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發展法令

教育發展法令亦稱“總統 6-A 號法令”。菲律賓教育改革重要法令。1946 年菲律賓獨立後,殖民主義殘餘依然存在,教育制度混亂。為從根本上克服這種現象,門羅總統 1969 年委任一考察教育委員會,“徹底研究和評價當前菲律賓教育,分析教育體制與國家發展有關工作情況”。1970 年,該委員會提出“教育為國家發展服務”的報告。1972 年 9 月馬科斯總統據此報告頒發此法令。

強調教育應與國家發展密切結合,成為社會變革的工具,並提出十年教育發展規劃(1973—1982),成立教育特別委員會,批准一項預算和基金,對教育思想、課程設定與行政管理等進行全面改革。規定一律使用菲律賓語及英語教學(穆斯林居民集中地區使用阿拉伯語);增加中學畢業後技術訓練;推行全國地區化高等教育制度,在農村設立分校;改革中國小課程,強調勞動教育、實用工藝和職業教育;實施青年公民行動計畫;訓練與再訓練教師及行政人員等。法令實施後,改變了過去教育是殖民統治工具以及與國家發展相脫節的現象,教育普及率提高。1979—1980 年度的學校及學生數比 1945—1946 年度分別增長 2 倍和 2.5 倍,文盲比例從 37.8%降至 11%,青年的勞動觀點及為民眾服務的觀點有較大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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