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教育制度

比利時教育制度(education system of Belgium),比利時人口 1000 萬(1991 年)。官方語言為荷蘭語和法語。人均國民生產總值 18950 美元(1991 年)。教育有悠久歷史。第一所高等學校魯汶天主教大學創辦於 1425 年。至 1794 年,教育幾乎均由天主教會控制,後有所動搖。1831 年憲法確立教育自由的原則。1914 年教育法規定 6 歲~14 歲為義務教育期,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實施。1959 年教育法確認公立的官辦學校與私立的自由學校並存。自此公立教育得到迅速發展。學前教育對象為 2 歲半~6 歲兒童,雖不屬義務教育,但入學率達 90%以上。初等教育 6 年,對象為 6 歲~12 歲兒童,分三個階段,每階段兩年,開設語文、算術、地理、歷史、自然常識、衛生常識、音樂、美術、體育、交通安全知識、體力勞動等課程。

中等教育 6 年,分第一類和第二類兩種體制。高等教育分大學和大學外兩類。大學教育在 19 所大學或學院實施,其中 6 所為完全大學,13 所為非完全大學。凡持有接受高等教育能力證書者均可免試入學,但入工程學院須經過專門的入學考試。宗旨:繼承、傳播和發展科學。教學分三個階段進行,設四級學位。大學外高等教育在大學之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全國有 500 余所這樣的機構。其中 73 所修業年限長,其餘修業年限短。宗旨:傳播科學知識,為各類職業部門培養實用人才。主要大學有根特國立大學、列日國立大學、魯汶天主教大學(荷蘭語)、魯汶天主教大學(法語)、布魯塞爾自由大學(法語)、布魯塞爾自由大學(荷蘭語)。1990 年在校學生 176 萬,約占全國總人口的 22%。其中國小入學率 102%,中學入學率 104 %,大學生 27.13 萬人,占適齡人口的 37%。政府設國民教育部,領導全國教育。自 1966 年始,設兩個教育部:法語和荷蘭語國民教育部,分別負責各自語言區的教育工作。主要職能:規定全國義務教育制度、教育體制結構、文憑、教師工資;管理國家開辦的公立學校;監督接受國家經費補貼的其他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根據 1980 年體制改革法,全國劃分為 3 個文化共同體。共同體有權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制定適合於本共同體的教育法令。1989 年國家教育經費為 2955.84 億比利時法郎,占國家財政預算的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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