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性質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
多黨合作 和
政治協商 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共產黨和各
民主黨派 、無黨派民主人士、各
人民團體 、各界愛國人士共同創立的。它根據
中國共產黨 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大政方針和民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作用。這有利於堅持和改善共產黨的領導,又有利於更廣泛地聯繫和團結各階層民眾。人民政協的建言獻策有利於
科學 、
民主決策 。人民政協職能的履行有利於協商民主的決策。
歷史沿革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以別於1946年1月召開的“舊政協”。1945年
抗日 戰爭勝利後,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在重慶談判,決定為組建新政府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1月10日,政治協商會議在
重慶 召開,參加這次會議的有
中國國民黨 、中國共產黨、
中國民主同盟 、
中國青年黨 和社會賢達五個方面。同年11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
國民大會 ”,遂使政治協商會議即舊政協解體。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布紀念“五一”
國際勞動節 的口號,提出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
聯合政府 的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及國外華僑積極回響,參加籌備新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政協禮堂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過十二屆全國委員會會議。毛澤東當選為第一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周恩來當選為第二、第三、第四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鄧小平 當選為第五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穎超當選為第六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李先念 當選為第七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李瑞環 當選為第八屆、第九屆全國委員會主席,賈慶林當選為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主席,俞正聲當選為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
中國共產黨 領導下,由中國共產黨、八個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民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
民主監督 作用。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切活動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為根本準則。
工作任務 政治協商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政協的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重要體現。
民主監督 1961年3月,溥儀在全國政協辦公室內討論國家大政方針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它是參加中國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政協中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
參政議政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國政協的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形式。
組織構成 根據1982年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規定,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組成。每屆任期5年。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為:修改政協章程,選舉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職權為:召集並主持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組織實現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審查通過提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根據秘書長提議任免副秘書長,決定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等。
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及部分縣和市轄區,設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其組成根據當地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之間以及地方委員會上下級之間是工作指導關係。
政協委員 政協委員是各級政協委員會的主體,由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各團體、各族、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人士組成。
基本要求
密切聯繫民眾,了解和反映民眾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政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政協委員愛新覺羅·溥儀 民主權利
在本會會議上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及該地方重大事務,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對本地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參加人民政協組織的視察、參觀和調查研究。
委員義務
遵守政協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協會議的決議。
產生辦法
一是提名推薦。推薦全國委員會委員名單,由各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無黨派人士、各個界別等協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國委員會委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推薦。
二是協商確定建議名單。對各方面提出的推薦名單由中共黨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平衡,反覆同各推薦方面協商形成建議名單。
三是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將委員建議名單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協商和表決,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同意予以通過。
四是公布。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委員,由政協辦公廳(或辦公室)分別通知推薦單位和個人,向委員發委員證書,並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布。
專門委員會 2018年3月16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四十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設定以下十個專門委員會: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台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歷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1949年9月21日~30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 (1949年10月~1954年12月) 第一次會議(1949.10.9) 第二次會議(1950.6.14~23) 第三次會議(1951.10.23~11.1) 第四次會議(1953.2.4~7)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 (1954年12月~1959年4月) 第一次會議(1954.12.21~25) 第二次會議(1956.1.30~2.7) 第三次會議(1957.3.5~20)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全國委員會 (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一次會議(1959.4.17~29) 第二次會議(1960.3.29~4.11) 第三次會議(1962.3.23~4.18) 第四次會議(1963.11.17~12.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四屆全國委員會 (1965年1月~1978年3月) 第一次會議(1964.12.20~1965.1.5)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 (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一次會議(1978.2.24~3.8) 第二次會議(1979.6.15~7.2) 第三次會議(1980.8.28~9.12) 第四次會議(1981.11.28~12.14) 第五次會議(1982.11.24~12.1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六屆全國委員會 (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一次會議(1983.6.4~22) 第二次會議(1984.5.12~26) 第三次會議(1985.3.25~4.8) 第四次會議(1986.3.23~4.11) 第五次會議(1987.3.24~4.8)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七屆全國委員會 (1988年4月~1993年3月) 第一次會議(1988.3.24~4.10) 第二次會議(1989.3.19~27) 第三次會議(1990.3.18~29) 第四次會議(1991.3.23~4.4) 第五次會議(1992.3.18~28)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 (1993年3月~1998年3月) 第一次會議(1993.3.14~27) 第二次會議(1994.3.8~19) 第三次會議(1995.3.3~14) 第四次會議(1996.3.3~13) 第五次會議(1997.2.27~3.1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全國委員會 (1998年3月~2003年3月) 第一次會議(1998.3.3~14) 第二次會議(1999.3.3~12) 第三次會議(2000.3.3~11) 第四次會議(2001.3.3~12) 第五次會議(2002.3.3~1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 (2003年3月~2008年3月) 第一次會議(2003.3.3~15) 第二次會議(2004.3.3~12) 第三次會議(2005.3.3~12) 第四次會議(2006.3.3~13) 第五次會議(2007.3.3~15)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 (2008年3月~2013年3月) 第一次會議(2008.3.3~14) 第二次會議(2009.3.3~12) 第三次會議(2010.3.3~14) 第四次會議(2011.3.3~13) 第五次會議(2012.3.3~13)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 (2013年3月~2018年3月) 第一次會議(2013.3.3~12)
第二次會議(2014.3.3~12)
第三次會議(2015.3.3~13)
第四次會議(2016.3.3~14)
第五次會議(2017.3.3~13)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 (2018年3月~)
第一次會議(2018.3.3~ )
第二次會議(2019.3.3 )
歷屆主席 主要影響 2014年9月21日上午,中共中央、全國政協在全國政協禮堂隆重舉行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5周年大會。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
習近平 在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人民政協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協要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堅持改革創新精神,推進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工作創新,豐富民主形式,暢通民主渠道,有效組織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共商國是,推動實現廣泛有效的人民民主。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民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實行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要求我們在治國理政時在人民內部各方面進行廣泛商量。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願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我們要堅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2018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政協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準確把握人民政協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推進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工作創新,是新時代人民政協必須深入研究的重大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