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故意犯罪形態
  • 概述: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
  • 犯罪既遂:既遂是犯罪的標準形態
  • 結果:某些犯罪結果發生是既遂
形態簡介,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關係,

形態簡介

故意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出現結局所呈現的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故意犯罪形態是在犯罪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停止下來所呈現的狀態,這種停止不是暫時性的停頓,而是結局性的停止,即該犯罪行為由於某種原因不可能繼續向前發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態,是靜止的犯罪行為狀態,而不是運動的犯罪行為狀態。就同一犯罪行為而言,出現了一種犯罪形態後,不可能再出現另一種犯罪形態。故意犯罪形態不是就犯罪行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整體而言。不能認為一個人實施的一個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態,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態。
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但並非任何犯罪行為都能順利得以實現,並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實現預期的目的。有的人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有的人著手實行犯罪後,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有的人則按預定計畫實施了行為並發生了犯罪結果。於是,故意犯罪就會出現不同的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出現在犯罪過程中,在犯罪過程以外出現的某種狀態,不是故意犯罪形態。例如,某甲因與某乙有仇,而產生了殺害某乙的犯意,但經過反覆考慮後打消了殺害某乙的念頭。由於僅具有犯意本身並不構成犯罪,故犯意的產生不處於犯罪過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故意犯罪形態。再如,某丙盜竊了某丁的財物,數日後自動將所盜財物返還給某丁。這是犯罪既遂後所實施的行為,也不是一種故意犯罪形態。
故意犯罪形態只能存在於故意犯罪中,過失犯罪沒有犯罪目的,不可能為犯罪實施預備行為;沒有出現危害結果時,不可能成立過失犯。所以,過失犯罪沒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由於過失犯罪沒有未遂,也沒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所以,對於過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間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在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行為人有間接故意。所以,通說認為,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形態。基於同樣的理由,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沒有既遂與未遂的問題。由此可見,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態。

犯罪既遂

既遂是犯罪的標準形態,即分則處罰所設定的標準的處罰程度的狀況,預備、中止、未遂為特殊形態。
犯罪既遂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如入室盜竊,小件物品藏在身上,即使當場拿住,也算既遂,大件物品則要在戶外才算既遂,扒竊中,一般扒在手中抓著的就算既遂,控制區域比較嚴格的,如工廠,出入查得很緊,一般要在大門外才算既遂,若出入松,則出了廠房則可以。 既遂的標準:
結果犯
某些犯罪結果發生是既遂:如殺人,實行終了未必是既遂;故意殺人出現被害人的死亡才既遂;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擾亂社會秩序罪.強姦罪
危險犯
不要求結果發生,只要求有結果發生的危險是既遂:如刑法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層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形態,只要有危險就既遂,另一層是10年以上死刑以下的標準形態,要求有危害結果發生。危險可以經過科學測量實驗主觀印證的東西。
如在火車鐵軌上放石頭,若及時清除,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能算未遂。若是小樹枝,則不算犯罪,因為沒有危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等也是危險犯。
行為犯
既沒有結果也沒有危險標誌,只能看行為的結果-行為犯。脫逃罪,以逃離監管人員的實際監控為既遂(即使立即被抓回,也是既遂);偷越國境罪,越國境即既遂;偽證罪,虛假陳述完成,即既遂;誣告陷害罪,告發行為完成即既遂,不要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多環節犯罪,只要求有一步完成即既遂,如拐賣婦女兒童罪,買的婦女,未賣出也既遂;綁架罪,行為人控制了人,但尚未開始勒索財物,仍屬既遂;販毒罪,買了尚未賣,既遂;姦淫幼女罪,接觸說,不是強姦的插入說。
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也是行為犯。
舉動犯
一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立即宣告既遂。沒有未遂。
如:教唆煽動型犯罪,原本為某些犯罪的預備行為而刑法提升為犯罪的既遂行為定罪的,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有犯罪預備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是預備犯。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例如:兩人搶劫商店,開門進入後見店裡很多人搓麻,則持刀呆在那裡,被人扭送公安機關,此應當為犯罪預備,因為他們還未暴力危脅、恐嚇,若拿刀喊都別動時,構成未遂;
四人持刀搶劫計程車,被司機懷疑,開到檢查站,警察詢問則知是要搶劫,因此是搶劫的預備,不應為未遂;甲去乙家殺人,在路上肚子疼,沒有去成,是為犯罪預備。
特徵
1、在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行為人具有為便利實行、完成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
2、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準備工具、製造條件)。
準備工具,指準備為實行犯罪使用的各種物品,如為殺人而購買刀、槍、毒藥。製造條件,指為實行犯罪製造機會或創造條件,如①進行犯罪前的調查;②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③前往犯罪現場或者誘騙被害人赴犯罪地點;④跟蹤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議或者擬定實施犯罪的計畫等。
3、未能著手實行;
4、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張三為殺人而準備了大量的毒藥,尚未投放即被告發。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機攔路搶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獲。
著手例子:如舉槍殺人,舉槍是著手;刀殺,舉刀要殺是著手,提刀跟蹤是預備;毒殺投毒是著手,買藥、尋找投放的時機和地點是準備行為;盜竊,在手伸出正要偷是著手,若踩點是預備;入室盜竊,開始扭門撬鎖是著手;櫃檯展示的東東,伸手接近是著手;超市出收銀台是既遂。
兩人商量第二天劫機,仿真手槍、機票都買了,晚上一人投案自首,另一人被抓,則另一人是預備犯,留下的問題是投案自首者算什麼?犯罪中止
犯罪預備與犯意的表示
犯意,沒有外在的行為,不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的刑事責任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別:是否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例如殺人的實行行為是剝奪生命,而為殺人的準備活動,如,買刀、磨刀,尋找毒藥,跟蹤守候等,就是預備行為。實質的區別在於:能否直接侵害法益。例如買刀、磨刀,尋找毒藥等行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相對於故意殺人罪而言,這僅僅是預備行為。再如,盜竊罪的實行行為是秘密竊取;而此前“踩點”、練習扒竊技能、準備工具,屬於預備行為。搶劫的實行行為是暴力、脅迫取財;在此前,蹲點守候、尾隨、接近被害人等行為,屬於預備行為。
但是,如果行為人實行了某一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即使是為實行另一犯罪作準備的,也是實行行為。例如為殺人而製造槍枝或者偷竊槍彈的,其行為本身屬於非法製造槍枝罪或者盜竊槍枝罪的實行行為。如果行為人盜槍之後又使用該槍枝殺人的,有2個實行為(盜竊槍枝和故意殺人),構成2個罪:(1)盜竊槍枝罪;;(2)故意殺人罪。相反,如果行為人買刀然後又使用該刀殺人的。只認為是一個實行行為、一罪。因為刑法中沒有規定“買刀罪”。“買刀”不是實行行為而是預備行為。

犯罪未遂

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特徵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同犯罪預備相區別
著手:有沒有指向、逼近具體的被害對象
2、犯罪未得逞,同犯罪既遂相區別
3、未得逞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同犯罪中止相區別
(1)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否違反真實意願
①某種使犯罪分子認為客觀上不能實現自己的意志
例:某甲在盜竊,聽到樓下有警車的聲音,就跑了,實際上是救護車的聲音。
②某種情況致使犯罪人客觀上不可能實施犯罪行為或者不可能實現犯罪的結果
③行為已經終了,但某種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生。
總結:第三人的原因、被害人的原因和犯罪人自己的原因
(2)意志以外的原因還必須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為
例:盜竊、搶劫、強姦時遇到熟人放棄的,理論上是中止。因為這不足以阻止犯罪人的行為。
類型
1、實行終了的和實行未終了的
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如殺人掩埋後人沒死,則為實行終了的未遂;撬保險柜,開後無錢,實行終了的未遂,未撬開,則為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投毒後,被害人把杯里的水倒掉,為能犯的未遂
(1)不能犯未遂的類型(認識錯誤)
①對象不能犯,對象不存在
例:把稻草人當作人開槍射擊;誤以為屍體而實施的槍殺行為;偷銀行的鈔票,結果是紅紙。
②手段不能犯
例:誤將白糖當作毒藥而下毒。
(2)迷信犯,不構成犯罪,因為沒有社會危害性。
例:有人認為鹽水可以致人死亡,就用鹽水殺人。迷信和愚昧犯不處罰
未遂的刑事責任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照成損害的,應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減輕處罰。
中止的特徵
1、時間性
在犯罪過程(包括犯罪預備和實行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既遂以後原則上無中止,危險犯是例外;
犯罪既遂後歸還原物,酌定情節(屬於犯罪既遂後的悔罪表現),不成立中止。既遂後不存在未完成,危險犯消除危險,是中止,屬於特殊情況。甲某正在用菜刀砍殺妻子乙某時,被鄰居阻止,並奪下刀子。事後,在鄰居的批評、指責下,隨同鄰居一起將乙某送醫院搶救。乙某沒有死亡。因為甲某故意殺人罪已經未遂,所以事後的參與搶救行為不認為是中止;男朋友殺女朋友,約至懸崖,推下,結果看女朋友未傷(懸崖下有其它單位堆放的鬆土),自己走掉。不是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只說明其態度尚好。
犯罪行為告一段落歸於未遂,自動放棄可以重複加害行為的是例外,假如自動放棄可以重複加害行為的以中止論,是對前面犯罪行為告一段落歸於未遂的補充。
若甲殺乙,打一槍後改變主意,可以成立中止,關鍵是自己中止,不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殺人,因被害人哀求中止,還是成立中止。
2、中止自動性
不是因外界不可阻礙力量放棄。典型,因害怕而停止,屬於中止。例如,甲走殺乙的路上看見警察,則因害怕而放棄,是中止;某婦女投毒水缸害婆婆,因怕神的報應而打破水缸,成立中止。
因錯覺、錯誤、生理缺陷通常認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盜竊時因風吹草動而逃走,是未遂不是中止;如殺人時產生癲癇。
①認為可能實行犯罪既遂,但自願放棄。能否既遂,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準。
例:甲投毒殺乙,但投毒後心生憐憫,又把乙送到醫院,但其實他不把乙送到醫院乙也不會死亡,因為藥已過期,毒性不至於毒死乙。那甲也是中止。
②中止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懼怕刑法的處罰,也可視為中止。
3、中止的客觀性
實際上放棄行為,以後也不準備再實施這個行為。
4、中止有效性
在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要採取有效手段防止結果的出現。
例:某甲在某乙的水裡投毒,行為已經終了,要達到中止,如果某乙還沒有喝水,就要把水倒掉;如果某乙已經喝了,應該送到醫院搶救,如果某乙沒有死亡,那么某甲就構成故意殺人中止;如果某乙搶救無效死亡,那么某甲構成故意殺人既遂。如果某乙喝水以後,某甲害怕不去搶救,但希望他沒事,最後某乙因第三人救助而得救,那么某甲構成故意殺人未遂。
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有效性),注意要有積極中止的行為(客觀性)。
甲殺妻,積極搶救,活下來,成立中止;若死亡,還是既遂,搶救的表現是悔改表現;聽任,妻活下,不成立中止。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注意失敗,但行為人本身放棄,成立中止。如敲詐勒索,被害人報警,警察包圍取錢地點,但是犯罪人不知就此罷手,成立中止。
認識錯誤而罷手,是犯罪未遂或撤退,不成立中止。
易犯錯誤:
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不一定是預備犯,預備階段自己主動放棄的是中止犯。如前面的劫機犯。
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著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後,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於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案例:甲某攜匕首殺人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預備犯。
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關係

故意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階段的關係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態,也存在階段。階段是與過程密切相連的概念,過程是事物狀態發展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上、空間上的表現,任何事物從產生、發展到消亡就形成為過程。階段是事物發展過程中劃分的段落,也可以說,階段是一切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徵、相互連線的具體過程。一般來說,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犯罪的著手是實行階段的起點,犯罪行為的終了是實行行為完成的標誌。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密切相連,前者是為後者做準備的階段,後者是前者的發展。處於預備階段的行為是預備行為,處於實行階段的行為是實行行為。
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相互聯繫、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在犯罪預備階段只能出現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形態;在犯罪實行階段,只能出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與犯罪既遂形態。犯罪形態是靜止的行為狀態,犯罪階段則是動態的發展過程;犯罪形態沒有先後連續性,犯罪階段則具有連續性;一個故意犯罪行為可能經過幾個階段,但不可能出現幾種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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