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教學[2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13年4月15日
  • 相關檔案:教學[2013]3號
簡介,詳情,

簡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順應時代要求,著力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和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立交橋”,提高我國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水平和國際競爭力,更好地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需要,現就積極推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詳情

一、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
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要立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著眼最佳化教育結構和提高教育質量,遵循高等職業教育人才選拔和培養規律,促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為學生髮揮個性潛能提供多樣化選擇。按照有利於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逐步與普通高校本科考試分離,重點探索“知識+技能”的考試評價辦法,為學生接受高等職業教育提供多樣化入學形式。逐步形成省級政府為主統籌管理,學生自主選擇、學校多元錄取、社會有效監督的中國特色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多樣化的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方式
1.建立以高考為基礎的考試招生辦法。對報考高等職業學校的考生增加技能考查內容,招生學校依據考生相關文化成績和技能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相關考試科目、內容、方式和錄取辦法由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確定。技能科目主要考查考生通用技術基礎、職業傾向和職業潛能等內容,可由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統一考試,也可使用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有關科目成績或由招生學校組織校考。文化成績可結合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使用考生部分高考科目成績或由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另行組織高等職業教育入學統一考試。
2.改革單獨考試招生辦法。國家示範性、省級示範性高等職業學校和現代學徒制試點學校等,可於高考前,在本地符合當年高考報名條件的考生範圍內,單獨企業文化和技能考試,並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和技能成績,參考考生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錄取。文化和技能的考試科目、內容、方式和錄取辦法由招生學校確定,並報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備案。進行單獨考試招生的學校由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鼓勵技術密集型產業集中地區及高等教育相對發達地區,適度擴大單獨考試招生的高等職業學校範圍和錄取規模。
3.探索綜合評價招生辦法。辦學定位明確及招生管理規範的高等職業學校的農林、水利、地礦等行業特色鮮明且社會急需的專業,可於高考前,在本地符合當年高考報名條件的考生範圍內,依據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招生學校、專業及規模由學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4.完善面向中職畢業生的技能考試招生辦法。各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要加強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對口升高職的專業技能考試,進一步完善以專業技能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的招生辦法。要充分考慮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對中、高等職業學校的銜接要求,以及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升學需求,合理確定招生規模。
5.規範中高職貫通的招生辦法。高等職業學校要進一步最佳化面向國中應屆畢業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招生專業結構,以藝術、體育、護理、學前教育以及技術含量高、培養周期長的專業為主,合理安排招生計畫。三二分段制學生完成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培養任務後,通過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組織的考試或經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授權的高等職業學校組織的考試的,可被有關高等職業學校錄取。五年一貫制學生完成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習任務並達到相關要求後,可直接進入高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習。
6.實施技能拔尖人才免試招生辦法。對於獲得由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或相當職業資格)、獲得縣級勞動模範先進個人稱號的在職在崗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經報名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資格、高等職業學校考核公示,並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後,可由有關高等職業學校免試錄取。
三、建立健全以省級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事關考生切身利益、社會穩定和教育發展大局,涉及面廣、影響因素多,要以省級政府為主統籌管理和組織實施。各省(區、市)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周密部署,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和實施方案,並報教育部備案。要認真總結已有工作經驗,充分借鑑國際國內有益做法,不斷完善考試科目、內容、方式和錄取辦法,提高高等職業教育人才選拔的科學性。要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進一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確保公平公正。要全面深入宣傳改革的意義和相關政策,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為改革平穩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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