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學校教師評定程式條例

普通學校教師評定程式條例 是蘇聯部長會議委託蘇聯教育部和全蘇工會中央理事會於1974年6月共同批准的檔案。決定普通學校教師評定程式的標準。由總則、評定的日期和周期、評定委員會及其組成、評定的程式、評審會決定的執行五部分構成。規定對每個教師每 5 年評定一次。評定內容:教學和教育工作質量、現代教學法的套用和研究情況、思想政治和業務水平等。

評定結論分 4個等次:(1)稱職並獎勵(包括授予“高級教師”或“教師—教學法專家”稱號);(2) 稱職;(3)稱職,但須履行評審會的建議;(4)不稱職。對不稱職者,或調任非教學教育工作,或解除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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