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的通知
教技函〔201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適應新時代科技教育發展的需要,不斷提升高校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我部對《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教技〔2004〕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同步制定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有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教育部
2019年10月10日
附屬檔案: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
辦法全文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工程中心高質量發展,提升高等學校自主創新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高等學校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學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組織工程技術研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學科建設發展、培養集聚創新人才、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任務是以國家中長期教育、科技發展規劃為指導,立足高等學校基礎研究優勢,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升工程化和系統集成能力,促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夯實行業技術基礎,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為國家戰略需求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第四條 工程中心應充分發揮科研育人作用,深化科教融合,以人才的創造性精神、創造性思維、創造性能力為核心,通過科學研究和工程實踐,培養具有創意、創新、創業能力的高水平工程化人才,為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持續提供人才支撐。
第五條 工程中心為依託高等學校建設的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實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工程中心發展規劃,擬定布局方案和實施計畫,制定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二)指導工程中心的運行和管理。
(三)負責工程中心建設立項、調整和撤銷。
(四)組織開展工程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
(五)擬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的相關政策。
第七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工程中心緊密對接行業和區域科技、經濟發展需求。
(二)推進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落實建設資金和配套條件,提供政策支持。
(三)負責組織所屬高等學校工程中心建設申報、論證,指導和監督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四)協助教育部做好工程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是工程中心的建設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工程中心的建設實施,在學科建設、人才引進、隊伍建設、研究生招生計畫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並落實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提供人力資源、研發場地、設備設施等配套保障條件。
(二)將工程中心建設納入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和運行制度,支持工程中心相對獨立運行管理。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術委員會主任,組建技術委員會。
(四)負責工程中心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協助做好工程中心驗收與評估等相關工作。
(五)根據技術委員會意見,提出工程中心發展方向、建設內容等重大事項調整建議。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九條 工程中心的立項與建設包括發布建設領域(指南)、立項申請、評審、論證、驗收等環節。
第十條 工程中心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為:
(一)符合建設領域(指南)及相關要求,發展目標與建設思路清晰,建設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確,特色鮮明,在本領域本行業有重要影響。
(二)依託學科應為優勢學科或學科群,建設起點高,擁有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堅實的工程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基礎。
(三)具備技術研發、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條件及經費保障。原則上工程中心儀器設備總價值不低於2000萬元,建設期新增投資不低於1000萬元,研發、驗證和中試物理空間不低於5000平方米,且相對集中。
(四)擁有知名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富於創新、產業服務意識強、科技成果轉化經驗豐富的創新團隊。具有一支穩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
(五)擬申請的工程中心,一般應是已運行良好的行業、地方、校級重點技術研發平台,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和技術儲備。依託高等學校應具有完善的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機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符合工程中心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高等學校,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指南)及相關要求,編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大綱詳見附屬檔案1)。依託高等學校應確保建設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並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承諾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至教育部。
第十二條 教育部組織專家對建設申請書進行評審,擇優批覆立項。
根據立項批覆,高等學校編制《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編制大綱詳見附屬檔案2),組織專家組對工程中心建設計畫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將論證後的建設計畫任務書、論證報告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依據立項批覆檔案,落實建設經費與保障條件,實施建設。工程中心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逾期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探索社會企業和自然人等多元方式融資建設工程中心,開展成果轉移轉化。鼓勵工程中心與合作企業共建中試基地、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基地。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負責本校工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成立由校級相關負責同志牽頭,科技、人事、學科、財務、資產等部門參加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決工程中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保障工程中心基本運行經費每年不低於100萬元。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實行高等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工程中心主任負責工程中心的全面工作,並設立副主任和專職秘書。
工程中心主任由高等學校公開遴選和聘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工程中心主任的聘任條件是:學術造詣深厚、工程技術研究水平高、開拓創新意識和組織管理能力強,熟悉相關行業國內外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身體健康,首次聘任時年齡不超過55歲,且應為本單位全職人員。工程中心主任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不超過2屆。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指導機構,其職責是根據技術與行業發展趨勢和需求,指導審議工程中心發展戰略和年度計畫工作,評價工程設計與試驗方案,提供技術經濟諮詢和市場信息,研究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調整建議等。技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
技術委員會由行業與技術領域的科技、工程、企業界優秀專家組成,人數不少於11人,其中來自依託高等學校的成員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員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技術委員會每屆聘期5年,原則上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
技術委員會由高等學校聘任。技術委員會主任應由依託高校之外的專家擔任,報主管部門和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研發隊伍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應為依託高等學校聘用的、聘期在2年(含)以上的全職人員,包括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原則上規模不少於50人。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以國家戰略需求和行業、區域經濟發展需要為導向,圍繞主要研究方向和重點任務,組織團隊開展技術攻關,承擔國家、行業和區域的重大科技任務,持續為技術創新和產業進步提供工程化技術成果。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深化科教融合,加強人才培養,吸引優秀本科生參與工程實踐,支持研究生參與工程技術攻關,積極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建立協同創新機制,面向社會開放運行,廣泛吸引優秀人才開展技術協同攻關,與國內外知名企業和團隊開展穩定的實質性合作。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應規範智慧財產權管理,強化技術標準與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重視對行業發展有影響的技術成果和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應著力營造求真務實、潛心問學、誠實公正、水到渠成、理性質疑、協作開放的創新文化,加強自我監督和科研誠信教育,提升科學素養,防範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年度總結報告提交至教育部科技
管理信息系統,加蓋公章後的紙質版報送教育部,並在依託高等學校相關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五條 工程中心升級為國家級創新平台後,原則上不再保留原工程中心牌子,不再納入工程中心管理序列。支持依託高等學校申請組建新的工程中心。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發展方向和建設內容需要進行重大調整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由教育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準予調整。
第五章 驗收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完成後,高等學校經主管部門向教育部報送《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驗收總結報告》(編制大綱詳見附屬檔案3),並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八條 驗收工作由教育部組織或委託相關單位進行。驗收專家組由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立項批覆檔案、《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驗收總結報告》進行現場驗收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經教育部批覆後正式開放運行。
第二十九條 現場驗收和綜合評議包括:
(一)聽取工程中心主任建設工作總結報告,對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審查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二)審閱工程中心檔案資料,實地考察工程中心中試與工程驗證環境、設備設施及用房等條件建設情況。
(三)對工程中心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討論,提出評議性指導建議,形成書面驗收意見。
第三十條 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正式納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管理;未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將被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按照相近研究領域對工程中心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周期為5年,評估程式分為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正式開放運行滿三年的工程中心應參加教育部組織的定期評估。
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負責工程中心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評估細則》,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並處理異議。
第三十三條 教育部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工程中心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將給予一定支持,並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未通過評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過驗收後,可依據批覆檔案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條 港澳台地區高等學校申請工程中心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內容
附屬檔案: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大綱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編制大綱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驗收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附屬檔案1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申請書》編制大綱
封面: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依託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與郵編、編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設意義與必要性
1.建設的背景和需求
2.國內外本領域技術狀況及發展趨勢
3.國內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現狀
4.依託單位在本領域所處的地位與發展潛力
三、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
1.申報單位概述
2.現有基礎條件
3.學科建設基礎
4.人才隊伍建設基礎
5.代表性成果與案例
四、主要任務和目標
1.研究方向和任務
2.近期目標和中長期目標
五、管理與運行機制
1.機構設定與職能
2.運行機制
六、投資情況
七、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九、依託單位意見
十、主管部門意見
十一、有關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2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編制大綱
封面:工程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依託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與郵編、編制日期
一、摘要
工程中心名稱、依託單位、主要研究方向、建設周期、建設地點和建設計畫;投資總規模、新增投資規模及其構成、經費籌措方式等。
二、建設方案
1.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務
2.驗收目標和中長期目標
3.擬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和當前擬實施的工程化項目
4.人才培養、隊伍建設計畫
5.保障條件建設計畫
三、運行管理機制
1.機構設定
2.管理機制
四、依託單位的支持
五、主管單位的支持
六、產業化套用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七、工程中心建設計畫專家組論證意見
八、依託單位意見
九、主管部門意見
十、教育部審核意見
十一、有關附屬檔案
(有行政或法律效力的配套建設資金證明檔案;科研項目名稱、編號、來源、起止時間及其經費一覽表;成果推廣轉化用戶證明等。)
附屬檔案3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驗收總結報告》編制大綱
封面:工程中心名稱、所屬技術領域、依託單位、主管部門、中心負責人、聯繫電話、電子信箱、通信地址與郵編、編制日期
一、摘要
二、建設概況
三、建設計畫任務書主要內容
四、建設計畫完成情況
1.研究任務完成情況及標誌性成果
2.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情況
3.配套與支撐條件落實情況
五、建設期工程化情況
1.關鍵技術突破情況
2.工程化項目實施進展與效益
3.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及其對行業、區域發展影響力
4.典型工程化案例
六、建設和運行資金投入情況
七、運行與管理機制、規章制度
八、中長期發展規劃
九、依託單位自評意見
十、主管部門意見
十一、附屬檔案材料
1.《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相關批覆檔案
2.《xxx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畫任務書》
3. 合作、協定及其他相關檔案
4. 建設和運行資金投入相關證明材料
5. 儀器設備清單
7. 典型工程化案例佐證材料
8. 行業標準、認證資質證明等
9. 代表性科研成果
10.產業化成果證明材料
11.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