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業倫理準則

教師職業倫理準則(Code of Ethics for Professional Teachers),美國規定教育工作人員行為規範的檔案。由全國和各州教師團體自行制定。1896年喬治亞州教師聯合會率先制定。1904年加利福尼亞州、1908年阿拉巴馬州先後制定。1924年全國教育聯合會任命起草委員會起草全國性準則,並於1929年通過。1941年7月全國教育聯合會波士頓會議期間,由代表大會通過的《全國教育聯合會教師職業倫理準則》包括序言和四條準則,分別規定教育工作人員與學生和家庭、與公民事務和與專業的關係。並決定設立職業倫理常設委員會,有權將違反準則的人員開除出全國教育聯合會。至1945年,有34個州制定相應檔案,另有八個州採用全國教育聯合會制定的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師職業倫理準則
  • 外文名:Code of Ethics for Professional Teac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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