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統一法公約是1931年03月19日在日內瓦簽訂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票統一法公約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31年03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日內瓦
支票統一法公約是1931年03月19日在日內瓦簽訂的公約。
《支票法統一規則》是1931年03月19日在日內瓦國際聯盟第二次票據法統一會議上通過,1934年01月01日生效的規章制度。第一章支票的發行及款式 第一條 支票應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其為支票的文字。2.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委託。3.付款人的姓名。4.付款地。5.發票地及發票年月日。6.發票人的簽名。第二條 ...
聯合國關於統一國際票據法的公約草案是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70年代提出,在1982年7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第15次會議上討論通過《國際流通票據公約》(草案)。並送交各國政府徵求意見。目的:消除日內瓦公約與英、美法系之間的分歧,使該公約能被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接受。主要特點:(1)票據名稱。規定國際匯票、...
聯合國國際支票公約草案是1982年08月01日簽訂的公約。第一章適用範圍和支票格式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國際支票。(2)國際支票是一種書面票據:(a)在票據文句中載有“國際支票(……公約)”等字樣;(b)載有出票人指示受票人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支村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支付命令;(c)向銀行...
支票付款人行為能力依據付款地法。支票簽字人行使追索期限依據票據成立地法。因支票所訂契約形式依契約簽定地法。拒絕證書的方式以及作成的期限,與其他用以執行有關支票追索權行為的方式,依行為所在地法。支款地法決定下列事項:1.支票是否應為見票即付,或為見票後定期支付,以及支票上填以後日期的效果。2.提示...
支票法是關於支票的種類、形式、內容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等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既包括稱為“支票法”的法律(狹義支票法),也包括民法、破產法等法律中有關支票的規定。除國內立法外,1931年還在日內瓦簽訂了關於支票統一的三個國際公約。一些國家則把支票視為即期支付的匯票,因而放在匯票法中加以規定。支付證券①以請求...
《解決支票的某些法律牴觸公約》 為了解決支票法律牴觸問題,日內瓦會議繼1930年《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以及《解決匯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牴觸公約》以後,又於1931年3月19日制定了《支票統一法公約》及本公約。截至1960年止,批准及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有:聯邦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丹麥、芬蘭、法國、希臘、義大利、...
《解決支票若干法律的衝突公約》(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Certain Conflicts of Laws in Connection with Check),是為解決支票法律衝突而制定的統一衝突法公約。公約簡介 1931年3月19日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開的第2次票據法統一會議上制定。1934年1月1日生效。同時制定的還有《統一支票法公約》,《支票印花稅...
1930年在國際聯盟在日內瓦召開國際票據法統一會議,通過了《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該公約和1930年的《統一支票法公約》的簽署,基本上統一了歐洲大陸兩大票據法系,標誌著票據法的國際統一取得了初步成就。公約信息 德意志帝國總統、奧地利共和國聯邦總統、比利時國王陛下、巴西合眾國總統、哥倫比亞共和國總統、丹麥國王陛下...
遠期支票是一種通俗的說法,是“即期支票”的對稱。票面上載明的支票日期在實際支票日之後,其目的在於推遲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數國家的票據法規定:支票應見票即付,不得另訂付款日期,禁止簽發遠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過長而產生空頭支票的後果。《日內瓦統一支票法公約》也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為付款提示者,得...
締約國亦得決定“立即執行”票據之按照該國法律得適用於支票者之性質與效力,此種性質與效力,應以自出票時起,業已依法遵行該國印花稅法為條件。目前,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有: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巴西、丹麥、芬蘭、·法國、希臘、義大利、日本、摩納哥、尼加拉瓜、挪威、荷蘭、波蘭、葡萄牙、瑞典、瑞士等。
制定了《1930年關於統一匯票和本票的日內瓦公約》、《1930年關於解決匯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衝突的公約》和《1931年關於統一支票法的日內瓦公約》、《1931年關於解決支票的若干法律衝突的公約》等四個關於票據法的公約,統稱“日內瓦公約”或“日內瓦統一法體系”。
銘記同日通過的美洲國家間關於匯票、期票及發票的法律衝突公約,茲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美洲國家間關於匯票、期票及發票的法律衝突公約條款應適用於支票,但須受下列限制:支票支付地締約國的法律應當確定:1.提示期限;2.支票是否可以承兌、劃線、保付或保兌,以及此類行為的作用;3.執票人在票據資金方面規定享有的...
在初版中,並未涉及國際票據法、支票法;在新版中則作為余章,以昭和63年〔1988年〕12月9日聯合國通過的《國際票據公約》為中心,進行了相應的闡釋。本書新版,如能對於已經閱讀過初版的各位讀者進一步理解其後的判例與學說之發展有所裨益,對於初次閱讀本書的各位讀者充分理解票據法、支票法有所裨益,則不勝榮幸之...
支票種類 根據是否限制支付方式,我國票據法把支票分為沒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和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 沒有限制支付方式的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如果沒有註明,就是支取現金的支票。註明的方式可以寫明“轉賬”二字,也可以根據日內瓦國際公約的規定,在支票正面劃兩條...
美洲國家間關於支票的衝突法公約是1979年於蒙得維的亞簽訂的商事公約。第一條以支票方式締結一項債務的能力,適用該債務締結地的法律。但是,如該項債務的締約人依締結地法認為不具能力,只要依公約其他成員國的法律認為該項債務有效,則此種無能力將不為其他成員國所承認。第二條簽發,背書,擔保,拒付,以及其他可能...
第二節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時效期限公約 第三節 其他國際貨物貿易公約 第六章 國際貨物運輸公約 第一節 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第二節 1968年布魯塞爾議定書 第三節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第七章 國際貿易支付公約 第一節 統一匯票和本票法公約 第二節 統一支票公約 第三節 《國際匯票和...
萬民法型統一私法是指在各國私法互不相同的情況下,將調整國與國之間的涉外私法關係的法律內容統一起來的法律。定義 萬民法型統一私法是保持各國的法律而只對涉外的民事法律關係制定統一法的方法,這種方法與世界統一私法相比更容易避免各國在法統一中的利益衝突。1930年《關於本票、匯票的日內瓦公約》、1931年《關於支...
保付制度僅適用於支票;而承兌制度則僅適用於匯票。適用的前提不同 支票的保付以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存在資金關係或有關支票的特殊契約關係為前提,台灣票據法規定,付款人超過出票人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額而為保付者,應科以罰款。《聯合國國際支票公約草案》第三條規定:對備付資金不足所開出的支票,其本身仍...
2.1郵政支票局送交賬戶持有人的裝有對賬單的函件,應通過最快郵路(航空或水陸路)寄發,並在郵聯各國免費傳遞。2.2上述函件在郵聯各國改寄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取消這項免費待遇。第十章最後條款 第18條最後條款 1.凡本協定未明確規定的事項,必要時可比照執行公約、郵政匯票協定及其實施細則的...
所稱我國《票據法》,即指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稱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即指1930年6月7日訂於日內瓦,193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所稱日內瓦《支票統一法公約》,即指1931年3月19日訂於日內瓦,1934年1月1日生效的日內瓦《支票統一法公約》。三、本書...
(註:見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6、29、50條, 《統一支票法》第19、37條。)大陸法系國家亦採取類似日內瓦統一法的體例。(註:見德國、日本票據法第16、29、50條,法國商法典第120條,第129、154條。)英美票據法則不同。英國匯票法關於塗銷的規定方法是既將所有塗銷歸納在一起進行了總括性的規定,又依...
《日內瓦統一支票公約》第52 條則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債務人的追索權自規定的提示期限屆滿日起算。我國《票據法》也有從出票日起和從到期日起這些確定的起算點的規定。但追索權的起算點難以完全確定, 這是因為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時間是一個不能完全確定的日期,確切地說,在某一時間段內,持票人均可行使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