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分成

體制分成是指按照預算體制規定,中央劃歸地方的一項固定數額的機動財力,並在預算收支總表上以“體制分成”科目列出。它源於1974年試行的“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標包乾”的預算體制。其中的“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就是中央為解決“文化大革命”給地方財政造成的困難而分給地方財政的一項固定收入。分成數額與收入任務完成好壞不掛鈎,地方財政“旱澇保收”。

分成計算方法是按照各地情況,以當年收入任務的一定比例提取,全國平均留成率為2.3%,各省、市、自治區比例略有不同。比例確定後,三年不變。1976年實行“收支掛鈎,總額分成”辦法後,這筆機動財力仍然保留,並列在預算收支總表支出方的總預備費下,實際上成為第二預備費。1978年在實行“增收分成,收支掛鈎”體制時,由於增收分成比例中已包含有“體制分成”收入,故不再單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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