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兒童義務判決承認和執行公約

撫養兒童義務判決承認和執行公約是1958年第八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制定的,保證締約國相互承認和執行撫養兒童義務判決的共同規則。該公約已經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有17國批准或加入,兩國簽字。該公約適用於因年未滿21周歲、未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要求撫養而提出的國際性或國內性訴訟時所作的判決,不適用於有關旁系親屬之間撫養的判決。

如判決含有不屬撫養義務的措施時,公約的效力僅及於撫養義務的為限。依照公約的條件,某個締約國所作出的判決,應在其他締約國內不作實質性複查而得到承認和宣告有執行力。執行認可程式按執行機關所屬國家的法律決定。凡經宣告有執行力的判決,與執行國家主管機關作出的判決有同等效力·,並產生同樣效果。該公約已為1973年《撫養義務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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