛員從事旅遊客運業務;
(四)違反遊客意願或強行將遊客載至旅遊景點、旅館、飯店、商店等處參觀、住宿、購物、用餐等;
(五)零團費、負團費,靠客人購物提取回扣的手段獲利;
(六)駕駛員私自承接旅遊團客運任務。
第二十一條 旅遊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管、旅遊、物價等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查處。
(一)旅遊客運車輛達不到“八統一”標準要求的;
(二)旅遊客運車輛不按照規定地點發車或隨意改變行車線路、旅遊日程的;
(三)旅遊途中丟甩遊客或有其他侵犯遊客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旅遊客運從業人員有敲詐、威脅、毆打遊客等發生惡性服務質量事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旅遊客運經營者有亂收費或拒不執行旅遊車輛運輸政府指導價行為的;
(六)旅遊客運經營者未辦理營業執照而從事旅遊客運業務的;
(七)未與旅遊客運經營者簽訂車輛統一調配契約,拒不執行車輛統一調配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交通運管、旅遊、物價、公安及工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旅遊客運從業人員服務質量實行計分制管理。由交通運管部門依據甘肅省公路運輸局頒布的《甘肅省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核辦法(試行)》,車輛扣分累計達到12分者,重新進行培訓,發生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或違章扣分達到滿24分者,吊銷從業人員資格證,並在兩年內不得再從事旅遊客運經營。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駕駛員,由交通運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本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敦煌市交通運輸局、敦煌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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