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措施是指國家教育行政機關根據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規、規章,針對特定對象所採取的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處理或決定的教育行政執法行為。具有 4 個特徵。(1)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行為。任何其他國家機關都不能規定和採取。在中國,只有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規定,只有有管轄權的教育行政機關有權採取。(2)是針對國家教育行政管理的具體事件或特定的人所作的決定。直接涉及特定對象在教育法上的權利、義務,或創立、變更、維護、確認一定的教育法律關係。如批准某社會團體舉辦職業學校,向適齡兒童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等。(3)是教育行政機關表示單方意思的行為。無須徵得相對人的同意,只要教育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就可作出決定,教育行政措施即告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相對人必須服從,否則就要受到處罰。(4)是一種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行政措施必須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方可採取,並受到國家強制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