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科學

教育法律科學是指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和教育學的交叉學科。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教育法的產生和對教育法律現象的理論研究而發展起來的。 20 世紀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教育法學在聯邦德國、美國和日本應運而生。 1957 年聯邦德國國際教育大學法律系漢斯·赫克爾教授與西普教授合著《學校法》,系統闡述學校制度的法律構成及其管理、教育法律關係等,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學專著。

赫克爾又著《學校法與學校政策》,憲法學者克萊因與人合著《教育權利以及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實現》等,側重於對事實與法律的分析與評價,廣泛涉及國家的教育行政責任、教育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問題。在美國,諾爾特和林恩合著的《學校法——教師手冊》為第一部較系統的教育法學著作。該書在判例基礎上構建學校法學基礎理論體系,涉及美國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礎、教師的法律地位等。60 年代中期,美國俄亥俄州教育協會律師德魯里和杜克大學教育學教授博爾梅爾共同主編《美國學校法叢書》。80 年代初,瓦倫特出版《學校法》一書。該書既有理論分析,又有法律解釋,每章附有判例介紹,體現美國教育法學的實證主義傳統。1954 年“全美教育法問題研究會”成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學組織。日本自 20 世紀 50 年代起,對教育法的研究迅速發展,初期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說和教育判例彙編。1963 年,兼子仁出版《教育法》一書,成為日本第一部系統闡明教育法學原理的權威著作。在中國,把教育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加以研究,始於 20 世紀 80 年代。198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頒布後,學術界開始研究教育立法實踐中的問題。1981 年,《甘肅師範大學學報》發表《談談制定教育法令的問題》,開教育立法理論研究的先河。此後 5 年間,一系列教育立法方面的文章問世。其中,1982 年第 1 期《教育研究》發表的《試論教育立法》、1983 年第 2 期《法學》發表的《初等教育立法芻議》,標誌中國教育界和法學界開始關注教育法問題。198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頒行後,學術界在研究教育立法的同時,開始有意識地把教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加以探討。進入 90 年代,學術界的研究轉為從整體上構建教育法學學科體系框架階段,專門著作相繼出版,主要有:《教育法學》、《教育行政執法》、《教育法學基礎》、《教育法論》等。由於不同國家間教育法學的理論基礎和面臨的情況各異,研究的範圍和內容亦不盡相同。研究範圍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規律,本國現行教育法,外國教育法,教育法歷史,教育法的比較研究,教育法與其他社會現象和自然現象的聯繫。其研究內容可分三類。(1)教育法學基礎理論研究。包括:教育法的產生和發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質和特徵,教育法規範構成,教育法的價值和作用,教育法體系,教育權利和義務關係,教育法律責任的概念、本質、種類和認定,制定和實施教育法的一般原理等。(2)教育法基本問題研究。主要是:教育權、受教育權、現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權利義務、學校內部及與外部的法律關係、教師的基本權利義務、學生的基本權利義務、舉辦者和管理者的法律關係、教育投入問題法律保障等。(3)教育法運行問題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執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監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選編和評介也日益成為研究的重要內容。以研究教育法的制定為主的教育立法學及以研究教育法的實施為主的法社會學構成教育法學的兩個主要分支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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