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印發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的通知
教技函〔201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適應新時代科技教育發展的需要,不斷提升高校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我部對《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教技〔2004〕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同步制定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有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附屬檔案: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
細則全文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管理,規範工程中心定期評估工作,引導激勵高質量發展,根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評估是工程中心建設運行動態管理的重要環節,重點檢查工程中心評估周期內的運行情況,其目的是建立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高質量,促進發展。評估內容包括工程技術研發能力與水平、成果舉凳轉化與行業貢獻、學科發展與人才培養、運行管理能力。
第三條 評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靠專家、注重實效、動態調整、以評促建,採取定性評估和定量評估相結合的方式(評估指標體系詳見附屬檔案1),定量評估以每年度提交至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為準。評估工作分為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四條 正式開放運行(從驗收通過發文第二年1月1日算起)滿三年的工程中心,原則上都應參加五年一周期射挨精的評估,未滿三年的工程中心可自願申請參加評估。
第二章 評估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包括:制定工程中心評估細則和評估指標體系,確定參評工程中心名單,安排評估任務,建陵膠拒承立評估專家庫並遴選評估專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指導、評價和監督評估機構的工作,受理對評估機構和評估工作的實名異議。
第六條 評估機構應具備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的條件,能夠按照本細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並對評估過程中的有關信息嚴格保密。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擬定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並報教育部批准,受理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總結評估工作,提交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並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七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以下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所屬高等學校編制評估相關材料,做好工程中慨應匪心評估準備工作。
第八條 工程中心依託高等學校負責為工程中心評估提供支撐和保障,組織工程中心編制評估相關材料,並對評估材料的判蜜淋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把關。
第九條 參評工程中心根據本細則的要求,全面總結評估周期內的工作,認真編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射紋察陵評估總結報告》(編制大綱詳見附屬檔案2),確保材料與數據真實可靠。
第三章 評估準備
第十條 教育部於每年4月發布當年評估通知,確定參評工程中心名單,並抄送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根據當年發布的評估通知,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報教育部批准。體戲堡評估實施方案包括工程中心分組、材料提交、評估日程安排等。評估經費預算主要包括專家評審費、會場租用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教育部在收到評估方案後的15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按照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工作安排,組織專家開展評估,並於下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四章 初 評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依據評估工作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參評工程中心提交的評估材料進行審核,督促工程中心在規定期限內完善和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初評按照技術領域相近分組,採取集中會議評議。教育部在會前組織召開初評預備會,向初評專家說明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明確評估任務和要求。
初評內容包括:審閱評估材料、聽取評估總結報告、專家質詢、記名打分等環節。
第十五條 根據專家打分結果,初評成績排名前20%和後20%的工程中心,從其餘參評工程中心中抽取的不少於10%工程中心一併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現場考察名單在教育部網站上發布。未進入現場考察名單但有意願參加現場考察的,可在名單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第五章 現場考察
第十六條 現場考察按照參評數量和相近領域進行分組。教育部成立現場考察專家組,評估機構組織現場考察。每個專家組由5–7名專家組成,其中應包含初評專家2–3名,管理專家1–2名。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按照現場考察工作方案,確定各參評工程中心現場考察時間(每個參評工程中心不少於半天)和路線,於現場考察前10個工作日通知參評工程中心,並將現場考察安排通報工程中心主管部門。
評估機構負責擬訂現場考察工作手冊,主要內容包括現場考察基本程式、日程安排、有關檔案、工作人員職責以及保密協定等。教育部會同評估機構組織召開現場考察預備會,向專家組成員明確現場考察的任務和要求。
第十八條 現場考察過程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心的運行狀態、建設內容和管理機制;核實承擔國家、行業和區域重大科技任務完成情況,技術攻關、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套用推廣情況;檢查依託高等學校對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監督管理情況等。
第十九條 現場考察主要內容包括:聽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託高等學校工作報告,並提問質詢,審閱評估材料和證明材料,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考察工程中心實驗技術平台、中試與工程驗證環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報告主要介紹評估期內工程中心取得的標誌性技術成果(不超過5項)與工程化套用,並對工程中心的運行狀況和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系統總結。
學校負責人要代表依託高等學校,報告評估期內對工程中心的資源投入、條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監督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提供以下材料備現場考察專家組查閱:基本運行經費、建設資金投入等有關財務證明(包括到賬和使用情況);各類相關項目契約書、立項批准書、科研成果、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技術交流和會議等相關證明材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現場考察專家組根據實際考察情況,交流討論後,以口頭方式向工程中心和依託高等學校簡要反饋意見和建議,現場不公布考察結果。
第二十二條 現場考察結束後,專家組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本組考察的工程中心記名打分,並形成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章 綜合評議
第二十三條 按照初評成績占50%,現場考察成績占50%計算出參加現場考察的各工程中心的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排名靠前的工程中心評估結果為優秀,綜合成績排名後15%的工程中心將參加綜合評議。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名單在教育部網站上發布並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知有關依託高等學校。
第二十四條 同領域的綜合評議不再按相近學科分組。每個領域綜合評議專家組由9–11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向綜合評議專家組提供參評工程中心的初評成績、現場考察成績、現場考察意見、評估材料和評估指標體系等。
第二十六條 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由中心主任做綜合評議工作報告,並對專家組的質詢進行答辯。主要介紹工程中心代表性成果和優勢特色、技術研究情況、工程化情況、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展規劃和構想等。
第二十七條 專家組經評議討論,對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記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綜合評議意見,並當場公布排序結果。
第七章 評估結果
第二十八條 綜合評議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評估機構負責撰寫評估報告,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並提出建議和意見,並與評估檔案一併提交教育部。評估檔案包括:各階段專家組人員名單、初評專家打分表、初評打分排序統計結果、各工程中心現場考察意見、現場考察打分表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專家打分表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根據評估成績和評估報告,確定並發布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限期整改、未通過四類,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比例不超過15%,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和未通過的比例不低於10%,其餘為良好。
評估結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公示一周,最後以書面形式向依託高等學校反饋。由教育部處理公示期間個人或單位實名提出的異議。
第三十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評估結果為“未通過”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整改期不超過2年,整改期滿後由教育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效果,檢查未通過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第三十一條 連續三次評估結果均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可不參加下一輪評估,其評估結果定為優秀。連續兩次評估結果均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不參加評估、中途退出評估、無重大客觀原因逾期未報送評估材料的工程中心,其評估結果定為未通過。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工程中心評估費用由教育部承擔。
第三十三條工程中心評估實行公示與迴避制度。參評工程中心可提出需迴避的評估專家,與工程中心相關的人員不得作為評估專家。評估專家應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職責和權力,遵守評估保密制度,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的評審費用、禮品、禮金。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作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配合檔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內容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
| | |
| | 總體定位和研究方向; 工程技術重大突破; 標誌性成果影響力; 承擔國家或地方重點重大科研任務情況 |
| 中心主任與技術帶頭人作用; 研發及工程技術隊伍結構; 青年骨幹培養與引進; 工程技術隊伍團隊攻關能力 |
| 物理空間與儀器設備分布合理,滿足工程技術研發及創新發展需要 |
| | 科研成果轉化機制及成效; 專利轉化收益; 校企合作研發任務及經費保障; 承擔政府產業化項目情況 |
| 工程化典型案例,推廣示範作用; 對行業(區域)產生直接經濟社會效益; 主持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與規範; 提供技術諮詢和培訓服務 |
| | 支撐學科建設水平提升的作用; 促進學科交叉和新興學科發展 |
| 碩士、博士培養; 實習實踐基地設立及學生創新創業情況; 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
| | |
| |
| 內部規章制度、運行管理機制、評價考核體系等; 依託高校、地方政府投入與支持舉措; 技術委員會支撐作用; 科研氛圍、學術風氣 |
附屬檔案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封面:工程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建設時間、依託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與郵編
一、摘要
二、評估期基本情況概述
三、評估期間工作業績
1. 產業重大技術突破、共性關鍵技術供給、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及其水平,各研究方向標誌性技術成果、水平和工程套用與效益。
2. 工程化典型案例實施進展,對產業技術進步與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作用、影響與效益貢獻。
3. 工程化技術成果轉移、轉化、輻射、擴散情況及其對行業、區域發展影響力,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與規範情況,對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與貢獻。
4. 隊伍建設及其水平,高層次創新人才培養質量及其在行業中的影響;帶頭人與團隊水平對工程中心建設的貢獻。
5. 對工程技術人才培訓、人才培養及開放服務。
6. 對學科建設支撐作用。
四、硬體條件運行情況與質量
1.研究方向及其相應實驗技術平台配置情況
2.中試與工程驗證能力
3.配套設施及支撐條件
4.技術成果、檔案資料歸檔情況
五、經費情況
1.經費收支情況
2.技術轉讓與服務收入情況
六、運行與管理機制
1.機構設定
2.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
七、近中期任務、目標和未來規劃
八、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九、依託單位自評估意見
十、主管部門意見
十一、教育部意見
十二、有關附屬檔案
(科研項目名稱、編號、來源、起止時間及其經費一覽表;成果推廣轉化用戶證明等。)
第三章 評估準備
第十條 教育部於每年4月發布當年評估通知,確定參評工程中心名單,並抄送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根據當年發布的評估通知,制定詳細的評估實施方案和經費預算,報教育部批准。評估實施方案包括工程中心分組、材料提交、評估日程安排等。評估經費預算主要包括專家評審費、會場租用費、交通費、食宿費等。教育部在收到評估方案後的15個工作日內批覆。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按照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工作安排,組織專家開展評估,並於下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四章 初 評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依據評估工作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參評工程中心提交的評估材料進行審核,督促工程中心在規定期限內完善和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初評按照技術領域相近分組,採取集中會議評議。教育部在會前組織召開初評預備會,向初評專家說明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明確評估任務和要求。
初評內容包括:審閱評估材料、聽取評估總結報告、專家質詢、記名打分等環節。
第十五條 根據專家打分結果,初評成績排名前20%和後20%的工程中心,從其餘參評工程中心中抽取的不少於10%工程中心一併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現場考察名單在教育部網站上發布。未進入現場考察名單但有意願參加現場考察的,可在名單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列入現場考察名單。
第五章 現場考察
第十六條 現場考察按照參評數量和相近領域進行分組。教育部成立現場考察專家組,評估機構組織現場考察。每個專家組由5–7名專家組成,其中應包含初評專家2–3名,管理專家1–2名。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按照現場考察工作方案,確定各參評工程中心現場考察時間(每個參評工程中心不少於半天)和路線,於現場考察前10個工作日通知參評工程中心,並將現場考察安排通報工程中心主管部門。
評估機構負責擬訂現場考察工作手冊,主要內容包括現場考察基本程式、日程安排、有關檔案、工作人員職責以及保密協定等。教育部會同評估機構組織召開現場考察預備會,向專家組成員明確現場考察的任務和要求。
第十八條 現場考察過程由專家組長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心的運行狀態、建設內容和管理機制;核實承擔國家、行業和區域重大科技任務完成情況,技術攻關、科研成果和工程化套用推廣情況;檢查依託高等學校對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條件保障的落實情況,以及工程中心的日常監督管理情況等。
第十九條 現場考察主要內容包括:聽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託高等學校工作報告,並提問質詢,審閱評估材料和證明材料,召開座談會或進行個別訪談,考察工程中心實驗技術平台、中試與工程驗證環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報告主要介紹評估期內工程中心取得的標誌性技術成果(不超過5項)與工程化套用,並對工程中心的運行狀況和管理機制進行全面、系統總結。
學校負責人要代表依託高等學校,報告評估期內對工程中心的資源投入、條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監督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提供以下材料備現場考察專家組查閱:基本運行經費、建設資金投入等有關財務證明(包括到賬和使用情況);各類相關項目契約書、立項批准書、科研成果、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技術交流和會議等相關證明材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現場考察專家組根據實際考察情況,交流討論後,以口頭方式向工程中心和依託高等學校簡要反饋意見和建議,現場不公布考察結果。
第二十二條 現場考察結束後,專家組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本組考察的工程中心記名打分,並形成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章 綜合評議
第二十三條 按照初評成績占50%,現場考察成績占50%計算出參加現場考察的各工程中心的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排名靠前的工程中心評估結果為優秀,綜合成績排名後15%的工程中心將參加綜合評議。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名單在教育部網站上發布並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通知有關依託高等學校。
第二十四條 同領域的綜合評議不再按相近學科分組。每個領域綜合評議專家組由9–11名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 評估機構向綜合評議專家組提供參評工程中心的初評成績、現場考察成績、現場考察意見、評估材料和評估指標體系等。
第二十六條 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由中心主任做綜合評議工作報告,並對專家組的質詢進行答辯。主要介紹工程中心代表性成果和優勢特色、技術研究情況、工程化情況、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展規劃和構想等。
第二十七條 專家組經評議討論,對參加綜合評議的工程中心記名打分和排序,形成綜合評議意見,並當場公布排序結果。
第七章 評估結果
第二十八條 綜合評議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評估機構負責撰寫評估報告,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並提出建議和意見,並與評估檔案一併提交教育部。評估檔案包括:各階段專家組人員名單、初評專家打分表、初評打分排序統計結果、各工程中心現場考察意見、現場考察打分表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專家打分表和排序結果、綜合評議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根據評估成績和評估報告,確定並發布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限期整改、未通過四類,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比例不超過15%,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和未通過的比例不低於10%,其餘為良好。
評估結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網站公示一周,最後以書面形式向依託高等學校反饋。由教育部處理公示期間個人或單位實名提出的異議。
第三十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評估結果為“未通過”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評估結果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整改期不超過2年,整改期滿後由教育部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效果,檢查未通過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
第三十一條 連續三次評估結果均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可不參加下一輪評估,其評估結果定為優秀。連續兩次評估結果均為“限期整改”的工程中心不再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序列。不參加評估、中途退出評估、無重大客觀原因逾期未報送評估材料的工程中心,其評估結果定為未通過。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工程中心評估費用由教育部承擔。
第三十三條工程中心評估實行公示與迴避制度。參評工程中心可提出需迴避的評估專家,與工程中心相關的人員不得作為評估專家。評估專家應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職責和權力,遵守評估保密制度,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不得收取評估對象的評審費用、禮品、禮金。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作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配合檔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內容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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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體定位和研究方向; 工程技術重大突破; 標誌性成果影響力; 承擔國家或地方重點重大科研任務情況 |
| 中心主任與技術帶頭人作用; 研發及工程技術隊伍結構; 青年骨幹培養與引進; 工程技術隊伍團隊攻關能力 |
| 物理空間與儀器設備分布合理,滿足工程技術研發及創新發展需要 |
| | 科研成果轉化機制及成效; 專利轉化收益; 校企合作研發任務及經費保障; 承擔政府產業化項目情況 |
| 工程化典型案例,推廣示範作用; 對行業(區域)產生直接經濟社會效益; 主持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與規範; 提供技術諮詢和培訓服務 |
| | 支撐學科建設水平提升的作用; 促進學科交叉和新興學科發展 |
| 碩士、博士培養; 實習實踐基地設立及學生創新創業情況; 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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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規章制度、運行管理機制、評價考核體系等; 依託高校、地方政府投入與支持舉措; 技術委員會支撐作用; 科研氛圍、學術風氣 |
附屬檔案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封面:工程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建設時間、依託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與郵編
一、摘要
二、評估期基本情況概述
三、評估期間工作業績
1. 產業重大技術突破、共性關鍵技術供給、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及其水平,各研究方向標誌性技術成果、水平和工程套用與效益。
2. 工程化典型案例實施進展,對產業技術進步與核心競爭力的提升作用、影響與效益貢獻。
3. 工程化技術成果轉移、轉化、輻射、擴散情況及其對行業、區域發展影響力,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與規範情況,對創新驅動發展、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與貢獻。
4. 隊伍建設及其水平,高層次創新人才培養質量及其在行業中的影響;帶頭人與團隊水平對工程中心建設的貢獻。
5. 對工程技術人才培訓、人才培養及開放服務。
6. 對學科建設支撐作用。
四、硬體條件運行情況與質量
1.研究方向及其相應實驗技術平台配置情況
2.中試與工程驗證能力
3.配套設施及支撐條件
4.技術成果、檔案資料歸檔情況
五、經費情況
1.經費收支情況
2.技術轉讓與服務收入情況
六、運行與管理機制
1.機構設定
2.管理體制及運行機制
七、近中期任務、目標和未來規劃
八、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九、依託單位自評估意見
十、主管部門意見
十一、教育部意見
十二、有關附屬檔案
(科研項目名稱、編號、來源、起止時間及其經費一覽表;成果推廣轉化用戶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