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東北大學等10所學校的管理實施意見

《教育部關於東北大學等10所學校的管理實施意見》是1999年5月7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東北大學等10所學校的管理實施意見
  • 發文時間:1999年5月7日
  • 發文字號:教發[1999]58號
教育部關於東北大學等10所學校的管理實施意見
(1999年5月7日)
教發[1999]58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撤併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8]2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調整撤併部門所屬學校管理體制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8]103號)的精神,對原冶金工業部、機械工業部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中國紡織總會、化學工業部、中國輕工總會、國家建材局等七個部門所屬的東北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吉林工業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工業大學中國紡織大學北京化工大學無錫輕工大學武漢工業大學合肥工業大學等10所學校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為主,重大事項以中央為主。 為認真貫徹執行檔案精神,經商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同意,現就共建上述10所學校提出如下管理實施意見:
一、學校的體制
1、10所學校為教育部直屬高校,實行教育部省級人民政府共建共管的管理體制。教育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這些學校的領導,有關地方政府要把這些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納入到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以利於更好地發揮其在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同時,將這批學校納入當地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調整的統籌規劃之中,繼續推進學校深化改革,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國家經貿委及其有關國家局在科學研究、信息溝通、與企業聯繫、扶持特色專業政策等方面要繼續給予關心和支持。
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為基本準繩,尊重並維護學校已有的依法自主辦學的許可權,並逐步創造條件,促使學校最終實現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二、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管理
2、學校事業發展規模的調整和總體建設規劃,應結合國家及學校所在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由學校提出方案,由教育部審定。
3、學校仍實行面向全國招生,同時應適當擴大在當地招生的比例。其普通本專科生、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招生來源計畫由學校在徵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提出方案,報教育部審批下達。普通本專科生、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年度招生計畫由學校提出方案報教育部審批下達,研究生年度招生計畫由教育部下達。
4、學校本專科專業的設定和調整,按照教育部直屬高校專業設定的管理辦法管理,並按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1998年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規定(1998年頒布)〉等檔案的通知》(教高[1998]8號)精神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專業設定和調整應主動適應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屬學校自主權之外的專業設定和調整,在徵求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後,連同該意見一併報教育部審批。
博士點、碩士點的增設和調整由學校根據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
5、學校的研究生和本專科生就業建議計畫由學校向教育部報送,由教育部審批下達。
三、經費的投入和管理
6、學校從中央財政取得的教育事業經費(含教育事業費、原工交事業費、住房公積金等)和基本建設投資,從1999年起分別由財政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按商定的數額核撥給教育部,由教育部下達學校並負責管理。學校的國有資產管理由教育部負責。
7、進入“211工程”建設的學校,中央專項資金和由原主管部門承諾的在預算內非經營性投資中安排的配套建設投資,按照原國家計委對其“211工程”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確定的資金渠道和額度,分別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和教育部按原計畫下達有關學校。
8、學校與地方所屬普通高校一樣享有當地政府出台的各項政策優惠。其中面向學生和教職工發放的補貼部分,有關地方政府應採取積極措施,逐步給予解決。
四、人事與外事管理
9、學校校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以學校所在省(直轄市)為主,教育部參與。學校校級領導幹部的任免以教育部為主,學校所在省(直轄市)協助,具體辦法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的組通字[1991]35號檔案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國家教委黨組聯合下發的教黨[1993]55號檔案執行。
10、學校的事業編制,目前仍按各校經原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控制數進行管理,以後根據學校所承擔的任務和國家有關規定,由教育部重新核定。
學校的職工人數計畫、工資總額計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專家的選拔和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負責管理。
11、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出國、赴港澳台地區以及來華外國文教專家指標等事項由教育部審批,其他出國(境)、來華人員及國際學術會議等各項工作的審批均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購匯人民幣限額由教育部直接下達學校。
五、其他
12、學校的黨建、思想政治教育、校辦產業、後勤服務、審計、監察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省(直轄市)委、省級人民政府為主負責。
13、除本意見已有明確規定,學校在教學、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工作均按教育部直屬高校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歸口管理,對本意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由教育部與省級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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