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是教育部辦公廳於2014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高等學校學歷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 外文名:無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 日期:2014年
  • 檔案:教學廳函[2014]14號
教育部辦公廳
教學廳函[201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近來,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發放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為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學歷證書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學歷證書校長具名事
高等學校校長職位暫時空缺時,畢業生畢(結)業證書的“校長簽印”欄印章,可由暫時負責學校行政工作的學校領導或學校章程及相關規定中明確的代行校長職權的學校領導名章代替簽發,至任命新校長為止。
二、關於頒發輔修專業證書事
高等學校只能為取得本校學籍的學生頒發並註冊一份學歷證書。確有學習餘力的學生,在校期間修讀同層次其他專業課程並達到專業要求的,學校可為其頒發輔修專業證書。輔修專業證書與學歷證書配合使用,一般不單獨作為學歷證書使用。
三、關於出具學歷證明書事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這是針對高等學校離校學生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後的善後處理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高等學校離校學生。學生本人向原畢業學校申請,學校查實後,可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
學歷證明書的式樣要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式樣和質量,名稱應明確為“高等學校畢(或結、肄)業證明書”,填寫內容與原學歷證書基本相同,包括學習時間、學歷層次、專業等,貼本人免冠相片,蓋學校印章及編號。證明書應註明原學歷證書編號和“因證書遺失,特補此證,以茲證明”相關字樣,由學校現任校長具名簽發並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電子標註,以備核查,同時對註冊的原學歷證書標明遺失作廢。
高等教育學歷證明書與原學歷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在升學、就業及職務晉升等過程中,需要使用學歷證書的,招考、用人單位或其他需要驗證單位,應將學歷證明書與學歷證書同等對待。

教育部辦公廳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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