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符合說

抽象符合說,是指西方刑法學者關於在發生事實錯誤時,行為人在什麼條件下應負犯罪既遂刑事責任的一種學說。認為犯罪即遂要求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現實發生的危害結果抽象地一致。即使行為人主觀認識與客觀現實分屬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抽象地看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已的行為屬於犯罪有認識,同時實際上又發生了犯罪事實,即屬符合。在發生抽象符合的情況下,探行為人所認識的範圍成立既遂罪。

如以毀物的故意,而發生致人傷害的結果,客觀上傷人的大結果包括毀物的小結果,與行為人毀物故意相符合,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和過失傷害罪。屬於觀念上的意合,從一重罪處斷。再如,行為人以傷人的故意,而發生了毀物的結果,則傷人的大故意包括毀物的小故意,所以在小結果符合的限度內,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和故意傷害罪的未遂。屬於想像數罪,從一重罪處斷。抽象符合說否認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界限,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因此贊成這種學說的西方刑法學者並不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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