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3月19日在日內瓦國際會議通過,與“統一支票法”同時訂立,是“統一支票法”的補充,被歐洲大陸國家廣泛採用。1934年生效。其主要內容有:支票持有人的行為能力依據當事人本國法。支票付款人行為能力依據付款地法。支票簽字人行使追索期限依據票據成立地法。因支票所訂契約形式依契約簽定地法。拒絕證書的方式以及作成的期限,與其他用以執行有關支票追索權行為的方式,依行為所在地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解決支票的某些法律牴觸公約
- 通過時間:1931年3月19日
- 通過會議:日內瓦國際會議
- 生效時間:193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