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掛鈎總額分成

收支掛鈎總額分成是指我國於1978年實行的預算管理體制,即在實行“總額分成”的同時,對地方機動財力的提取,按當年實際收入比上年增長的部分和規定比例進行分成。其具體做法是:地方財政支出仍與收入掛鈎,實行總額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變;與此同時,對地方機動財力的提取,改按地方當年實際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和分省、市確定的增收分成比例實行分成。

這種體制能使地方財政的權責結合,既不是按固定比例提取,“旱澇保收",也不是按趄收數字分成。這樣就有利於調動地方增產增收的積極性。但要實行這種體制,就要具有財政收入逐年增加這一前提,否則,這一體制很難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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