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定

教師評定是蘇聯中國小教師定期評定製度。1972 年 6 月由《關於完成向青年普及中等教育過渡和進一步發展普通學校決議》首次提出。旨在鼓勵教師不斷提高專業水平、教育技巧,發揚首創精神。1974 年 4 月頒發專門決議和評定程式條例。規定“評定”每 5 年舉行一次;由上級國民教育機關,普通學校領導人,優秀教師,各級師範學校和教師進修學院的工作人員,黨、工會、共青團代表組成評定委員會;在本人總結工作的基礎上,對每個教師的工作作出評定。

評定結論分四種:(1)稱職並獎勵(包括授予“高級教師”和“教師—教學法專家”稱號);(2)稱職;(3)稱職但須履行委員會的建議;(4)不稱職。據此分別對教師予以獎勵、調動工作、解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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