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審判實踐套用(根據物權法修訂)

擔保物權審判實踐套用(根據物權法修訂)

《擔保物權審判實踐套用(根據物權法修訂)》是2007年7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合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擔保物權審判實踐套用(根據物權法修訂)
  • 作者:吳合振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年7月
  • 頁數:297 頁
  • 定價:23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80161328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人的權利主要有兩種,一是政治權利;二是民事權利。民事權利主要也有兩種,一是人身權;二是財產權,有的權利橫跨二者之間。財產權有兩大骨幹,一是債權;二是物權。物權既是債權的起點,又是債權的歸宿,較債權更為複雜,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也更多。物權又有幾大塊,一是所有權;二是用益物權;三是擔保物權等。在物權法幾個組成部分中,除所有權之外,實踐中套用最廣的當屬擔保物權。
擔保權橫跨債權與物權兩大領域,從債權的角度講,擔保權是保障債權實踐的手段。因此,我國的《民法通則》把擔保規定在債權部分,原來的《經濟契約法》也規定有擔保的內容。在幾種擔保方式中,除保證為信用擔保,定金為金錢擔保外,抵押、質押、留置均為財產擔保。財產擔保是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設定或者享有的權利,具有物權性,因此,更多的國家把擔保物權作為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規定在物權法中。
我國關於擔保的立法,較早見諸於《經濟契約法》中。但 1981年12月13日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 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改的《經濟契約法》僅規定了保證和定金, 尚未對財產擔保作出規定。1984年12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加工承攬契約條例》,雖然規定了承攬方對定作物的變賣權,但那是從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不領取定作物的角度規定的,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留置擔保。

作者簡介

吳合振,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副庭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現任河南省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從事經濟審判、民商事審判近二十年,結合審判工作潛心鑽研法律,多有論著,先後著宥:《經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契約法理論與實踐套用》、《經濟審判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釋疑》、《企啦破產法詮釋》、《經濟審判熱點問題研究》、《審叛理論與實踐探疑》、《企業改製法律與審判實務研究系列叢書》,《銀行業務中的法律問題》等著作近二十部。撰寫的論文《經濟訴訟中反訴的理論與實踐》獲全國法院第一屆學術討論會優秀論文等獎,被收入《人民法院年鑑》1989年卷。《契約法理論與實踐套用》獲河南省法學優秀成糶一等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事績被收入《中國專家人辭典》、《中華優秀人物大典》、《中國當代社會科學專家學者大辭典》等辭書中。

圖書目錄

自序
第一章 擔保物權概述
第一節 擔保物權的概念、性質及特點
第二節 擔保物權的產生及社會作用
第三節 擔保物權的種類
第四節 擔保物權的效力
第五節 擔保物權契約
第六節 擔保契約的無效和解除以及擔保契約無效或者解除後擔保人的責任
第七節 擔保物權的行使
第二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抵押的概念
第二節 抵押的種類
第三節 抵押物
第四節 抵押登記
第五節 抵押契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節 實踐中涉及抵押的其他問題
第七節 抵押權的消滅
第八節 特殊抵押權
第三章 質權
第一節 質押概述
第二節 動產質權
第三節 權利質權
第四節 營業質權
第四章 留置權
第一節 留置權的概念、性質及特點
第二節 留置權的成立
第三節 留置權的適用範圍
第四節 留置權的效力
第五節 留置權人和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節 留置權的實現
第七節 留置權的消滅
第五章 特殊擔保物權
第一節 優先權
第二節 讓與擔保
第三節 所有權保留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附錄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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