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學事業費重大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辦法

《教育部科學事業費重大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辦法》是教育部辦公廳2016年7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科學事業費重大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7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6年7月22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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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教育部科學事業費(以下簡稱科學事業費)使用效益,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精準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學事業費堅持 “目標導向、創新引領、分類支持、突出成效”的原則,重點支持能夠引領科技發展方向、加強創新能力建設、最佳化政策環境的頂層設計和戰略研究,按重大項目方式組織實施。
第三條科學事業費重大項目實行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與申報、評審與立項、實施與驗收等環節。
第四條重大項目實行預算制。每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指南編制和發布,12月底前完成申報和立項。項目執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可擇優滾動支持。
第五條重大項目由教育部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負責組織實施,綜合處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章 項目設定
第六條根據目標和定位,重大項目分別設重大創新平台頂層設計與培育、重大科技項目生成、重大科技戰略和政策研究三類。
A類:重大創新平台頂層設計與培育,以國家目標和戰略需求為導向,以提升高校創新能力為核心,開展高校牽頭建設國家實驗室、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科學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際大科學工程、全球頂級科學家工作室等重大創新平台的頂層設計、重點培育和開放共享。
B類:重大科技項目生成,以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問題為導向,以引領科技前沿搶占制高點,實現重點領域跨越發展為目標,開展系統性、戰略性研究,提出國家(國際)重大科技項目和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等建議。
C類:重大科技戰略和政策研究,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質量、深化高校科技體制改革等重大政策問題開展系統化研究,形成重大戰略研究報告和政策建議。
第三章 指南與申報
第七條重大項目實行指南牽引,包括徵集指南建議、綜合評審、指南審定。
第八條科技司綜合處組織相關業務處和科技委學部提出指南建議,並填報《教育部科學事業費重大項目指南建議書》。其中A類項目由各業務處提出,B、C類項目由教育部科技委學部提出,科技委學部應在相關業務處指導下積極組織學部委員申請,鼓勵跨學部聯合提出指南建議。
第九條委託教育部科技委戰略諮詢委員會組織專家對三類指南建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年度擬立項指南建議。
第十條科技司司務會研究審定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科技司綜合處組織相關高校和科技委學部按照指南方向進行申報。項目主持人需填報《教育部科學事業費重大項目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第十二條項目主持人應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學術影響力,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項目的組織和研究工作。原則上同一申請人當年只能申請一項項目,同期承擔科學事業費項目不得超過兩項。B、C類項目主持人一般應為科技委委員和學部委員。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三條重大項目評審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答辯評審。
第十四條科技司綜合處和相關業務處根據項目指南和申報要求,對項目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五條委託科技委戰略諮詢委員會組織科技委專家進行答辯評審,答辯專家組成員不少於13名,擇優提出立項建議名單。
第十六條科技司綜合處根據科技委評審結果提出科學事業費年度立項方案,經司務會研究後,作為教育部“三重一大”事項報部黨組會審定。
第十七條重大項目立項名單在科技司網站公示(涉密項目除外),公示期不少於10天。公示期滿,正式發布立項通知。如公示期中有異議,委託第三方複議。
第十八條立項通知發布後1個月內,項目申請人需根據項目申請書和專家評審意見編制《教育部科學事業費重大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並報送科技司綜合處。
第十九條《任務書》經科技司核准後將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和結題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五章 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主持人作為第一責任人應按照《任務書》的研究內容和工作計畫,負責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
第二十一條項目主持人所在高校是項目依託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條件保障和必要支持,並負責項目經費監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A類項目依託單位負責項目過程監管和結題驗收預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B、C類項目主持人所在學部負責項目過程監管,積極支持項目的順利進行,負責項目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的預評估,並形成評估意見。
第二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中,一般不得更換項目主持人或調整《任務書》內容。如因特殊原因,需進行調整的,報科技司審批。
第二十四條如因組織管理不力,導致項目難以進行的,予以中止或撤銷。項目依託單位須對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科技司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項目主持人須在項目研究期滿1個月內向科技司提出結題申請。同時,填報《教育部科學事業費重大項目驗收報告》(以下簡稱《驗收報告》)。
第二十六條科技司綜合處對項目結題材料進行審核,委託科技委戰略諮詢委員會進行結題驗收,並形成驗收意見。驗收採取答辯評審方式進行,驗收專家組由不少於13名相關專家組成,其中財務專家至少1名。
第二十七條對通過驗收的的項目,準予結題。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3個月內修改完善,再提交材料進行結題驗收。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視情況給予通報或終止項目等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結題申請的;
2.二次結題驗收未通過的;
3.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的;
4.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觸犯法律行為的。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按“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根據項目實際需求編制預算,報科技司。
第三十條科技司委託科技委戰略諮詢委員會組織專家對承擔單位申報預算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提出預算額度建議。預算額度經科技司司務會研究後,報部黨組會審定。
第三十一條科技司按年度撥付項目經費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批覆預算使用經費,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獻/圖書資料費:指在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複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數據跟蹤採集、數據挖掘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
(四)會議費:指在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五)專家諮詢費:指在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費用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務費:指在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後等)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七)出版/傳播/印刷費:指在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出版費等。
(八)合作與交流:指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與調研發生的費用,支出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辦公設備:為開展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租賃使用的小型設備,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預算總額一般不予調整;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會議費、差旅費、合作與交流費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專家諮詢費和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其他需要調整的,由項目主持人提出申請,依託單位審準,報科技司備案。
第三十四條項目完成後應按照實際支出進行決算,決算須經項目依託單位的財務和審計部門審核,並隨《驗收報告》報送科技司。
第三十五條通過驗收項目的結餘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項目的結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條項目依託高校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學校相關責任人,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科技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修訂)》(教技〔200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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