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學說共認之事實。德國歷史法學派創始人薩維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製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無論如何審慎周詳,字斟句酌,也難免在文義和語境上產生疑義;無論如何總結社會矛盾的方方面面,在複雜多樣的現實生活面前,也難免出現疏漏不周,掛萬漏一;無論如何精雕細鑿,科學圓滿,也無法克服法律的穩定性和適用性的衝突傾向。可見,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即誕生了與之形影相隨的法律解釋。
按照我國法律解釋的基本框架,可將法律解釋的內容區分為“法律條文本身”和“法律具體運用”兩大類,前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稱為立法解釋),後者由有關司法和行政機關分工解釋。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屬於後者。儘管司法解釋的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但由於法律過於原則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僅給法官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而且為法官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法律存在著漏洞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具有填補漏洞的作用。實際上,由於法律規則是對複雜的社會現象進行歸納、總結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規定,因此,人們對規則的含義常常有可能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理解。而每一個法官在將抽象的規則運用於具體案件的時候,都要對法律規則的內涵及適用的範圍根據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斷,而此種判斷實際上就是一種對法律的解釋。更何況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無缺的,而總是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釋對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過程中,更需要對法律規範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正確地適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頗具中國特色,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沒有,即使是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也沒有。在大多數西方國家,一般沒有"司法解釋"一詞,“法律解釋”就是“司法解釋”的代名詞,二者含義一樣。大多數西方國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司法機關就是法院,司法解釋(即“法律解釋”)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國家,法官製作的判例不僅可以對成文法進行解釋,而且還可以創製法律規則,對於法律的解釋也只有法官才有這樣的權力。在大陸法系國家,儘管曾經一度否認過法官對法律的解釋,但二戰後德國最高法院複審制度的確立,最終使法官的司法解釋權得到了鞏固。而我國建立的司法解釋體制是“二元一級”的完全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解釋體制,在此體制之下,司法解釋被分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後者則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因此,司法解釋是保障我國法律正確適用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成為了我國法的重要淵源,並在我國解釋體制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非常重視司法解釋工作,並於1997年6月專門作出了《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對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式,包括立項、協調、備案、起草、論證、修改、通過、發布、補充、修改和廢止等作了規定,並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並經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依據該規定,司法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機關制定的某一實體法或程式法的規範內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類型以及解決傾向性問題中的法律適用,進行具體而全面的解釋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審判規範。它的體裁和構成與成文法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基本屬於法律細則化的範疇,發揮著填補法律空白、消除內容上的暖味和牴牾、為立法機關提供經驗以及規範素材等多種功能;二是"規定",即根據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確立審理案件的標準和規則。這種規定的內容往往與法院內部的業務、事務以及程式性和技術性問題有關,基本上屬於審判系統本身活動的規章制度;三是"批覆",為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法院、軍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或者請示的答覆意見,有的涉及個案處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規則。這些司法解釋特別是前兩類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不是解決某一個具體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而旨在通過系統、全面地解釋一類法律而為審判實踐提供更多的可供適用的規則,或者完全不是針對某一法律進行解釋,而是創設對某一類案件的裁判所應當適用的規則,使各級法院儘可能做到有章可循,這就是我國司法解釋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點。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釋,均通過報紙、網路等媒體發布徵求意見稿,傾聽民聲,廣泛納諫,確保了司法解釋是保障人民法院嚴格執法、公正裁判、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功能。
為了使司法實務界和廣大讀者正確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踐行司法公正與效率,落實司法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劃並組織編寫了《民商法司法解釋實例釋解叢書》。我們在組織編寫該套叢書時,遵循了下列原則:
第一,內容全面。該叢書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釋,對司法解釋進行了全方位的解讀,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易於讀者準確理解和適用。叢書以單行法的司法解釋為主,分為婚姻家庭、侵權法、房地產、勞動爭議、土地承包、契約法、擔保法、存款契約、企業改制與破產、票據法、智慧財產權、技術契約等12部。
第二,體例統一。每部書原則上以該書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釋為主線,根據司法解釋的容量確定是否分部分撰寫。每一專題均有正、副標題組成,正標題言簡意賅,副標題體現了司法解釋某條或單個批覆的核心內容,以突出重點。在具體的每個專題中,統一分為三個部分:基本案情(根據需要案情介紹可長可短)一一裁判要旨(寫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據、理由、裁判結果,原則突出了個案具體司法解釋的適用)。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結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審判實踐中經常適用的部門規章,來闡述司法解釋具體條款的理解、適用,突出了層次性、邏輯性、實用性、指導性)。
第三,案例真實。該叢書的案例,原則上選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實性的案例,大多來自《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書》、《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網》、《中國法院網》等有關網站和各級法院所裁判的真實案例。
第四,解讀權威。該叢書的重中之重是對“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部分,當然,也是該叢書的“亮點”。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鑑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的基礎上,廣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領域的最新成果,博採眾長,並結合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所引用的具體案例對司法解釋進行解讀,以期突出權威性和指導性。
特別應當提出的是,該叢書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高學曆法官和關注民商法審判實踐的知名學者、律師,他們不僅具有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且在各自研究的領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發表。因此,該套叢書既有很高的實用價值,又有較深的理論水平,既能為司法實踐提供幫助,又能為法學理論研究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
目錄
第一部分 總則
一、擔保方式的適用範圍
二、反擔保
三、國家機關的擔保
四、擔保契約無效的處理
五、主契約解除後擔保人的責任
六、擔保物權期間
七、擔保人的追償權
第二部分 保證
一、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二、保證人的保證資格
三、保證契約的形式
四、保證人的意思表示瑕疵
五、共同保證
六、最高額保證
七、註冊資金的保證責任
八、保證方式
九、保證期間
十、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籤字的效力
十一、保證期問與訴訟時效
十二、主契約內容變更與保證責任
十三、人保和物保並存與保證責任
十四、以貸還貸與保證責任
十五、主債務人破產與保證責任
第三部分 抵押
一、抵押權的設定
二、抵押物
三、抵押契約的成立與生
四、在建工程抵押
五、再抵押與重複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