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2年4月10日學校根據教育部檔案精神,成立了由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主任的章程起草委員會,學校印發了《<東北大學章程>起草工作方案》,章程起草工作正式全面啟動。
2014年1月17日經教代會討論後,進一步修改完善。此後,學校召開黨政聯席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按照教代會討論意見修改後的《東北大學章程(草案)》。後經黨委全委會審定,形成《東北大學章程(核准稿)》,由校長簽發。 2014年1月學校將《東北大學章程(核准稿)》及其起草說明報送教育部核准。
2014年6月《東北大學章程》獲得教育部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9號》正式頒布,《東北大學章程》正式施行。
修訂過程
2021年7月30日,學校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校長辦公會提交的關於啟動《東北大學章程》修訂的提議和《<東北大學章程>修訂工作方案》,正式啟動《章程》修訂工作。
2021年8月,開展調查研究、文獻檢索、政策諮詢等前期,準備工作,總結實踐經驗,突出辦學特色,挖掘師生需求與意願,為修訂工作築牢基礎。
2021年9-10月,召開專題會議,協調全校各部門對《章程》修訂提出建議、提供依據,並組織召開多次修訂工作專題研討會,形成《東北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
2022年5月,結合網站公告意見徵集情況,修訂相應條款經《章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形成《東北大學章程修正案(草案)》(審議稿)。
2022年6月上旬,提交教代會對《東北大學章程修正案(草案)》(審議稿)進行審議和表決。
2022年6月下旬,《東北大學章程修正案(草案)》(審議稿)分別經學校 2022 年第12 次校長辦公會議、第96次黨委常委會會議、第9 次全委會審議通過,形成《東北大學章程修正案》,呈報教育部核准。
2023年6月27日,教育部下發《關於同意東北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教政法函 [2023]15號),核准《東北大學章程修正案》。
2023年7月7日,學校正式印發新修訂的《東北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根據2014年7月2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9號》,《東北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6月17日教育部第1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
章程內容
東北大學章程
(2014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准通過。根據2023年6月27日《教育部關於同意東北大學章程部分條款修改的批覆》修正)
序 言
東北大學始建於1923年4月,“九一八”事變後,學校被迫遷徙,先後輾轉
北平、
開封、
西安、
四川三台等地辦學。1949年3月,在
東北大學工學院、理學院(部分)基礎上成立瀋陽工學院;1950年8月,定名為東北工學院;1993年3月,復名為東北大學。1960年10月,學校被中央確定為全國64所重點大學之一;1987年8月,東北工學院秦皇島分院成立(現
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1997年1月,
瀋陽黃金學院併入東北大學;1998年9月,由原冶金部屬高校劃轉為教育部直屬高校。學校是國家首批“
211工程”和“
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校,2017年9月,進入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行列。
東北大學具有光榮的愛國主義傳統,師生曾是“一二·九”運動的先鋒隊和主力軍。建校以來,學校培養了大批高素質人才,孕育了豐富的學術思想,取得了眾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了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形成了“愛國愛校、嚴謹治學”的光榮傳統、“獻身、求實、團結、創新”的優良校風、“自強不息、知行合一”的校訓精神和“實幹、報國、創新、卓越”的文化品格。
面向未來,學校將繼續遵循“教育英才”的辦學宗旨,紮根中國大地,堅持走“創新型、特色化、開放式”發展道路,努力把東北大學建設成為在中國新型工業化進程中起引領作用的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促進學校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東北大學(英文譯名為Northeaster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EU)。
學校南湖校區地址為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文化路3號巷11號,是學校法定註冊地址;渾南校區地址為瀋陽市渾南區創新路195號;瀋河校區地址為瀋陽市瀋河區文化東路89號。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地址為河北省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泰山路143號。
學校可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和調整校區、校址。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經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遼寧省人民政府和瀋陽市人民政府共建。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和監督,保障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遼寧省人民政府和瀋陽市人民政府根據共建協定,對學校發展給予辦學條件、經費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學校積極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名稱以及終止,須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學校是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事務。
第七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學校以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和社會需求為導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具有家國情懷、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國際視野的精英人才。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十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對學生實施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按照國家政策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積極拓展國際學生教育。
學校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繼續教育和非學歷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瞄準國際學科前沿,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發展戰略,堅持質量、規模、結構、效益的協調統一,依法依規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學校實行學分制。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和培養目標定位,制定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監督保障體系。
學校設立教材工作領導小組,在黨委領導下,對學校教材建設、使用與管理工作進行審議、評定、指導、諮詢和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可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卓越學者和知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全面加強基礎研究,強化有組織科研模式,鼓勵協同創新、學科交叉和自由探索,推進教育、科學、技術、工程、管理深度融合,服務國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教融合和產教融合,積極推動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工程套用,服務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打造特色校園文化。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學校設定的各級各類組織,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根據需要可在校區設立派出機構,授權其就屬地事務進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按照權責對等、動態適應的原則,明確學校和學院(部)的許可權,賦予學院(部)相應的辦學自主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或者重大研究任務需要,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機構,授予相應職權,確保其完成設定目標和任務。結合學校實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面向教職工和學生的服務機構與服務體系,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五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與外界簽訂合作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節 管理體制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東北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紀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學校紀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範和抵禦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照議事規則議事和決策。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東北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維護黨章黨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設立行使監察職能的機構,對校內各單位、教職工的履職行為等進行監察。具體監察辦法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教材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建設一流大學。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學校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嚴格依照議事規則議事和決策。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專門委員會和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三節 學術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技改革與發展等重大學術規劃,以及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
(二)審議學科點、專業的設定及調整方案,以及學科布局最佳化、結構調整、資源整合與配置方案;
(三)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評價標準與辦法,以及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
(四)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工作機構組織規程和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五)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六)審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或機構提交的學術事項;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諮詢、審議和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人員組成應統籌兼顧各學科、專業方向和委員的代表性,組成人數為奇數。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學院(部)等經民主程式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議、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後確定;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由校長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由校內專家擔任,也可聘請校外知名專家學者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確因工作需要或與工作內容密切相關,經充分醞釀溝通,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可聘請若干名特邀委員參加學術委員會工作,享有學術委員會委員權利。
學校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須到會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重大事項須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一般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據事項性質,採取實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學位申請材料,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審查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人選;
(三)依法依規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四)認定申請博士生招生教師資格;
(五)依據學科發展規劃,審議決定博士、碩士學位授權點申報和自主調整等相關事宜;
(六)審查通過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七)研究、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八)審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政策;
(九)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應具有教授職務,組成人數為奇數;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學院(部)等經民主程式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確定,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負責研究生工作、教學工作、科學研究工作的副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到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或進行表決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須經全體委員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本科教學指導和決策諮詢機構,開展教育教學研究、諮詢、指導和評估等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學校本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育教學改革等工作;
(二)審議本科教育教學發展建設規劃、重要教育教學建設和改革項目;
(三)審核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及相關教學計畫;
(四)審核本科教學質量標準、專業規範、專業評價標準及指標體系,指導各教學單位有效開展教學評價;
(五)評審和認定相關教學成果,評審和推薦相關人員參與職稱評聘、教學相關榮譽申報;
(六)審議諮詢學校委託的相關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負責相關工作的副校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學督導組組長、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代表、省級及以上教學名師代表、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各教學單位骨幹教師代表擔任,組成人數為奇數,人數一般為15-25人,非專任教師原則不能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一般由學院(部)等經民主程式推薦,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確定;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負責相關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督導組組長擔任;秘書長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或兼任。教學指導委員會與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重複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教學指導委員會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主持,到會人數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委員會表決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超過到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學校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教代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東北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履行職責。
學校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校長代表學校向大會作工作報告。學校重大事項,在決策前須提交教代會審議。
學校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委會行使教代會職權,主持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由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共青團東北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黨委領導下,學校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學校工作任務履行職責。
學校共青團的組織體系為學校團委、學院(部)分團委(學校機關、直屬部門設團工委)和團支部。各分團委(團工委)在分黨委(黨總支)和學校團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領導所屬團支部的具體工作。
第四十條 東北大學學生會是全體在籍本科生的民眾性組織。東北大學研究生會是全體在籍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民眾性組織。東北大學學生會、研究生會實行民主集中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東北大學學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東北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校學代會),學校學代會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東北大學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東北大學研究生代表大會(簡稱學校研代會),學校研代會選舉產生研究生委員會,在研代會閉會期間執行由研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五節 學院(部)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立學院(部)。學院(部)根據需要,設立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學院(部)實行院務(部務)公開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院(部)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的組織實施單位,按照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學校賦予的許可權實行自主管理,基本職能是:
(一)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部)發展規劃;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四)制定和實施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部)擬聘任人員人選,並對本院(部)教職工實施日常管理;
(五)實施本院(部)教職工的考核、評價和績效工資分配;
(六)實施學生教育、管理與評價;
(七)在學校統籌協調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院(部)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部)黨的建設,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幹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支持學院(部)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二級紀委,在學校紀委和同級黨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部)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學院(部)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實行黨委會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嚴格按照相關議事規則執行。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經學院(部)黨委會會議研究討論後,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 學院(部)應成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分委員會。規模較小的學院(部)可成立教授委員會,代行上述三個分委員會的職責。
學院(部)各分委員會或學院(部)教授委員會組成人選應統籌兼顧各學科、專業方向和委員的代表性,組成人數為奇數;組成人選經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報學校審批。
學院(部)各分委員會接受學校相應委員會的工作指導,教授委員會處理有關事項時接受學校負責此類事項的相應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各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院(部)級教代會在學院(部)黨委(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學校工會的指導。
院(部)級教代會執委會主持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院(部)分工會為院(部)級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八條 院(部)分工會接受學校工會和學院(部)黨委(黨總支)的領導和指導。
第四十九條 秦皇島分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舉辦者為東北大學,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秦皇島分校行政負責人擔任。
秦皇島分校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依法依規辦學,接受學校領導、指導和監督,重大事項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分校實行分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工隊伍實行分類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公開招聘教職工,簽訂聘用契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工勤技能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分配。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制定教職工培訓制度,建立培訓體系,完善發展機制,為教職工工作水平提高和職業發展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考核制度,對教職工思想政治表現、師德師風、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制定收入分配製度,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內部收入分配機制,依法保障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的教職工,給予相應處分、處理。
第五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思想政治表現、師德師風、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規定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獲取勞動報酬,享有福利待遇和帶薪休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和愛護學生;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恪守師德師風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加強黨對教師工作的領導,設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完善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體制機制,將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素質的第一標準。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維護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和職業道德。
教師應不忘立德樹人初心,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積極探索新時代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提升教書育人本領,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培育精英人才。
第五十九條 學校黨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和人才強校戰略,實施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工作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加強對人才的政治把關,實施各級黨組織聯繫服務高層次人才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申訴機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通過工會、教代會、學術委員會等組織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六十一條 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師、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學研究、進修等活動期間,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學 生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維護學校聲譽;
(四)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引導學生志存高遠、堅定信念,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勤奮學習、自強不息,遵紀守法、弘揚正氣,誠實守信、嚴於律己,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勤儉節約、艱苦奮鬥,強健體魄、熱愛生活。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申訴機構,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學校健全就業創業促進機制,加強就業指導服務,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九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七十條 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相關規定。該類受教育者依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章 保障體系
第七十一條 學校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經費來源以財政補助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學校及校內各部門的經濟行為,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
第七十四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標、校譽和其他智慧財產權。學校將校名及附屬形成的無形資產進行商標註冊,進行保護。
第七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制度體系,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資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規範處置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成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審定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按照許可權審批(報備)或審核(報批)國有資產最佳化配置、使用處置方案,以及校辦企業相關事項;加強對校辦一級企業監督管理,代表學校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出資人權利。
第七十七條 學校成立全額出資的資產經營公司,在學校領導下依法自主經營,實現學校對外投資的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條 學校保障校園安全與穩定,維護網路與信息安全,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七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積極打造數位化、智慧型化、生態化現代校園。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八十條 學校積極與政府部門,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全方位合作,提升辦學水平,服務社會發展。
第八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與世界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師生交流、科研合作、聯合辦學等形式的實質性交流合作。
第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基金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代表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十三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積極性,增強學校的辦學活力,促進學校和社會的共同發展。
董事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機構,依其章程對學校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戰略和決策問題進行審議和諮詢。
董事會成員由政府代表,知名人士,著名學者,支持學校辦學的企業、科研機構和學校領導代表等共同組成。
第八十四條 學校設立東北大學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海內外校友成立具有屆別、專業、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學校積極發揮校友會的橋樑紐帶作用,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依規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八章 校識色、校旗、校歌、校標、校訓和紀念日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識色為藍色(C-100,M-70)。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旗顏色為校識色,旗面左上角是校標,中間是張學良題寫體白色中文校名。
第八十八條 《東北大學校歌》由劉半農作詞、趙元任作曲、呂遠改編。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其顏色為校色藍和白兩色;中間是由山水組成的圖案,以白山黑水代表學校所處的地域;雙圓間上方為張學良題寫的“東北大學”校名;下方有“1923”字樣,代表學校的建校時間;左右兩側分別為“NORTHEASTERN”和“UNIVERSITY”。
第九十條 學校校訓是“自強不息 知行合一”。
第九十一條 學校建校紀念日為4月26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提議修訂,章程修訂案經學校教代會討論並徵求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黨委全體會議審定通過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再由學校發布。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黨委常委會。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