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範(試行)

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範(試行)

《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範(試行)》是為了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範學校結核病疫情的傳播流行,確保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由衛生部會同教育部於2010年7月制定發布的。本規範所指的學校包括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範(試行)
  • 衛辦疾控發:〔2010〕133號
  • 印發:防控工作規範
  • 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
通知信息,規範全文,

通知信息

關於印發《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衛辦疾控發〔2010〕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為加強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衛生部會同教育部制定了《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

規範全文

職責分工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屬地管理、聯防聯控的工作原則,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衛生、教育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監督和指導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和學校做好結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衛生行政部門。
將學校結核病防治工作納入當地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計畫,實行目標考核;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學校結核病防控對策、措施;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制訂本地區學校結核病疫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學校結核病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調查和處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轄區內學校結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學校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二)教育行政部門。
配合衛生等部門,制訂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學校結核病防控對策、措施;督促落實學校結核病疫情報告制度;檢查督促轄區內學校落實各項結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衛生部門監測轄區內學校結核病發病情況,適時發布健康提示;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學校結核病暴發疫情的處置等工作。
(三)醫療衛生機構。
建立與轄區內學校結核病防控聯動機制,指導學校落實各項具體防控措施。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為學校提供結核病防控工作培訓等業務技術指導;監測分析學校結核病疫情,及時向學校通報轄區內結核病疫情信息;負責學校結核病疫情的現場調查處置;負責患者的診斷、治療管理;協助教育部門開展學校結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醫療機構負責結核病患者的診斷、報告和轉診;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通報結核病患者信息;在學生結核病患者就診和治療過程中,開展對患者的健康教育;負責學生結核病患者住院期間的規範化治療。
(四)學校。
各項結核病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部署,在衛生部門指導下,將結核病防控納入學校工作計畫;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校長具體抓的防控工作責任制,並將責任分解到部門、落實到人;明確結核病疫情報告人;配合衛生部門對校醫等有關人員進行結核病防控知識培訓;開展結核病防控健康教育;配合衛生部門做好結核病暴發疫情處置等工作。
學校結核病常規預防措施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措施。
1.對學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協助開展健康教育。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開展對學校校醫、衛生保健教師的業務培訓,協助學校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和衛生宣傳工作,定期對轄區學校結核病防控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技術指導。
2.為學校師生健康體檢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幼稚園、國小、國中新生入學體檢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並詢問是否有結核病密切接觸史和肺結核可疑症狀,對有結核病密切接觸史者開展結核菌素(PPD)皮膚試驗;高中和大學新生入學體檢和教師常規體檢需詢問是否有結核病密切接觸史和肺結核可疑症狀。對體檢發現的PPD試驗強陽性者(硬結平均直徑≥15mm或有水皰)、可疑症狀者或胸部X線檢查異常者進行3次痰塗片檢查,對痰塗片檢查陽性者進行痰培養和抗結核藥物敏感性試驗。
3.加強學校結核病疫情的主動監測。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防治機構)要利用傳染病網路直報系統和結核病專報系統開展學校結核病疫情的主動監測,分析學校結核病發生、流行趨勢,並將分析結果及時向同級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反饋。對學校報告的疑似肺結核病例,應當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核實。
(二)學校措施。
1.開展結核病健康教育。通過健康教育課、主題班會、宣傳展板、黑板報、宣傳窗,或開展講座、播放影像製品等形式,對在校學生和教職員工廣泛宣傳結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識,提高結核病的認知水平,增強自我防護意識,減少對結核病患者的歧視。
核心知識包括:(1)肺結核是一種慢性呼吸道傳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帶血絲,應當懷疑得了結核病;(3)得了結核病,應當到縣(區)級結防機構接受檢查和治療;(4)在縣(區)級結防機構檢查和治療肺結核,可享受國家免費政策;(5)只要堅持正規治療,絕大多數肺結核患者是可以治癒的;(6)咳嗽、打噴嚏掩口鼻;(7)不隨地吐痰;(8)出現肺結核可疑症狀或被診斷為肺結核後,應當主動向學校報告,不隱瞞病情、不帶病上課;(9)養成開窗通風習慣;(10)保證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強體育鍛鍊,提高抵禦疾病的能力。
2.創建良好的學校衛生環境。做好校園環境的清掃保潔,消除衛生死角。特別要做好教室、宿舍、圖書館(閱覽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場所的保潔和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3.落實學校健康體檢、晨檢及因病缺課登記和追蹤制度。
(1)按有關規定將結核病的檢查項目作為學校新生入學體檢和教職員工每年常規體檢的必查項目,並納入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健康體檢檔案。對於通過學校健康體檢發現的疑似結核病病例,學校應當及時告知學生或家長到當地醫療機構檢查確診。
(2)落實由班主任或班級衛生員負責的晨檢工作,重點了解每名學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發熱、盜汗等肺結核可疑症狀。發現肺結核可疑症狀者後,應當及時報告學校醫務室(衛生室),告知學生或家長及時到當地醫療機構檢查確診。
(3)落實因病缺課登記和追蹤制度。班主任(輔導員)應當及時了解學生的缺課原因。如懷疑為肺結核,應當及時報告學校醫務室(衛生室),並由學校醫務室(衛生室)追蹤了解學生的診斷和治療情況。
(4)加強疫情報告。對學校通過健康體檢、晨檢等途徑發現的結核病疑似病例,疫情報告人應當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5)建立健全校內有關部門之間、學校與家長之間、學校與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及教育行政部門之間的聯繫機制,明確具體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學校結核病散發病例管理措施
學校結核病散發病例是指在學校內發現結核病確診病例,但未達到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應當在強化各項常規預防措施的同時,採取以病例管理為主的防控措施,嚴防結核病在校園內傳播。
(一)醫療衛生機構。
1.做好疑似結核病病例的確診。對學校師生中因症就診或轉診的肺結核可疑症狀者要詳細詢問病史、既往診療史等,按照《中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指南》的診斷程式進行拍攝胸片和痰塗片檢查,必要時進行痰培養。根據患者的病史、臨床表現、胸片和痰菌檢查結果,按照肺結核診斷標準(WS288-2008)作出明確診斷。
2.篩查密切接觸者。發現結核病病例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開展病例所在學校師生密切接觸者的篩查工作。結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是指與結核病病例直接接觸的人員,主要包括同班師生、同宿舍同學。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師生篩查中新發現了1例及以上結核病病例,需將密切接觸者篩查範圍擴大至與病例同一教學樓和宿舍樓樓層的師生;同時,要對與病例密切接觸的家庭成員進行篩查。對篩查發現的單純PPD強陽性,胸部X光片正常的密切接觸者,在其知情、自願的基礎上可對其進行預防性服藥。
3.根據確診病例的病情,開具休學診斷證明。符合下述病情條件之一者,可開具休學診斷證明:
(1)菌陽肺結核患者(包括塗片陽性和/或培養陽性患者);
(2)X線胸片顯示肺部病灶範圍廣泛和/或伴有空洞的菌陰肺結核患者;
(3)具有明顯的肺結核症狀。
4.負責確診病例的治療管理。對確診結核病病例,負責登記其信息並提供免費抗結核病藥物治療。休學的病例應當納入居住地的結核病防治機構進行治療管理;在校治療的病例,實行屬地結核病防治機構與學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全程督導治療管理。
5.適時開具復學證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開具復學證明:
(1)菌陽肺結核患者至少經過2個月的規則治療,症狀減輕或消失,胸部X線病灶明顯吸收,連續3次痰塗片檢查均陰性(每次痰塗片檢查的間隔時間至少滿1個月)。
(2)菌陰肺結核患者經過2個月的規則治療,症狀減輕或消失,胸部X線病灶明顯吸收,空洞縮小或閉合,連續3次痰塗片檢查均陰性(每次痰塗片檢查的間隔時間至少滿1個月)。
(二)學校措施。
1.做好確診病例的登記和管理工作。加強晨檢及因病缺課登記和追蹤工作,密切關注與確診病例同班級、同宿舍學生的健康狀況。
2.休學和復學管理。
(1)休學管理。根據縣級及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的休學診斷證明,學校對患結核病的學生採取休學管理。休學學生可住院或居家隔離治療,並接受所在地的結核病防治機構的管理。
(2)復學管理。患病學生經治療康復並取得治療地縣級及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痊癒證明後,方可復學。
3.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不需休學的結核病病例的管理。對經醫療衛生機構診斷不具傳染性、不需休學的學生結核病病例,校醫或班主任應當協助當地結核病防治機構督促患者按時服藥,並定期到結核病防治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隨訪複查。
4.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對結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觸者進行篩查。密切接觸者篩查無異常的學生和教職員工可正常上課、上班,學校應當要求其對自身健康狀況進行密切自我觀察。一旦出現咳嗽、咳痰等肺結核可疑症狀,應當及時到當地醫療衛生機構就診。
學校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一所學校在同一學期內發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結核病病例,或出現結核病死亡病例時,分管該校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考慮是否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並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核定事件,並確定事件級別。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也可根據防控工作實際,按照規定工作程式直接確定學校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學校結核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嚴格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相關預案進行處置。學校和醫療衛生機構在落實上述各項防控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疫情監測、密切接觸者篩查、病例治療管理、環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減輕疫情危害和影響。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強化措施。
l.在學校的支持配合下,及時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密切接觸者篩查工作。
2.指導發生疫情的學校強化晨檢、因病缺課登記及追蹤工作,及時發現和報告疑似病例。
3.配合學校做好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穩定師生及家長情緒。
(二)學校強化措施。
1.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強化開展全校師生及學生家長防治結核病知識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時消除其恐慌心理。
2.加強中國小校及托幼機構每日晨檢、因病缺課登記和追蹤工作。高等院校要建立健全宿舍、班、院(系)、學生處和校醫院等學生健康狀況信息收集報送渠道。
3.配合衛生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密切接觸者篩查以及確診病例的治療管理等工作。
4.加強學校環境衛生、公共場所通風等措施,並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場所的消毒工作。
5.落實醫療衛生部門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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