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義務

撫養義務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這就是撫養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養義務
  • 義務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 義務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 義務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法規,撫養權變更,撫養費的確定,撫養費的變更,

法律法規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後的子女, 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定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定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定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對於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差別不大,而雙方又都要求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則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相應意見。在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定輪流撫養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時,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和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對於父母雙方均不願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離婚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將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待案件審理後再依有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方。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撫養權變更

在離婚以後,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撫養費的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定;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一般情況下有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數額一般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考以上的比例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可以定期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對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父母雙方可以協商未成年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用。但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雙方所定協定無效。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但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的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父母又有給付的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撫養費的變更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定或判決,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定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給付。(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恢復未成年子女的原有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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