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實例釋解

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實例釋解

《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實例釋解》是200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松有。

基本介紹

  • 書名: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實例釋解
  • ISBN:780217166
  • 定價:38.0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信息

作者:黃松有
出版日期:2006-01-01
版次:1
開本:大32開

內容簡介

本書為《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實例釋解》,主要介紹了婚姻法總論、結婚、家庭關係、離婚、撫養與繼承等內容。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婚姻法總論
一、同居關係的處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二、“家庭暴力”的認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四、夫妻忠誠協定——當事人僅以違反夫妻忠實原則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五、婚姻自由原則——當事人受脅迫而違背真實願意結婚的,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六、《婚姻法解釋(一)》和《婚姻法解釋(二)》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實施;《婚姻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適用於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第二部分 結婚
一、結婚的形式要件——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二、結婚的實質要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一夫一妻制
三、事實婚姻——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四、無效婚姻的申請主體——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五、無效婚姻的阻卻事由——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申請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無效婚姻的處理程式——無效婚姻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一審終審;分別受理離婚案件和無效婚姻宣告案件,離婚案件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七、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婚姻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因重婚而無效的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八、可撤銷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九、彩禮返還的條件——彩禮的返還應當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在離婚中,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三部分 家庭關係
第四部分 離婚
第五部分 撫養與繼承
附錄:相關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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