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交通運輸行業標準《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 489—2003)於2003年頒布,已經在全國範圍實施。該標準對於統一和規範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促進地區和全國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起到了重要支撐作用。
隨著我國公路交通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收費公路內外環境均發生了巨大變化,收費公路通行車輛車型多樣化、收費公路主要向高速公路集中、收費車輛構成和運輸情況不斷變化、收費技術飛速進步,人民民眾對提高收費效率和便捷性的企盼,使得現行車型分類標準已經不能適應收費公路新的發展要求,亟待修訂完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國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現不停車快捷收費,減少擁堵、便利民眾”的決策部署,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 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施方案》,提出了調整貨車通行費計費方式、統一按車(軸)型收費、修訂《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等任務要求。
因此,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標準修訂,將進一步統一、規範和完善全國收費公路車型分類,有力支持取消全國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實現不停車快捷收費。標準修訂對於推動構建公平合理的收費公路費率體系,提升收費效率和收費公路管理技術,促進智慧公路發展,支撐交通強國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原則
1.車型完整性
收費公路車型分類標準涵蓋收費公路行駛的所有車輛類別,使收費公路不同車型都能夠在本標準中明確入位。
2.操作簡便性
車型分類標準充分考慮收費車輛判別的簡明性,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車輛登記類型相銜接,以方便對收費車輛的辨別,減少操作差錯,減少分類爭議,方便提高收費效率。
3.分類合理性
車輛分類標準體現不同類別車輛對收費公路的占用和損壞及其行駛收費公路的效用。車輛分類標準便於針對不同類別車輛分別制訂相應的通行費費率。
4.標準延續性
車型分類標準儘可能利用2003版標準的合理部分,兼顧與現行分類標準合理銜接。
5.技術前瞻性
車型分類標準充分考慮未來高速公路車型構成變化和收費方式的發展趨勢,為收費自動化奠定基礎。
三、主要修訂內容
與2003版標準相比,新標準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訂:
1. 車輛類別體系方面
2003版標準收費車型分為兩大類:“客車”和“貨車”。為使新標準能夠儘可能涵蓋收費公路行駛的所有車輛類別,在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和《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 802-2014)等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的車輛分類體系進行梳理的基礎上,新標準對車輛類別體系重新劃分,增加“專項作業車”大類,並對各類汽車列車、機車以及六軸以上貨車的分類進行了具體規定。全部收費車輛按客車、貨車和專項作業車三個大類分別進行具體分類。
新標準將不以載客和載貨為主的專項作業車輛單獨作為一個類別劃分出來,可以較好地解決目前各地對專項作業車輛分類的不明確、不統一和不合理的問題,同時與國家標準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於機動車輛分類的體系相一致,減少了收費爭議,便於收費費率制定和收費管理。
2. 客車分類參數方面
2003版標準中客車按照車輛出廠後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座位數進行分類,新標準修訂為客車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註冊登記的車輛類型和核定載人數分類。其中車輛類型是第一分類指標,核定載人數是第二分類指標。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2016)、《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 802-2014)等標準對車輛已經進行了完整和統一的分類,各類普通客車、專用客車均按規格進行明確分類。因此新標準採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類型機動車註冊登記的車輛類型作為客車車型分類的第一指標。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採用收費公路車型分類標準實現了與國際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車型分類標準的統一,並與車輛行駛證註明的類型相一致,更加簡單易操作。二是主要按車輛規格分類,與車輛對收費公路的損壞和占用相關程度高,更易實現收費費率的合理性。三是更易於將旅居車等專用客車對應地納入客車分類體系,且較好地兼顧了車輛的規格和座位,分類更加合理。
為解決機車的統一分類問題,新標準繼承各地區對機車分類的主流規定,明確機車通行收費公路,按1類客車分類。
3. 調整1類客車分類界限值
1類和2類客車分類界限值由核定載人數7人修訂為9人。
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9座作為界限值與現行車輛分類國家標準及車輛行駛證的分類指標相一致,分類標準更加簡單明確,可減少收費爭議和糾紛。二是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 36-2014)的規定,核定載人9人及以下為微型客車和小型客車,核發藍底白字白框線號牌,10人及以上核發黃底黑字號牌黑框線號牌,易於辨識,也便於自動識別和實現自動收費,符合未來收費公路的發展的方向。三是標準修訂後,核載8人和9人車輛由原2類客車降為1類客車,降低了對應車輛的收費標準,既符合國家降低公路收費標準的總體要求,也更易為廣大車輛用戶接受。
新標準將核載8人和9人客車由原2類客車降為1類客車,將會帶來收費收入減收。針對這一變動,標準修訂過程中,通過召開研討會和典型省份調研,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單位總體上持肯定的態度。普遍認為:這樣的調整對收費收入的影響很小,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標準相統一,減少了收費爭議,提高了收費效率。
4. 貨車分類參數方面
2003版標準中貨車按照車輛出廠後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額定載質量進行車型分類,新標準中各類貨車均按照總軸數、車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進行車型分類。
採用車輛總軸數作為貨車車型分類的第一指標,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簡單明確,操作簡便。車輛軸數易於辨別、分類簡單明確、執行爭議少。將車輛軸數作為車型分類主要指標,便於實現車輛自動分類,為貨車自動分類和自動收費創造了條件,符合未來收費公路的發展的方向。二是有利於解決“大噸小標”問題。2003版標準貨車按核定載重噸位進行分類,存在的主要問題即是貨車普遍存在的“大噸小標”問題。採用按車輛軸數進行分類指標,從根本上解決了車輛“大噸小標”對分類標準的衝擊問題,對於規範貨車市場和公平收費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三是收費合理性。加強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實現全部貨車運輸合法裝載的運輸條件下,車輛軸數總體上可以反映車輛的規格,能夠更好地反映車輛對道路破壞和對道路通行資源的占用,有助實現貨車收費費率更加趨於公平合理。四是有車型分類的實踐經驗支撐。已開發國家車型分類一般都將車輛軸數作為主要分類指標,其中歐美國家主要以車輛軸數、輪數和第一軸處車高作為分類指標,日本採用車輛軸數和總質量作為車型分類指標。我國廣東和山西等省份也有過成功的實踐。
5. 調整1類貨車分類界限值
對於兩軸車輛新標準進一步細分為兩類,車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作為第二指標,對兩軸車輛進行細分。1類和2類貨車分類界限值確定為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作為界限值與現行車輛分類國家標準及車輛行駛證的分類指標相一致,分類標準更加簡單明確,可減少收費爭議和糾紛。二是按照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 36-2014)標準的規定,總車長小於6米且最大允許總質量小於4.5噸為微型貨車和輕型貨車,核發藍底白字白框線號牌,車長6米及以上或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及以上為中型貨車或大型貨車,核發黃底黑字黑框線號牌,易於辨識,便於自動識別和實現自動收費,符合未來收費公路的發展的方向。三是總質量4.5噸及車長6米是貨車參數的兩個較為明顯的界限值,易於劃分。四是最大允許總質量4.5噸與2003版標準額定載質量2噸的貨車基本對應,包括的車輛範圍略大。標準修訂後,有一部分貨車原2類貨車降為1類貨車,降低了對應車輛的收費標準,符合國家降低收費負擔的總體要求,更易為廣大車輛用戶接受。
6.補充六軸以上貨車分類規定
根據《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2016)的相關規定,六軸以上貨車屬於超限運輸車輛,且軸數變化範圍很大,不宜規定具體的分類方法。新標準明確規定根據車輛總軸數按照超限運輸車輛執行。這樣規定既涵蓋了行駛收費公路的全部車型,有利於全國聯網收費的規則統一,又與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相銜接,也便於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合理的收費費率標準。
7.明確專項作業車分類規定
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17)和《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 802-2014)等國家標準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規定,專項作業車(專用作業車)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器具,在設計和製造上用於工程專項(包括衛生醫療)作業的汽車。
專項作業車的分類標準制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專項作業車(專用作業車)包括兩大類: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即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核定載質量大於等於 1噸的專項作業車)和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即載貨專項作業車,不具有載貨結構,或者雖具有載貨結構但核定載質量小於 1噸的專項作業車)。因此,專項作業車的車型劃分無法採用以客貨運輸功能為主的客車和貨車的核定載人數和核定噸位這樣的參數進行分類;二是專項作業車輛的軸數基本上能夠較好地反映車輛對道路破壞和對道路通行資源的占用。因此,總體上可採用車輛的總軸數作為專項作業車分類的主要參數;三是為使分類標準更加簡單及費率制定的簡便性,考慮專項作業車與貨車的對應性,採用了與貨車類似的方式進行具體分類。另外,考慮專項作業車一般都在六軸以下,六軸以上車輛主要是油田專用車輛和汽車起重機,這些類別車輛行駛收費公路的數量較少。因此,專項作業車沒有對六軸以上車輛進行專門的分類,統一按六軸車輛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