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成留解比例

收入分成留解比例是指在劃分各級預算收入支出範圍時,上級預算按照一定的固定比例分給下級預算,以彌補其預算收支差額的預算收入項目。1954年開始實行時,以農業稅、工商業稅作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其比例由財政部按各地區情況分別確定。

1958年改稱“企業分成收入”,包括中央劃歸地方管理的企業以及雖厲中央管理但地方參與分成的企業的利潤,分成比例亦改為不分地區一律以20%留地方。1980—1984年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乾”的管理體制,各地上劃給中央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收入,以80%歸中央,20M歸地方。這樣,有利於促進地方從其切身利益上關心中央企業的收入,加強對中央企業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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