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構成要件說

既遂構成要件說,是指主張以具備刑法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作為犯罪既遂成立標準的學說。即主張以刑法規定的每一具體故意犯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如果行為具備了該犯罪構成的全部構成要件,就是犯罪既遂,否則就是犯罪未遂。既遂構成要件說可以避免結果說、行為說和目的說的弊端,為正確判斷各種具體犯罪的既遂與未遂提供較為合理的標準。

在中國刑法學界,學者們多主張這一學說,並且認為犯罪既遂形態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結果犯的既遂形態。犯罪行為造成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的危害結果為犯罪既遂的必要條件,犯罪行為引起法定危害結果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2)舉動犯的既遂形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沒有犯罪未遂形態。(3)危險犯的既遂形態。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法定危險狀態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4)舉動犯和危險犯之外的行為犯的既遂形態。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標誌,如強姦罪完成強行性交的行為,行為人未完成法定犯罪行為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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